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6-6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林芝、陈义生、张鸿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11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2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2016年7月14日,凯迪生态披露《关于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的公告》。在前期信访核查中,我局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与凯迪生态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方面存在特殊关系。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湖科技应为阳光凯迪和公司的关联方,要求公司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联关系。而公司上述公告中称,金湖科技是因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才与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与我局核查的事实不符。
二、2016年7月14日,凯迪生态披露了《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称 “公司董事会于7月8日收到汪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的报告”,汪军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经调查,汪军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因此,公司公告中关于汪军先生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另外,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总监仍为汪军,未披露其离职信息。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经查,2016年3月25日,公司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为4.08亿元。这表明,公司最晚应该于此时,已知悉实际预告与原预告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但直到2016年4月26日(2015年年报披露前一日),公司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李林芝、陈义生、张鸿健三人作为凯迪生态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三人于2016年8月5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湖北证监局的监管谈话,接受谈话提醒,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湖北证监局,并接受湖北证监局的检查和验收。
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6-67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
公司关联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的公告》,按照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现就认定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做出以下更正:
1、更正前:二、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情况
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015年7月,金湖科技作为认购方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股份,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73,821,064股,认购完成后持有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0%。根据公司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的分布情况,金湖科技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表决权产生一定影响。
经湖北证监局现场检查,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金湖科技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更正后:二、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情况
经湖北证监局核查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阳光凯迪及公司的关联方。
2、更正前:三、本次关联方的认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止公告日,金湖科技除参与认购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交易行为,本次关联方的认定没有新增关联交易。
更正后:三、本次关联方的认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止公告日,金湖科技与公司有以下交易往来:
1、2015年7月,金湖科技通过资产注入及作为认购方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73,821,064股,认购完成后持有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0%。
2、2014年8月,公司与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湖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除以上交易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交易行为,本次关联方的认定没有新增关联交易。
以下为更正后的公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在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金湖科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
注册资本:3,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光谷国际B座702室;
主营业务:节能环保技术咨询;对节能环保行业的投资。(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经营)
控股股东:赵东,持股比例66%。
二、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情况
经湖北证监局核查发现,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为阳光凯迪及公司的关联方。
三、本次关联方的认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止公告日,金湖科技与公司有以下交易往来:
1、2015年7月,金湖科技通过资产注入及作为认购方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73,821,064股,认购完成后持有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0%。
2、2014年8月,公司与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湖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除以上交易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交易行为,本次关联方的认定没有新增关联交易。
未来,一方面,公司将尽可能减少与金湖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方订立相关协议、合同,并履行合法的、适当的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规范相关交易行为,并由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6-6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64),按照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现做出以下更正:
更正前: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8日收到汪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个人原因,汪军先生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2016年7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汪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汪军辞职后不在公司工作,也不再担任其他职务。
更正后:2015年11月30日,汪军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因其个人原因,汪军先生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之后汪军在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财务总监的任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016年7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汪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以下为更正后的公告全文:
2015年11月30日,汪军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因其个人原因,汪军先生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汪军出具了《离职证明》,之后汪军在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财务总监的任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016年7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汪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财务总监的任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2016年7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汪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汪军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5000股,按照相关规定以上股份在离任后锁定六个月。公司对汪军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及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由公司董事、总裁陈义生提名,由现任副总裁张海涛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该事项已经征得张海涛本人同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2016年7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张海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张海涛先生
1974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电力工程师。曾任国投电力曲靖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投电力盘江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成本控制及风险管理中心和经营计划中心总经理。现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计划中心总经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副总裁。张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海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