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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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属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6-07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贵银业”)于2016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2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就《反馈意见》涉及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情形,向公司出具了签署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的《曹永贵关于所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转让或者减持发行人股份。如违反承诺减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指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积极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系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书的约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就《反馈意见》涉及的履行认购义务的情形,向公司出具了签署日期为2016年8月4日的《曹永贵关于认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认购金贵银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均系本人自有资金或本人通过合法途径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人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6-07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意见2份、关注函1份、问询函3份。公司及时对上述函件进行了回复并根据深交所《监管函》与湖南证监局《监管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1、2014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湘证监公司字[2014]19号)(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监管意见》”)。
2、201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83号)。
3、201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32号)(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函》”)。
4、2015年6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68号)。
5、2016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00号)。
6、2016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所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6号)。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
公司对湖南证监局《监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整改并按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公司的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1)三会运作欠规范
整改情况:公司2011年制定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上市后没有及时披露,对此公司已经在2014年5月1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披露;三会会议记录不规范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完整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并签字确认;公司上市后每次股东大会均邀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披露。
(2)公司监事提名及董秘任职不规范
整改情况:公司监事会在2014年5月13日进行了换届选举,并经2014年5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监事已经按照规定重新提名,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针对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不规范情况,公司董事会在2014年5月13日进行了换届选举,并经2014年5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秘书何静波先生已经担任了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现金分红决策程序不规范
整改情况:公司在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现金分红》相关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进行了披露,经2014年5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相符。
2、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问题
(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按要求修订
整改情况:公司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修订了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进行了披露,明确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必备项目;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重大事项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规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
整改情况:公司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重点培训讲解《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深交所有关上市规则。在向有关各方报送未经披露的公司信息时,及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3、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问题
(1)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投资批准权限与《公司章程》不符
整改情况:公司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修订了《公司章程》及《企业资金运作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进行了披露,经2014年5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新的《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企业资金运作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投资批准权限与《公司章程》相符合。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
整改情况:公司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进行了披露,经2014年5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公告,及时披露。
(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不符
整改情况:公司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并进行披露,经2014年5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41条第6款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17条第6款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4、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问题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没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整改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确定了募集资金设立银行,但未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在上市后进行了整改,已经向深交所申请并取得了深交所同意开立了4个募集资金专门账户并进行了公告。
(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整改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项目金额、对应募投项目、简要内容、付款对象、付款时间、对应合同号、会计凭证号等;会计部门每月形成书面报告,汇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1)资金管控存在风险
整改情况:针对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并保证在以后杜绝上述情况发生。由于公司属贵金属冶炼加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资金需求极大,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办理了一些具备真实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金融业务,鉴于上述金融业务会造成与供应商存在大额的非采购性资金往来,可能存在公司拆出资金难以收回而遭受大额损失的风险,公司进一步了压缩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银行业务,同时在办理相应业务的同时,公司进一步做好了风控措施,比如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商、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并在受托支付的同时要求供应商签署确认函等,以确保资金安全。
(2)银行账户开设及管理不规范
整改情况:公司加强了现金管理,杜绝了白条抵库等不规范现象。同时对个人名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注销了曹丁女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出纳陈欢、王艳珊以个人身份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核销清理。公司严格限制了出纳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现金出纳只保留一个银行储蓄临时帐户,以保障出纳资金安全,并对现金出纳个人银行储蓄户进行严格管理,限定资金额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3)有些资金支付审批手续不齐全
整改情况:公司严肃了财经纪律,要求财务相关岗位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授权管理办法办理各种资金业务,同时公司加强了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查,以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业务的手续完备,杜绝违规现象发生,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4)部分会计核算欠规范
整改情况:
A、为规避法律风险,公司杜绝了办理无真实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金融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是一种对供应商货款的正常结算支付方式,必须建立在具备真实业务背景下才能正常使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是到期支付的结算付款方式,若对方因资金需求或紧张,不能到期承兑或收敖而提前贴现和议付,供应商确实存在支付贴现息和议付利息的可能,而公司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支付方式达到迟延支付货款的目的,即变相占用了对方一定期限的资金,故公司给予其与现金支付所不一样的优惠条件,因此上述贴现息不能理解为虚增材料成本,亦不会导致公司少计当期财务费用。
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支付方式进行结算,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操作,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B、关于2012年12月546号凭证,记账凭证的单位为桂阳隆华矿业有限公司,但银行业务回单单位名称为桂阳宏力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是因为桂阳隆华矿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19日变更为桂阳宏力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而公司财务软件未作相应名称更改所致。关于2012年12月550号凭证,记账凭证的单位为岳阳市云溪区湘粤金鑫化工厂,但银行回单的单位名称为谭清云,是因为岳阳市云溪区湘粤金鑫化工厂出具《委托付款书》要求公司将此款付给谭清云。针对部分会计凭证附件欠规范的问题,公司已在2014年5月26日召开的财务部门专题会议,要求财务人员对照省证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要求计财部进一步加强内部稽核,以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C、关于部分核算单据编号不连续的问题,公司进一步调整车间保管员的归口管理部门,由计财部强化对车间保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知识培训,并严格规范各种单据的填制开具以确保公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公司将加强内审部门对车间保管员工作的检查、监督,以减少类似现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32号)及整改情况
1、深交所《监管函》的具体内容
2014年8月16日,公司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预计2014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380.72万元至13,548.48万元。201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2014前三季度净利润为9,658.38万元,与业绩预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但未在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规定。
2、公司针对深交所《监管函》的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2014年三季度业绩变动原因
201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三季度报告,2014前三季度净利润为9,658.38万元,与业绩预告数据相差1,722.34万元,变动幅度为-15.13%。
2014年第三季度,白银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价格不断走低,公司相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10,272,891.60元,去年同期白银处于相对高位,公司冲回资产减值准备34,459,503.02元,因此公司2014年三季度存货跌价准备与去年同期相差较大,导致公司2014年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
本期收到财政补贴相比去年同期减少13,202,431.11元,同比下降53.27%,导致公司2014年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
(2)整改措施
因公司新近上市,对部分披露业务相关指引和备忘录等还未熟练掌握,缺乏信息披露工作经验,导致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此,公司董事会将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本期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是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6-07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德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6年8月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德发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王德发先生简历:
王德发,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1987年7月至2008年8月任株洲冶炼集团公司统计员,调度员,人力资源管理员,分厂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任湖南浩洋公司“8万吨电铅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助理、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2010年2月至今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
王德发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