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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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6-53

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京能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2.0元(含税)。

● 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劵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将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8元;对于沪港通境外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放现金红利2.0元 (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

● 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2日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已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16年7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现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下称:全体登记股东)。

2、公司2015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617,320,954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股(含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股(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股(税后)。

对于沪港通境外投资者,将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股。

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0元/股(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1日

2. 除息日:2016年8月12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2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 公司前三大股东(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 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它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5666995

传真:(010)85218610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 报备文件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