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调整旗下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并相应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在《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将:
“在本基金成立之后的前两个年度,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九。从本基金成立的第三个年度起,如果本基金日均资产净值超过或等于人民币 4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九;如果本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足人民币40 亿元,则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万分之十二。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拾伍万元(15 万元)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修订为:
“如果本基金前一年度日均资产规模净值超过或等于40亿元,则本年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万分之九(9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如果不足40亿元,则本年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十(10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托管协议及《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