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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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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4日15:00至2016年8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1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厂房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7,298,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7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97,200,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6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97,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57,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60,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7,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262,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35,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402%;反对35,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2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7,262,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35,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7402%;反对35,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2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