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全面公开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将在完善后适时发布
⊙记者 李丹丹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自8月5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均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证监局外网公开。证监会还将在官网设置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专栏,从9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行集中公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据介绍,对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全面公开旨在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增强监管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于下一步工作,张晓军介绍,证监会将以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公开为契机,统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标准,完善实施程序,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精神,提高监管公信力。
张晓军还就市场关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正式出台时间、券商及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等问题作了回应。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整理、研究社会各界对修改《重组办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组办法》将在进一步完善后适时发布。就资管业务,他表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应依法、合规、稳健地展业,秉承“卖者有责”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人职责。
6月17日至7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全面提高了对重组上市的监管要求。
张晓军介绍说,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看,社会各界总体上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抑制投机炒壳行为表示支持;对于如何使修改后的条文更明确,不少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他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整理、研究这些意见,并逐一分类处理。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重组办法》将在依据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完善后适时发布。
近期,各媒体就券商及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大量报道。针对有媒体提出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的问题,张晓军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一贯强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应依法、合规、稳健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秉承“卖者有责”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人职责。
他还提到,证监会近期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发布《暂行规定》的用意,在于正本清源、强化约束,推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管业务能力,特别是主动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理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