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的公告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16-088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的公告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4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框架协议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顾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2016年8月4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广州证券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共同发起设立广粤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告》)和《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北京海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沿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基金公告》),拟开展投资房地产项目、其他新兴产业项目和一带一路项目等。请公司对以下事项作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产业基金公告》相关情况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产业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并说明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构成,公司是否有权参与产业基金的相关投资决策。
(二)广粤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包含其他新兴产业,请公司说明具体范围,同时请公司披露是否已实际开展该合作事项、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已取得必需的行业准入资质或证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等。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金控)将作为广粤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具体产业基金的募资,同时为降低募资成本,采取粤泰金控出资部分作为劣后、粤泰金控提供担保或抵质押物、粤泰金控大股东提供担保或抵质押物等增信手段。请你公司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四)请公司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的要求,披露框架协议对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
二、关于《合作基金公告》相关情况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云南沿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二)请公司披露合作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三)请公司披露合作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四)请公司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的要求,披露框架协议对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
交易所要求本公司在2016年8月5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将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核实和回复,同时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9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8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所持股份情况:
■
(五)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付恩平、独立董事李新春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副总裁余静文、财务总监徐应林、董事会秘书蔡锦鹭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并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相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对外投资权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鹏、和邈、王玲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