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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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确权诉讼的公告

201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8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确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7,700.7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是对所有权约定和海事局登记的补强,案件结果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三级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船舶”或“原告”)就与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合作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确权事项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4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路9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毕金标

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启东市海工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东

2、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KA14EDK014的《S1020号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TPYJK14-020-XY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合同编号为TPYQS16-003-20的《S1020协议书》中船体号为S1020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即涉案船舶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现状交付船体号为S1020的建造中船舶;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27500立方LNG气体运输船出口合作事宜签订《S1020号合作协议》(合同编号SKA14EDK014)以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PYJK14-020-XY)。上述两份合作协议第2.1条和2.5条均分别约定:“该船舶建造期间、未实质交付船东前,该船的单船所有权归贵司(指原告,下同)”;“南通太平洋与贵司在单船项目结算完成前,该在建船舶项下所采购的全部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贵司。南通太平洋不得将该船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在未经贵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国内外登记或处置该船。”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并足额支付了相关款项。

2016年7月18日,双方就前述船舶相关事项签订《S1020协议书》(合同编号TPYQS16-003-20)确认:“S1020号船、液化气罐、设备、材料等属甲方(指原告,下同)所有,乙方(指被告,下同)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在海事部门将上述船舶所有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同时,原被告双方就后续建造、费用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S1020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于2016年7月19日向海事局递交了所有权登记申请(船舶识别号CN20157157531),并于7月21日取得该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截止原告起诉时,涉案船舶的所有建造款项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亦于补充协议中承诺将及时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原告认为,涉案三份协议均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依照协议中关于涉案船舶所有权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现为进一步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6年6月30日,开元船舶实际支付该船舶建造款项人民币27,700.72万元。该案件虽未审理,但本次诉讼系确权诉讼,是对船舶所有权约定和海事局登记的补强,故本次诉讼本身对公司2016年及后期利润无特别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确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174.1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是对所有权约定和海事局登记的补强,案件结果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三级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船舶”或“原告”)就与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合作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确权事项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4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路9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毕金标

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启东市海工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东

2、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KA14ENO015的《S1035号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TPYJK14-013-XY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合同编号为TPYQS16-003-35的《S1035协议书》中船体号为S1035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即涉案船舶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现状交付船体号为S1035的建造中船舶;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36000立方LEG气体运输船出口合作事宜签订《S1035号合作协议》(合同编号SKA14ENO015)以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PYJK14-013-XY)。上述两份合作协议2.1条和2.5条均分别约定:“该船舶建造期间、未实质交付船东前,该船的单船所有权归贵司(指原告,下同)”;“南通太平洋与贵司在单船项目结算完成前,该在建船舶项下所采购的全部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贵司。南通太平洋不得将该船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在未经贵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国内外登记或处置该船。”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并足额支付了相关款项。

2016年7月18日,双方就前述船舶相关事项签订《S1035协议书》(合同编号TPYQS16-003-35)确认:“S1035号船、液化气罐、设备、材料等属甲方(指原告,下同)所有,乙方(指被告,下同)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在海事部门将上述船舶所有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同时,原被告双方就后续建造、费用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S1035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于2016年7月19日向海事局递交了所有权登记申请(船舶识别号CN20158574299),并于7月25日取得该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截止原告起诉时,涉案船舶的所有建造款项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亦于补充协议中承诺将及时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原告认为,涉案三份协议均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依照协议中关于涉案船舶所有权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现为进一步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6年6月30日,开元船舶实际支付该船舶建造款项人民币40,174.11万元。该案件虽未审理,但本次诉讼系确权诉讼,是对船舶所有权约定和海事局登记的补强,故本次诉讼本身对公司2016年及后期利润无特别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华泰证券现金分红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22,149.60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09%。根据华泰证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公司可以获得11,074.80万元现金红利。

截至公告日,上述分红款11,074.80万元人民币已划入公司账户。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该笔分红款将计入公司2016年投资收益,将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锦”)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拟出资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900万元以有条件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参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2016年度增资扩股。

2016年8月4日,公司接到紫金农商行传来的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银监复〈2016〉192文):同意紫金农商行上报的增资扩股方案。其中汇鸿中锦新增资4,650万元,认购1,500万股;汇鸿中鼎新增资4,650万元,认购1,500万股。截至公告日,公司合计持有紫金农商行5,640.32万股,占紫金农商行总股本的1.78%。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