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各方主体及常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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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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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心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还遵守以公司董事身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但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锁定期限不累加。
4、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毕心德之关联方的承诺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儿子毕于东,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毕心德有亲属关系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毕于东作为赫达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邱建军作为赫达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遵守以上述相应身份作出的锁定承诺或持股意向承诺,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不累加。
(三)持股5%以上股东毕文娟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本人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如果减持的,则每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毕心德、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高级管理人员(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邱建军、毕耜新)分别做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董事毕心德作为赫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毕于东、高级管理人员邱建军作为毕心德之关联方,还分别遵守以该等身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但以不同身份作出相同承诺的,锁定期限不累加。
6、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五)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监事(毕于壮)和核心技术人员(毕英德、毕耜新、毕研恒)分别做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前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 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次发行之前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本公司将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在5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拟实施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与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协商结果,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拟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A、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拟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C、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②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1)”规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能增持公司股份的,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履行增持承诺。
(3)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上述第(2)冲突的,按本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但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数量的10%。
⑤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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