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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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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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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1)”规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能增持公司股份的,视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增持承诺。

(3)如需经过批准的,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③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5)在公司披露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对公司未能遵守本预案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预案规定义务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本公司未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遵守本预案时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预案规定义务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其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其本人未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为止。

3、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本预案时的约束措施

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预案规定义务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其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董事、高管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为止。

4、相关各方自愿接受本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的约束,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不遵守上述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预案的生效及修改

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修订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最终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最终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用于按承诺回购股份或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股份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有权扣减本人的津贴或薪酬,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直至按承诺采取的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若因招商证券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的承诺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本所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赫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毕心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本人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没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意向。

3、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违反承诺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并在取得该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持股5%以上股东毕文娟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本人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如果减持的,则每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

五、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日常采购、销售回款等正常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该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且速动比率不低于0.8。

⑤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如果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预计投资收益、独立董事是否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以及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事项。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政策”所述。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新股2,398万股,发行后的公司总股本9,556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大幅度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时间,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和投产初期对公司盈利的贡献较小。受上述主要因素的影响,在本次发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因股本规模和净资产增长较快而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形。

公司拟通过扩大纤维素醚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国内外市场开发、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

(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1、专注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继续扩大产能、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努力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2、目前,对公司纤维素醚毛利率和营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风险包括:主要原料和能源的价格波动,以及纤维素醚供需关系变化导致的市场竞争激烈的市场风险。针对上述主要风险,公司拟采取的主要改进措施包括:

(1)抓住中国城市化加快、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家推广使用保温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等有利因素,已先期投资建成了募投项目迅速扩大产能,通过扩大产能和产销规模,增加产品销量,既可降低产品毛利率下降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又可扩大市场份额。

(2)公司将大力拓展欧洲市场客户、印度、巴西、俄罗斯和东南亚市场,发展与国际市场的中高端产品客户、采购规模较大客户的合作关系,争取使纤维素醚出口销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法国圣戈班集团(Saint-Gobain)、意大利可瑞库(Kerakoll)、德国可耐福公司(Knauf)、意大利马贝集团(Mapei?Group)、德高集团等是主要方向。

3、2014年以来,受宏观经济景气度不佳的影响,我国的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会对建材级纤维素醚的需求增速放缓,对建材级纤维素醚的国内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针对该风险,公司拟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占领细分市场。包括:

(1)公司加大在建材级纤维素醚产品应用方面的研究,研发出专门应用于瓷砖胶、腻子粉、预拌砂浆和自流平等特殊砂浆应用领域的系列改性产品,面对不同细分市场领域,有利于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2)公司大力发展医药级纤维素醚,大力发展缓控释专用纤维素醚和植物胶囊专用纤维素醚领域,同时通过成立建设赫尔希公司,投资建设植物胶囊项目,进一步拓展医药级纤维素醚的下游应用领域,提升产品附加值。

4、加强募集资金投资管理。

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尽早实现项目达产,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投资效益。公司将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争取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5、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 进一步完善国内外市场销售渠道建设,加大对建材级纤维素醚、医药级纤维素醚和植物胶囊的市场开发力度,提升盈利能力。

(2)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入占用资金的规模,努力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

(3) 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严格销售信用的授权制度,加大到期货款的催收力度,争取应收账款规模与销售收入增幅相匹配。

(4) 根据原材料市场供需关系和订单,合理安排原料采购和生产计划,严格存货管理,尽量减少存货积压对占用的流动资金规模。

(5) 多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6)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6、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能够确保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发行人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五)约束措施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的主要经营情况预计

自审计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和采购均价,主营产品的订单数量、产销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5年1-3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609.3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19.54万元。其中,201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2,018.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0.50万元。

2016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694.35万元,比2015年1-6月同期增长12.6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22.80万元,比2015年1-6月同期增长4.93%。根据公司2016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已取得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数量及产销计划,公司预计2016年第三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1.23亿元-1.53亿元,比2015年第三季度同期增长2.5%-27.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50万元-1,100万元,比2015年第三季度同期增长4.3%-20.8%。预计公司第1-3季度的营业收入4亿元-4.3亿元,同比增长约9.3%-17.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50万元-3,500万元,同比增长约4%-8.7%。预计2016年第3季度及2016年全年的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料为精制棉和木浆、钢材、石墨电极(用于石墨类化工设备制造)以及氯甲烷、环氧丙烷等基础化工原料,生产过程需耗用蒸汽和电力等能源。以建材级纤维素醚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原料成本占建材级纤维素醚销售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1.67%、59.27%、57.77%和61.03%,其中精制棉占建材级纤维素醚销售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8.50%、26.59%、26.96%和26.68%。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纤维素醚的售价和销售毛利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的精制棉采购均价分别为6,735.93元/吨、5,992.35元/吨、5,988.93元/吨和7,375.90元/吨,同期纤维素醚的平均售价分别为29,231.51元/吨、26,365.36元/吨、25,234.68元/吨和24,094.34元/吨,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1.45%、30.21%、28.39%和27.47%。主要原料和能源的价格波动会对纤维素醚的毛利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公司经营存在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全部达产后,公司的纤维素醚年设计总产能将达到22,900吨。尽管如此,如果今后出现主要原料的价格涨幅大于纤维素醚的售价涨幅,或者出现纤维素醚售价的降幅大于主要原料的价格降幅的情形,或者公司不能及时改进工艺、维持产品的品质稳定性、提高效率、增加产销量,则不排除公司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ead Co.,Ltd.

2、注册资本:7,158万元

3、法定代表人:毕心德

4、成立日期:1992年12月7日

5、住 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经济开发区西北外环路999号

邮政编码:255300

6、电 话:0533-6696036

传 真:0533-6681618

7、互联网网址:http://www.sdhe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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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周村区体改委批准,由原王村镇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淄博石墨化工设备厂作为发起人,以其全部集体资产经评估作价出资,并向内部职工发行股权证,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份公司筹备设立阶段,淄博市周村区农村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按周村区股份合作制试点文件的规定,于1992年12月5日以周试企[1992]90号文批准设备厂改组为“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淄博市周村区工商局在 1992年12月7日先行颁发了设备厂用于筹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6436723-9)。根据该营业执照,股份公司的设立日期为1992年12月7日并沿用至今。

1992年12月15日,根据当时有效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周村区体改委以《关于同意淄博石墨化工设备厂组建“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周体改字(1992)90号),同意设备厂组建“淄博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为设立股份公司,设备厂以全部经评估资产,加上期间新增净资产,共计360.1万元折为集体股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9%,折股差额转入企业积累资金。设备厂内部职工等自然人以现金119.4425万元认购119.4425万股内部职工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1%。1993年3月25日,股份公司领取了淄博市周村区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6436723-9)。

1996年12 月30日,赫达股份经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函字[1996]307号文确认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鲁政股字[1996]251号)并于1997年1月30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6717170-6-1号),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2年12月7日。股份公司的设立至此得到了山东省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2013年1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托管情况及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2013]10号),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托管等情况及集体企业改制事项,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未发现集体资产流失或有其他损害集体资产权益及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形。

(二)发起人

根据1996年12 月30日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函字[1996]307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鲁政股字[1996]251号),本公司的发起人是原淄博石墨化工设备厂。股份公司设立时,原设备厂全部资产经评估作价出资用于认购集体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原设备厂的法人资格即自行终止,所形成的发起人股由王村镇政府持有。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7,158万股,由554名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性质均为个人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398万股,发行前后具体股本结构如下(按发行2,398万股新股计算):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所担任的职务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中有六人在公司担任职务。如下:

(四)发行人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五)与控股股东毕心德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长毕心德先生及其二十名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详情如下表:

除上述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毕心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没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意向。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儿子毕于东,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毕心德有亲属关系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股5%以上股东毕文娟还做出承诺:本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如果减持的,则每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董事(毕心德、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高级管理人员(毕于东、毕松羚、杨宝銮、邱建军、毕耜新)分别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监事(毕于壮)和核心技术人员(毕英德、毕耜新、毕研恒)分别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次发行之前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工防腐设备、热换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制造、销售、安装;机械设备及电器的安装;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双丙酮丙烯酰胺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副产品工业盐、硫酸铵的销售;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非离子型纤维素醚,其中HPMC是公司的最主要产品。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生产的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了79.51%、78.65%、79.41%和82.00%。

此外,公司还从事石墨化工设备、双丙酮丙烯酰胺、原乙酸三甲酯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自200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在每年度末根据销售预测计划及客户订单、当期库存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采购部门据此结合各种产品单位原料消耗量以及下年度的原料价格走势预测,编制下一年度大宗主要原料采购计划,并报送公司财务部作为年度开支预测依据。日常采购以月采购计划为准,月末根据生产部提供的原料使用计划,采购部核对原料库存情况以及当期价格,编制月度采购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做开支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供应商筛选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原料质量合格,供货价格及结算条件符合公司要求,并与之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公司与厂区附近的供热企业签署长期供应蒸汽合同,明确约定供应数量、计量方法和计价方式,以管道输送方式采购生产所需蒸汽,并定期向供热企业支付价款。

福川公司生产所需的氯化氢气体由附近的大型化工企业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管道供应。福川公司与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氯化氢的长期供应合同,约定了采购定价方式、供应数量和付款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采购普通原材料时,公司适时增加同类原材料的供应商数量,以避免对单一供应商形成重大依赖。

公司以询价或议价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通常情况下,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向上游生产厂家直接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就近向供应商采购辅料;在确定采购订单前向多家合格供应商询价,根据询价结果与供应商充分议价,来确定供应商和最终订货价格。由于公司采购精制棉的数量较大、履约能力强,更容易获得价格或信用期的优惠。

2、生产模式

公司根据产能、年度销售计划、订单定期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半年、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依据年度生产计划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编制月度生产计划。公司对大单订货采用不间断连续生产,并以自动化控制生产,保证了批次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公司的建材级、医药食品级产品分别在独立生产装置生产。其中,医药级纤维素醚和HPMC植物胶囊按照GMP认证的标准进行生产;食品级纤维素醚生产按照食品卫生相关规定执行,产品符合食用标准。

公司的石墨类设备产品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除少量通用部件外,大部分根据客户订单要求生产。

3、销售模式

(1)销售方式

①自产产品的国内销售

公司的化工产品在国内市场以直接销售为主。公司根据客户订单收取货款并安排发货,客户订单明确购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和发货等内容。为满足纤维素醚国内市场销售的需要,公司在国内建立了华南、华东、华北等多个联络处,覆盖中国主要省份和地市,负责国内相关地区的产品营销工作、提供应用技术服务。

在HPMC植物胶囊取得药用辅料的注册许可后,公司将在现有医药级纤维素醚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面向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模式。

2013年和2014年,公司还与卡尔迪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区域经销合同,以卖断方式将纤维素醚销售给该公司,并由其销售给江浙沪区域内的用户。根据该经销合同,2013年和2014年,公司向该经销商客户销售的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6%和0.66%。从2015年起,公司与该公司的经销合同已终止。

石墨类化工设备主要采取面向最终用户销售的方式,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约定产品技术参数、加工、交货时间等,并将产品运输到客户指定的地点现场检验接收,为其提供安装技术指导。

②自产产品的出口销售。公司通过参加展会、向客户推介等方式取得国外客户订单,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出口产品。公司通过与国外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稳步扩大出口销售规模。公司将利用医药级纤维素醚的现有销售渠道,大力开发新的客户资源,面向国际市场销售HPMC植物胶囊。

③贸易业务。为满足国内外客户订单需求,公司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向其他厂家采购建材级纤维素醚成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用于销售。

(2)产品定价情况

公司营销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等情况讨论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当销售价格需要调整时,由营销中心协调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讨论决定。

根据与国外主要客户合作的惯例,公司通常在年末或年初与国外一些主要客户商定下一年度或当年度的纤维素醚销售数量和定价原则等意向。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根据主要原材料价格和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整。

(3)结算模式

①化工产品的销售结算方式:纤维素醚、双丙酮丙烯酰胺等化工产品在国内销售时,主要采取“先款后货”(包括“款到发货”、“预收款后发货”,下同)的结算方式;公司严格控制赊销规模,仅给优质客户一定期限和额度的货款信用额度,一般按月结算。公司化工产品出口销售以电汇和信用证结算为主,结算周期较短。

②石墨类设备销售结算方式:公司不负责现场安装、仅提供安装技术指导,以产品已经发出并送达客户指定位置,经客户签收确认,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通常情况下,合同签订后收取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货到指定场地签收后分阶段收取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其余5-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收取。

(三)发行人所需原材料情况

1、主要原材料及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是精制棉、棉浆粕、氯甲烷、环氧丙烷和液碱等。如下:

其中,精制棉的采购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月度采购均价如下图: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月度采购均价图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年均采购单价情况如下表:

价格单位:元/吨

(四)行业竞争状况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状况

目前,非离子型纤维素醚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状态。公司是国内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的主要生产厂家。HPMC是本公司产销量最大的纤维素醚产品,主要应用于建材领域、医药、食品等领域。国内外的主要纤维素醚生产企业如下:

(1)国外厂家

国外大型纤维素醚厂家的销售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及日本等经济发达地区。我国所需的少部分医药级、食品级产品和高端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由国外知名企业提供,进口量占国内市场消费总量比例很低。

(2)国内厂家

国内非离子型纤维素醚产能和产量较大的主要企业包括本公司、赫克力士天普、山东瑞泰、上海惠广、湖州展望、山东一滕、山东光大等。见下表:

说明:以上资料主要来源于各公司的网站,未列示其离子型纤维素醚产品。

2、纤维素醚细分行业的竞争格局

由于纤维素醚存在市场需求的结构性差异,形成了实力强弱不同的企业得以共存的局面。针对市场需求的结构性差异化明显的特点,国内纤维素醚厂家结合自身实力采取差异性竞争策略。

(1)纤维素醚的市场需求结构差异,形成了行业内企业差异化竞争的格局。

①发达国家的大型纤维素醚厂家主要采取“面向大型高端客户+开发下游用途与用法”的竞争策略,发挥自身研发技术水平高的优势,开发纤维素醚产品的用途与使用配方。根据不同的细分应用领域配置系列产品,方便客户使用,藉此培养下游市场需求,并引领纤维素醚应用技术的发展。

②我国的纤维素醚生产企业之间的实力参差不齐,产品应用技术整体较弱,大部分企业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竞争情况。

对于我国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厂家而言,在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方面有一定优势,产品的质量稳定性较好、性价比高,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的竞争力。这些企业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中高端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医药级、食品级纤维素醚,或者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普通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由于应用技术开发能力不足,实力相当的国内企业存在产品同质化竞争的局面。

那些综合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厂家,一般采取低标准、低品质、低成本的竞争策略,采取价格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产品主要定位于低端市场客户。

(2)国内纤维素醚行业集中度有待提高。

根据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13年,国内产能较大的非离子型纤维素醚生产企业赫克力士天普、山东赫达、山东瑞泰、河南天盛、山东一滕、山东光大、上海惠广、浙江中维、湖州展望、上虞创峰等企业的总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50%。其他产能在4,000吨以下的非离子型纤维素醚小型生产企业众多,除个别企业外,大多生产普通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总产能约10万吨/年。许多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为降低生产成本,在水处理和尾气治理方面的环保投入不达标。随着国家和全社会日益重视环境保护,行业内那些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将逐步关停或减产。届时我国纤维素醚制造业的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3)环保要求日益提高,促进国内优势企业做强做大。

国内环保政策日趋严格,对纤维素醚生产过程的环保技术及投入提出了严格要求。高标准的环保措施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形成了较高环保门槛,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将很可能因环保不达标而逐步关停或减产。根据现阶段的市场状况分析,因环保因素而逐步减产停产的企业,可能涉及普通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的供应总量约3万吨/年,有利于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4) 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更易取得竞争优势。

非离子型纤维素醚是典型的精细化工产品,具有产量小、品种多、产品应用范围广的特点。下游客户对纤维素醚生产厂家改进技术、研制新产品、扩展产品系列和提高应用技术服务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此外,消费者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日益重视医药食品安全问题,对医药级、食品级纤维素醚质量要求更高,也在推动优势企业加大对生产工艺、技术研发、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投入。那些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较高产品专业化程度、资金实力雄厚和较好应用服务能力的企业,更容易获得竞争优势。

3、发行人的竞争地位和竞争优势

(1)公司的竞争策略

①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纤维素醚产品,增加产品种类

在建材级纤维素醚领域,公司以中高端型号的建材级HPMC为主,增加包括普通型号建材级HPMC在内的产品种类及产销量。在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领域,公司将加大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快对下游主要应用领域--植物胶囊生产项目的投入,力争在医药级纤维素醚及其应用领域确立国内领先地位。

②坚持国内外市场并重,扩大产品销量

本公司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优势和成本优势,坚持内外销并重的原则,提高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纤维素醚产品出口销量。

③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水平

近年来,加大研发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引进核心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质量,产品竞争力快速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国内纤维素醚市场应用技术不足的现状,致力于提高纤维素醚的应用服务水平,建成了山东省纤维素醚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纤维素醚专题应用研究。公司还计划通过“纤维素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公司的高附加值产品开发能力,提升纤维素醚应用技术水平,缩小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④加大品牌建设力度

品牌优势有利于公司开拓国内外高端客户,产品更容易被市场认可。公司十分重视品牌建设,通过持续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赢得客户信赖,通过参加国际大型展销会议向国际高端客户推介、在行业专业报刊刊登广告等方式扩大品牌影响力。

(2)本公司的行业地位

根据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主要纤维素醚生产企业产销量的统计数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以及本公司的纤维素醚销量计算,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自产纤维素醚的销量占国内主要非离子型纤维素醚企业的销量(国内非离子型纤维素醚总销量=国内主要生产企业的非离子型纤维素醚销量+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1.09%、10.60%和13.17%;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自产纤维素醚出口量占全国非离子型纤维素醚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8.42%、19.02%和18.03%。

(3)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①公司在生产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方面有明显优势

公司采用改进的“一步法”生产工艺生产纤维素醚。该工艺包含了公司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多项先进工艺和装置,例如:稀释剂直接分离回收的纤维素醚生产工艺、精制棉风送加料装置、卧式螺旋沉降离心机氮气保护装置、粉碎筛分连续成套装置、独立化碱浓碱加料装置、气提机进出口密封系统、用于纤维素醚粉碎自动分料装置、纤维素醚生产氯甲烷回收装置和纤维素醚溶剂回收旋液分离装置等。与国内外其他厂家的生产工艺相比,公司改进的“一步法”生产工艺具有工艺流程合理、操作控制参数准确可靠、反应过程更加优化、反应充分、产品取代度均匀、溶液透明度高等优势。

本公司在2010年研发成功了药品缓控释专用HPMC(CR级)并开始批量生产。该项技术被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列为2012年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目前,公司的缓控释专用HPMC(CR级)已经通过了国内多家厂家评审合格并开始批量供货。

目前,本公司拥有植物胶囊专用HPMC、羟乙基长链疏水性改性羧甲基醚、药用包衣辅料用HPMC、食品添加剂甲基纤维素等十多项技术储备品种,有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为开发出能够用作植物胶囊原料的HPMC,公司自2010年起,对包括HPMC植物胶囊的生产技术原理、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进行研究,并掌握了植物胶囊专用HPMC关键指标的控制点。公司在植物胶囊领域的长期技术储备,为投资HPMC植物胶囊项目奠定了技术基础。

本公司在国内同行中较早采用先进的四效脱盐装置进行废水综合处理,减少了废水排放量,大幅度降低了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公司的生产装置实现了DCS自动化控制,全部物料包括液、固体原料均可利用DCS系统进行精确计量和加入,反应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控制也全部实现DCS自动控制和远程监控,生产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较传统方式有很大提高。

本公司重视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2008年创建了山东省纤维素醚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并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2009年6月,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3年3月和2016年3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②纤维素醚的质量稳定性好,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将产品质量视为公司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通过严格执行ISO9001:2008、ISO14001:2004和GB/T28001-2001的标准要求,强化质量控制措施,推动公司产品质量达到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严苛标准要求。目前,公司的中高端型号建材级纤维素醚的技术指标已达到国际知名企业的同类产品标准,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HPMC的产品质量达到了中国药典、美国药典和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要求,具备了替代进口产品和国际同类产品的实力。

公司拥有一批专业的纤维素醚生产和质控人员,具有丰富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经验,同时,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投建了原材料、产成品质量检测中心,该检验中心根据不同产品的应用范围,设有不同的应用实验平台,包括建材应用实验室和医药应用实验室,从应用指标和使用效果方面保证了产品质量稳定性。

③“赫达”品牌在行业内树立了高品质纤维素醚的形象,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优势。

本公司自2000年进入纤维素醚市场以来,通过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完善客户服务能力,“赫达”品牌纤维素醚已经在国内外同行树立了的高品质产品形象,在国内纤维素醚市场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国际纤维素醚市场享有良好声誉,被许多国家的客户所认可。2011年12月,公司的赫达牌纤维素醚产品,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名牌”。2009年11月和2012年7月,公司“赫达”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④客户资源优势

本公司在提升纤维素醚的质量稳定性和优化关键理化指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纤维素醚产品具备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赢得了国内外市场大客户的认可。该等客户对纤维素醚供应商技术研发、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主要客户包括:建材行业——德国可耐福公司(Knauf Gips KG)、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等;医药行业——印度Pankaj Sales Agency(2013年和2014年)、印度IRIS INGREDIENTS(2015年)、美国KERRY BIOSCIENCE、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江苏辰星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食品行业——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等。目前公司产品已稳定销往德国、荷兰、南非、土耳其、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国内众多竞争对手相比较,公司的客户资源优势明显,国内外市场均衡发展。

⑤人才优势

公司管理团队稳定,公司自成立以来,核心管理层稳定,公司经营策略具有延续性,团队凝聚力强,有利于吸引并培养起适合自身经营情况的人才队伍。此外,本行业需要熟练的研发、生产及产品运用性开发的实践经验积累。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行业的厂家之一,培养了一批技术及销售的骨干人才,熟悉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开发出贴近市场需求的产品,保证公司产品的畅销。

⑥环保优势

公司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在国内同行业中较早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大大降低了单位产品的耗水量,减少了废水和废气的排放,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有效降低了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公司外购蒸汽替代自有锅炉生产蒸汽、改用天然气、建立配套完善的环保设施,降低了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履行自身社会责任。

⑦区位优势

公司位于山东淄博,交通便利,是我国化工行业集中区,所需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众多,采购半径小,降低了原料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更容易招聘到化工行业技术管理人员。新项目位于淄博市周村区的化工产业集中区,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集中采购原材料、降低化工原料的储存成本,提高经营业绩。此外,公司厂区离青岛港距离较近,出口货物境内运输成本相对较低。

⑧资质优势

公司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执行《中国药典》和《食品添加剂国标》设定的标准,从生产过程到最终产品均实现标准化,确保了产品安全性。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取得了纤维素醚的药用辅料注册批件,以及药品食品的生产许可,具备如下相应生产资质:

A、药用辅料的注册批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月15日颁发批件号为2014FZ003、2014FZ004、2014FZ005、2014FZ006的《药用辅料再注册批件》,发行人生产的低取代羟丙纤维素(曾用名:羟丙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以及甲基纤维素分别取得鲁药准字F2014003号、鲁药准字F2014004号、鲁药准字F2014005号和鲁药准字F2014006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均为36个月。

B、药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已经取得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范围是药用辅料,包括羟丙甲纤维素、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丙纤维素。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0月9日同意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鲁20100081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为淄博市周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其他内容不变;于2016年1月1日向发行人颁发了编号为鲁20160073号《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5月,赫尔希公司取得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鲁20150490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C、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准生产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纤维素醚(HPMC)。

D、其他认证或许可

公司医药食品级纤维素醚产品取得了halal伊斯兰清真认证、OUKosher犹太认证和UKAS的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公司的纤维素醚已完成与化工原料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和氯甲烷有关的REACH注册。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主要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主要经营性房产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含子公司)共拥有50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42,029.31平方米,包括工业厂房、仓储、办公等房产,均已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公司的在建工业厂房依法办理了报建手续,公司将在其竣工符合条件后尽快办理房产证。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2013年12月1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周村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周村(抵)字0027号《抵押合同》,淄博市房权证周村区字第06-1042301号至第06-1042304号、淄博市房权证周村区字第06-1042270号、淄博市房权证周村区字第06-1042273号至06-1042281号房产(14处房产、总面积14,697.85平方米),已作为抵押物,为公司与该行签订的2013年(周村)字008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4,0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情况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25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22项。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