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2016-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65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7月28日结束,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永强

信息披露负责人:张丹丹

注册资本:人民币89,600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第十二层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YHQ25

电话号码:0763-3369393

传真号码:0763-3362693

邮政编码:523071

所属行业:金融业

(二)债券转让条件确认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497号)。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三)债券发行及备案相关情况

债券全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6锦龙01

债券代码:118767

发行总额:12亿元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名。

备案机构:本期债券已于2016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债券产品设计

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为5.00%,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公告日: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登记日:投资者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登记日为5个交易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8日。

发行首日/起息日:2016年7月28日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7月28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7月28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金兑付和利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方式:信用发行,无担保。

债券受托管理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偿债保障机制:1、限制公司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2、限制公司对外投资规模3、限制公司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4、调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

转让场所和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五)承销机构和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承销方式为代销。

(六)募集资金用途和用途变更程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等,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一致。

发行人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债券存续期间,如募集资金需要变更用途,则需根据《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必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授权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方可变更资金用途。

发行人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395000100100450552

户名: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

(七)登记注册情况

本期债券于近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注册。

二、发行结果情况

(一)发行期间

本期债券发行期间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7月28日结束。

(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2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860万元。

(三)其它

实际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66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甲方”)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7月28日结束。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860万元。

为规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2016年7月29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称“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署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一个监管专户,账号:395000100100450552,监管期限自《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至发生《三方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终止事项之日。

二、监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检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的本期债券项目受托管理主办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监管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乙方应自监管专户开立之日起,按季度向甲方和丙方同时出具资金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管专户资金情况划出情况,并附上相关凭证。

六、乙方应当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如乙方怠于履行监管义务或超越《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范围,甲方有权向丙方提出申请要求更换《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监管专户监管人并开设新的监管专户。

七、发生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更换《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监管专户监管人或本期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情况之一,《三方监管协议》予以终止。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