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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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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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租赁
发行人及子公司安图仪器于2012年1月1日与租赁物业所有权人郑州卫华包装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承租租赁物业所有权人所拥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33号1号厂房三、五层的房屋,租赁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经租赁物业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先后分别将承租的该房屋参照市场价格转租给本公司的关联方迪安图用于办公,一处建筑面积共计269.78平方米,租赁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另一处建筑面积共计557.25平方米,租赁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报告期内安图仪器在经租赁物业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将承租的该房屋参照市场价格转租给迪安图用于经营医学独立实验室,建筑面积共计1954平方米。租赁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支付报酬
报告期内,本公司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之明细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报酬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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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众通商务采购汽车、向郑州卓凡服饰有限公司采购工装、向河南争锋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进口食品及向迪安图销售低耗、仪器及提供房屋租赁的金额较小。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定价依据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公司具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营销系统,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协议进行,并履行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中规定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2014年5月15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2013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1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和需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相关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等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2015年3月12日,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14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相关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2016年4月22日,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1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相关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一)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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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简历如下:
苗拥军,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实验师。1989年至1998年就职博赛研究所,历任职员、销售部经理、副所长;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任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至今历任发行人执行监事、执行董事、董事长(2003年至2010年兼任安图工程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2008年至今任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副理事长;2016年3月起任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专家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安图实业董事长、安图仪器董事长、安图科技董事长、上海标源董事长、郑州标源董事长、迪安图董事。
张亚循,男,汉族,新西兰国籍,1965年出生,本科学历。1981年至1986年任禹县人民银行职员;1986年至1996年任郑州市工商银行职员;1996年至2003年任郑州卓凡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今任Z&F董事长;2006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2012年至今任河南争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至今担任Natural Produce New Zealand Limited董事长。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河南省海外联谊会副主席、河南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新西兰河南商会会长。
吴学炜,男,汉族,中国国籍,持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9年至1998年就职博赛研究所,历任职员、生产部经理、公关部经理;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企划部经理、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本公司,历任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11年起任河南省生物工程学会常务理事;2012年起任郑州市药学会副会长;2015年起任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生物诊断技术分会副主任委员; 2016年4月起任郑州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2016年2月起任安图仪器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安图实业董事,安图仪器董事,伊美诺董事长。
杨增利,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2年任河南省瑞达生物工程公司技术员;1992年任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职员;1992年至1998年任博赛研究所职员;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市场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本公司,历任监事、董事、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8年兼任安图工程副总经理);2013年起任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临床检验装备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2016年起任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副会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安图实业董事,安图仪器监事。
付光宇,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3年至1998年任博赛研究所职员;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职员、研发部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本公司,历任研发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研发中心总监、董事(2009年至2010年兼任安图工程总经理);2009年至今任河南药学会生物医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1年至今任中国微生物学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委员;2014年起任河南省免疫学会临床免疫学检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董事兼研发中心总监,安图实业监事,伊美诺董事、上海标源董事兼总经理,郑州标源董事兼总经理。
冯超姐,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注册会计师。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职员、管理行政部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本公司,历任管理行政部经理、国际贸易部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安图实业监事会主席,安图科技董事、迪安图监事、上海标源监事、郑州标源监事。
樊耘,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6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72年至1978年在西安交通大学任职员;1978年至1982年西安理工大学(原陕西机械学院)工业经济系学习,大学本科毕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职期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14年6月25日起任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国强,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1994年至1999年任河南医科大学基础部微免教研室讲师;2000年至2004年任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微免教研室副教授;2005年至今任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微免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微生物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微生物学会理事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安,男,汉族,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1994年至1996任河南继发实业总公司财务部会计;1996年至1999年任河南金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9年至2001年任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1年至2006年任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中和鼎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长、合伙人;2007年至2010年任云南神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至2015年历任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8月22日、11月25日分别辞去董事会秘书和副总经理职务);2015年11月起任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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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简历如下:
韩明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1989年至1998年任博赛研究所职员;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职员、财务部经理;2003年至2011年历任本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8年兼安图工程财务部经理),2011年至今就职安图实业,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安图实业董事兼总经理,安图科技监事,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爱珍,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48年出生,大专学历。1964年至1974年任登封银行职员;1974年至2002年就职郑州市商务局,历任职员、财务科长;2003年至今任郑州卓凡服饰有限公司监事、众通商务监事、河南众通中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事、濮阳众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事;2003年至2007年任本公司监事,2013年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刘微,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1998年至2000年任天津渤海职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2000年至2003年就职河南思达配网技术有限公司历任职员、综合办主任;2003年至2006年就职河南思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经理、总工助理;2006年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管理行政部经理、行政中心总监、监事。现任本公司行政中心总监、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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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吴学炜、杨增利、冯超姐见本节 “1、董事会成员”。
房瑞宽,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1995年至1998年任博赛研究所职员;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主管经理、销售部副经理、市场二部经理;2003年至今就职本公司,历任投标部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安图实业董事。
秦耘,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3年至1998年任博赛研究所职员;1998年至2003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职员、销售部副经理、销售部经理;2003年至今历任本公司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安图仪器董事。
刘聪,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至1998年任博赛研究所职员;1998年至2007年就职安图工程,历任主管经理、仪器部经理;2007年至今就职安图仪器,任总经理、董事;2010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安图仪器董事兼总经理。
(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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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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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未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提供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安图实业持有占公司总股本74.99%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成立于2007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苗拥军,注册资本1,250万元,住所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26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70071799L,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
苗拥军持有安图实业38.1422%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苗拥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410103196712******,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
九、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聘请中勤万信审计了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节财务会计数据及相关分析说明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资人欲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政策等进行更详细的了解,应当认真阅读备查文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全文。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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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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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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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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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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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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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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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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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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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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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财务结构稳健,短期内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本息的风险。但是公司近年来销售与生产规模迅速放大,面临一定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融资金额的压力。因此,公司急需拓宽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
2、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5%以上,是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仪器维修配件销售、保修费用、检测费用和部分材料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2013-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0,678.31万元、55,369.50万元、68,838.86万元和41,379.51万元,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同比分别增长36.12%、24.33%和36.36%,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公司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为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捐赠支出。营业外收支净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期间费用占收入比重呈现基本稳定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不必要的期间费用,在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维持了支出的稳定。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归属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1,391.24万元、19,933.75万元和26,634.85万元,复合增长率达52.91%。
3、现金流量分析
2013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322.37万元、25,692.80万元、30,863.00万元和17,398.5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规模的迅速增长。
2013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617.94万元、-17,904.42万元、-22,250.48万元和-8,942.03万元。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皆为负数是由于公司处于快速扩张发展阶段,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需要,公司加大了对土地、厂房、设备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投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2013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7,631.56万元、17,906.38万元、22,181.32万元和8,312.05万元。
2013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44.00万元、-1,468.03万元、-323.62万元和-166.88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所致。
(五)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继续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③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①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④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⑤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⑥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⑦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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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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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3年公司牵头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了《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产业链建设》项目,该产业链建设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子项目“磁微粒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额会相应地扣除公司收到的对该子项目的政府补助金额。
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包括5个子项目,分别为“微孔板免疫诊断试剂产能扩大项目”、“微生物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磁微粒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中前四个子项目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68,223.31万元,其中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57,464.79 万元,差额部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第五个子项目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投资额为10,206.84万元。
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环建表【2013】61号批准,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豫环函[2013]150号)核查通过。
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已经运用自有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部分募集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用来置换该部分前期投入。
二、拟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体外诊断产品是医疗领域用来诊断、监测、预防疾病的重要工具,其检测原理或方法涉及免疫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学科,且产品品种繁多,制造技术涉及医药、机械、电子、复合材料等多个技术领域。其发展水平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近年来,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作为继信息产业后的又一个新经济增长点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而体外诊断产业作为其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在我国更是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随着人口结构老龄化、生活品质改善、健康意识提高、医疗品质提升与技术进步等种种因素,近年来体外诊断行业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不仅检验的范围日益扩大,所运用的分析技术亦愈见多样化,体外诊断行业在试剂、仪器及系统等方面均取得了不少进展。未来几年内,健康产业将对信息学、数据库和低成本的健康服务产生巨大的需求,技术的进步将会使体外诊断行业始终处于疾病管理、控制的中心位置。
在国家对医疗健康事业不断加大投入的背景下,我国县级医院发展加快,物美价廉的产品将受重视,同时三级医院对高端诊断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目前国内企业致力于开发本土化的体外诊断产品,以满足我国市场的需求,未来体外诊断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将是突破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产品,在临床检验设备、试剂等方面提升行业竞争力,提高体外诊断产品在高端市场上的国产化率。
(1)免疫诊断领域,免疫诊断产品已经成为整个体外诊断行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市场份额最大的诊断技术领域,其应用范围也正在扩大,针对肿瘤、内分泌、肝纤维化、心脑血管及感染性疾病的免疫诊断产品将会成为体外诊断产业的增长点。化学发光是免疫诊断产品未来的主流技术方向,目前化学发光产品主要来自于国外,检测成本较高,国产化学发光类产品替代进口是必然趋势。
(2)微生物检测领域,由于微生物检测技术不仅能鉴定致病病菌,还能对细菌的耐药性进行检测,从而预测抗菌药物的临床治疗效果,为临床治疗某一特定感染选用药物提供依据,因此微生物检测产品多用于指导临床治疗方案的实施,提高抗生素使用的有效性,从根本上避免抗生素滥用情况的发生。随着超级细菌的出现及细菌耐药性问题的凸显,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已经成为全球公共卫生关注的主题之一。为预防超级细菌的出现,以及出现超级细菌后能够及时应对,国家卫生部相继出台了多项控制抗生素滥用的政策法规,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2008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09年)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更为严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的实施,使微生物的检验受到各类医疗机构普遍重视,使微生物检测产品迎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机遇。目前,国内企业已经基本掌握了微生物检测各类产品的生产技术,全自动化微生物检测系统的开发,是实现高端微生物检测产品国产化的一个重要领域。
(3)目前我国从事体外诊断产业的企业主要为试剂厂商。由于多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用时需要与体外诊断仪器配套使用,为了进一步提升竞争实力,国内少数领先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外诊断仪器。国家政策重点鼓励与发展高端体外诊断仪器的国产化替代,以期大幅度地降低我国临床诊断收费。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重大事项外,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
(一)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体外诊断试剂的关键之一在于诊断试剂的配方和制备技术,这些配方和制备技术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考虑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特殊性,为了保护核心技术,公司并未完全对核心制备技术和配制方法申请专利,因而无法受到《专利法》保护,仅作为公司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公司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可能或者被他人窃取的风险,一旦相关技术失密,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的研发、实验和应用对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有较高要求,形成对市场中其他竞争对手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制定了较为合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绩效评估体系,同时将核心技术人员吸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安图实业的股东,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随着我国体外诊断行业的迅猛发展,业内的人才竞争也日益激烈,能否维持现有技术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以及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随着企业间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会带来新产品技术的流失、研究开发进程放缓或暂时停顿的风险。
(三)产品质量风险
体外诊断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压力、洁净程度都有极其严格的要求。虽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但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存在因产品出现质量事故而影响公司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四)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国家对体外诊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体外诊断行业的最高主管部门,负责体外诊断行业的监管、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准入、生产企业资格、产品广告宣传、产品临床试验及产品注册等基本管理职能。国家行业政策规定,对于涉及生物制品等重要领域的相关产品,需要国家的强制认证,并有着相应的准入机制。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动,可能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苗拥军。虽然公司已建立了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规范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如果苗拥军个人利益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则苗拥军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干预,将可能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快速扩张风险
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公司的经营和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张,产销规模的大幅度增加,将在资源整合、科研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在管理协调能力及市场应变能力提出新的挑战,增加公司管理与运作的难度。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资产规模和产销规模大幅度增长,公司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依然存在不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可能。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快速扩张可能使公司面临管理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市场销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主要围绕体外诊断行业,具体投资于微孔板免疫诊断试剂产能扩大项目、微生物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磁微粒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和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具备年产41,135.02万人份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能力。
虽然公司已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制定了完善的市场开拓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但若项目建成投产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仍存在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市场销售风险,将对本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期较长的风险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 项目中的“微孔板免疫诊断试剂产能扩大项目”、“磁微粒化学发光法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微生物检测试剂产能扩大项目”和“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四个子项目,上述项目建设期均为2年,建成后1-3年左右逐步完全释放产能,达到预期产量。在此期间,若行业市场环境、技术水平或产业政策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达产以及项目效益的充分实现。
(九)配套销售业务经营风险
仪器与试剂配套销售模式主要是通过增加终端用户的仪器使用数量,从而带动公司试剂销售收入的增长。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用于配套销售的主要仪器数量分别为714台、845台、1,247台和557台。该模式下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试剂的销售收入,如果经销商向公司采购试剂的金额均低于预期,试剂销售收入增长缓慢,则公司将面临无法收回仪器成本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此外,该模式下公司仪器由终端客户进行使用,因此存在终端客户使用不善而导致仪器毁损的风险。
(十)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不能按期续证的风险
安图生物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上述两证的续期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要求,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果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可再给一年的过渡期,要求在 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药品GMP认证申请。通过认证后,予以核发《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285种产品中,仅有3种属于药品,报告期内药品销售收入分别为644.15万元、698.59万元、685.41万元和357.9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7%、1.24%、0.96%和0.83%,如公司在2016年底不能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的续期工作,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重要合同
(一)重大采购合同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2014年4月28日,公司与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仪器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仪器,合同有效期为十年。
2、2014年11月3日,公司与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仪器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深圳市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仪,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3、2015年6月15日,安图仪器与OPTO-MECHATRONIX.K.K签署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OPTO-MECHATRONIX.K.K采购仪器配件,合同约定最后交期为2016年10月31日。
4、2016年5月1日,公司与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5、2015年12月1日,公司与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6、2015年12月1日,公司与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7、2016年1月18日、2016年5月1日公司分别与深圳市鑫吉泰喷雾泵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深圳市鑫吉泰喷雾泵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8、2016年1月18日,公司与河南省新郑市正大泡沫包装材料厂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河南省新郑市正大泡沫包装材料厂采购包装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9、2016年1月15日,公司与北京政博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北京政博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5日。
10、2016年3月1日,公司与厦门市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厦门市云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11、2016年1月1日,公司与深圳市芳雅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深圳市芳雅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12、2016年1月15日,公司与杭州江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公司向杭州江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试剂生产用原材料,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5日。
13、2015年3月4日,安图仪器与深圳市汇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零配件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深圳市汇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采购超出400套后合同终止另行签订合同。
14、 2015年10月27日,安图仪器与深圳市鸿惠源电器五金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深圳市鸿惠源电器五金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0日。
15、2015年10月26日,安图仪器与苏州市艾西依钣金制造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苏州市艾西依钣金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0日。
16、2016年3月4日,安图仪器与苏州康丽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苏州康丽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01月20日。
17、2016年1月18日,安图仪器与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8日。
18、2016年2月2日,安图仪器与厦门市内外工贸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厦门市内外工贸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0日。
19、2016年1月21日,安图仪器与恩欣格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恩欣格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日。
20、2016年2月6日,安图仪器与欧立恩拓电机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欧立恩拓电机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2日。
21、2016年5月1日,安图仪器与广州保税区易威奇工贸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广州保税区易威奇工贸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0日。
22、2016年1月14日,安图仪器与青岛龙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图仪器向青岛龙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仪器配件,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0日。
(二)经销合同
2013年10月16日,公司与VIRCELL,S.L.签署了《经销商协议》,约定VIRCELL,S.L.授予公司九项呼吸道感染病原体IgM检测试剂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独家代理权,如果公司在一个合同年度内完成的销售额低于2013年度的50%,则公司将由独家代理转为非独家代理;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字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每两年将对最低销售量进行一次确定。
(三)重大销售合同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2016年4月28日,公司与江苏鑫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江苏鑫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江苏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江苏鑫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3,500万元人民币。
2、2016年4月1日,公司与广州市珈源医学试剂有限公司签署了《呼吸道九联检试剂代理合同》,公司授权广州市珈源医学试剂有限公司从公司购买的呼吸道九联检体外诊断试剂在广东地区(省)进行推广代理销售;合同有效期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广州市珈源医学试剂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
3、2016年4月29日,公司与南宁睿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呼吸道九联检试剂代理合同》,公司授权南宁睿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从公司购买的呼吸道九联检体外诊断试剂在广西地区(省)进行推广代理销售;合同有效期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南宁睿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
4、2016年4月1日,公司与广州市珈源医学试剂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广州市珈源医学试剂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广东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广州市珈源医学试剂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5、2016年5月3日,公司与河北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河北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河北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河北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2,500万元人民币。
6、2016年5月3日,公司与南昌汇雄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南昌汇雄科技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江西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南昌汇雄科技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1,700万元人民币。
7、2016年5月5日,公司与上海市禛冉贸易商行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上海市禛冉贸易商行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上海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上海市禛冉贸易商行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2,300万元人民币。
8、2016年5月4日,公司与昆明康必健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昆明康必健科技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云南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昆明康必健科技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
9、2016年5月10日,公司与济南康力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济南康力商贸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山东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济南康力商贸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2,900万元人民币。
10、2016年5月10日,公司与陕西迅达体外诊断试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陕西迅达体外诊断试剂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陕西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陕西迅达体外诊断试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
11、2016年5月13日,公司与南宁睿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南宁睿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广西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南宁睿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2,700万元人民币。
12、2016年5月4日,公司与甘肃天正原医疗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签署《安图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甘肃天正原医疗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磁微粒化学发光体外诊断试剂和磁微粒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在甘肃、青海地区(省)进行推广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甘肃天正原医疗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至少从公司购货金额2,100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施工合同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重大委托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2013年10月,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五大街与经南八北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综合办公楼及试剂研发中心工程委托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价款5,998.56万元。
2014年4月15日,公司与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五大街以东、经南八北一路以北的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楼、3#楼生产车间、2#楼原料仓库、综合办公楼、试剂研发中心消防工程委托给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总价款904.8万元。
2016年3月30日,公司与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试剂研发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五大街199号的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试剂研发中心幕墙工程委托给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总价款1498.62万元。
(五)贷款合同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1、2014年8月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14100000000047),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22日。该项贷款合同以公司名下土地(郑国用(2013)第XQ1027号)和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301064877号、1301064878号1301064879号1301064880号)作为抵押物,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4年8月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14100000000049),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400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22日。该项贷款合同以公司名下土地(郑国用(2013)第XQ1016号)作为抵押物,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4年8月2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约定交通银行给予公司累计4.3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期限为三年。
4、2015年2月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2015M100000100),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733.666555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15年2月1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2015MR00000000),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58.6336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015年3月2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2015MR00000100),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88.488979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2015年4月2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2015MR0000200),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77.1718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015年5月1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2015MR0000300),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32.444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015年5月2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41126015100000000025),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71.838675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2015年6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06LN15627259),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43.1762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2015年7月2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07LN15646709),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75.708937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8年2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2015年8月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08LN15651372),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15.5763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2015年8月2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08LN15662813),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81.03435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2015年9月29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09LN15685427),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27.3297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2015年10月15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10LN15693559),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96.636444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2015年12月1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512LN1563753),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14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7、2016年1月1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601LN15662558),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3.3192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8、2016年1月3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601LN15676910),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5.5977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2016年3月2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603LN15608739),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1.4661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16年4月1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604LN15618667),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94.04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2016年5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605LN15640507),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4275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2016年6月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签订了《固定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606LN15653136),约定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79.55万元,用于体外诊断产业园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安图实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其他合同
2014年9月22日,安图仪器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安图生物诊断仪器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安图仪器位于经开区十五大街以东、十六大街以西,经南八北二路以南控制区域内建设安图生物诊断仪器产业园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
(七)保荐和主承销协议
本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协议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涉及的各种问题及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6日,因公司发行方案调整,公司及公司股东安图实业、Z&F分别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原2013年6月14日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承销协议》自动终止。
三、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010年5月,发行人与Technobrand Medical Equipment开展合作,由Technobrand Medical Equipment代理销售发行人的酶联免疫体外诊断试剂、化学发光诊断试剂以及相应仪器。Technobrand Medical Equipment由于经营方面出现问题,2013年4月开始停止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发行人追偿未果后,于2014年11月委托伊朗律师向德黑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为31.50万美元;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已于2015年1月26日、2015年4月5日和2015年8月8日进行了三次庭审。
Technobrand Medical Equipment与发行人业务合作规模不大,对发行人营业收入贡献度较低,2011年-2013年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是0.89%、1.51%和0.13%,与该客户的合作中断不会给发行人业务发展持续性带来重大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不大,占2015年营业收入比重为0.27%,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关联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受到刑事起诉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一、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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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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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次股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在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地址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查阅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 和下午13:30-17:00。
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及摘要以及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全文、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等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