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滥用“反制”条款遭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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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也向记者表示,从市场效率的角度,上市公司收购是判断市场是否做到资源优化配置和衡量市场活跃度的指标。一方面,它能够制约内部管理层对职权的滥用,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是证券交易,属于市场行为范畴,让市场各方在一个相对公开的环境中充分竞争,不仅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要求,并且更加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
在此背景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增加了并购方进入目标公司的难度,不仅会损害市场收购秩序,而且可能被管理层用来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抵消公司可能被收购的外部监管作用,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进而影响市场作用的发挥。
该人士同时强调,反收购条款的存在是否合理,取决于公司自治和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对反收购作出规定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公司自治并不是无边界的,即章程内容本身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规定反收购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就是不得侵犯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背《证券法》的基本理念,不得为收购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应是上市公司反收购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不能够对股东权利作出实质性限制。由此,在章程中设置提高股东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所需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降低收购人持股变动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最低比例等反收购条款,并不具备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