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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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9 证券简称:环球印务 公告编号:2016-025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8号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移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2,50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065%。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7,50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6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股份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现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并闻松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50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5,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6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工作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505,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26%;反对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50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5,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6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50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5,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6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律师、崔成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429号

致: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7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由2016年8月11日9:00调整为2016年8月11日14: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11日14:00在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 18 号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移岭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65%。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50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06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10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宋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并闻松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2,505,6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弃权票0股;反对票9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5,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63%;弃权票0股;反对票900股。

2、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工作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2,505,5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弃权票0股;反对票1,0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5,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626%;弃权票0股;反对票1,000股。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2,505,6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弃权票0股;反对票9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5,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63%;弃权票0股;反对票900股。

4、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2,505,6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弃权票0股;反对票9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5,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63%;弃权票0股;反对票9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史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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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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