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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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编号:临2016-027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7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7日

●除息日:2016年8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30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15年末总股本1,926,958,448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元(含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根据上述规定,对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7元,该类股东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7元。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3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发放日

本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7日

本次除息日为:2016年8月18日

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6年8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电 话:(021)68341609

传 真:(021)6834161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