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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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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西广电 股票代码:600936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广西广电”)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3)自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广西对外文化传播中心、当代广西杂志社、广西日报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自2012年12月26日(认购发行人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3、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增资股东钦州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龙胜各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柳城县广播电视局、灵山县广播电视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其中于发行人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认购的股份,自2012年12月26日(认购发行人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4、发行人发行前其余八十七家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股价稳定方案的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1,500.00万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4)当公司股价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广西电视台应在满足增持条件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高于上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广西电视台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等事项的承诺

(一)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3、自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承诺并声明:1、如果其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其减持广西广电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30%。

四、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约束措施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所有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7)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的出具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出具相关承诺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针对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特此作出如下承诺: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发行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广西电视台承诺

广西电视台承诺如下:1、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广西电视台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购回程序,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广西电视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广西电视台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诺如下: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1)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公司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公司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华泰联合证券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承诺书自华泰联合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现作出如下承诺:国浩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国浩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国浩将依法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瑞华现承诺如下:如果因瑞华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如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了对未来融资成本的影响,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13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规定2013年度至2015年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46号”文批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10号”《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8月15日

3、股票简称:广西广电

4、股票代码:600936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7,102.6239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Guangxi Radio and Television Inform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Limited

3、注册资本:137,102.6239万元(发行前);167,102.6239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周文力

5、公司住所:南宁市云景路景晖巷8号广西广电网络综合大楼

6、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信息设备的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设计与施工;安防工程壹级;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广电网络的建设运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数据专网业务以及数字电视增值业务的开发与经营。

8、所属行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9、电 话: 0771-5905955

10、传 真: 0771-2305955

11、电子邮箱: gxgdwl@96335.com

12、董事会秘书: 张超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职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广西电视台,持有公司475,042,916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34.65%,广西电视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1970年10月1日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7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力

举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8,635.50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制新闻、专题文艺、青少节目、制作电视剧及其播出,代理广告制作等相关业务。

广西电视台财务状况:广西电视台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计为218,779.36万元,净资产总计为112,785.10万元;2015年度,收入合计82,375.91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22,495.9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736.45万元,事业收入52,292.48万元,其他收入6,833.71万元,经营收入17.35万元;2015年度支出合计82,414.43 万元。

广西电视台2015年度财务数据经广西众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240,941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4.8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投资者未缴款认购的714,025股股票。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4,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78000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七、募集资金净额:135,766.8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1.20元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21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3年、2014年及2015年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年8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本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16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811.69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7.9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76.59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7.30%。公司2016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自2015年下半年起大规模推进三网融合、发放三网融合机顶盒,致使2016年上半年长期待摊费用较2015年同期增加;受工程项目转固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2015年同期亦有增加。

(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557,745.70万元,较上年度末上升了5.65%,主要系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和长期待摊费用增加所致。

2、负债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341,154.91万元,较上年度末上升了4.28%,主要系借款增加所致。

3、所有者权益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16,546.74万元,较上年度末上升了7.88%,主要系半年度盈利实现所致。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968.46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了46.40%,主要系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综上,2016年1-6月,公司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收视维护费、安装费等未发生变化,主要业务的销售规模暨用户数规模未发行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及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南宁云景支行、浦发银行南宁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交通银行南宁民生支行、光大银行南宁西园支行等六家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1-6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2)关于开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

联系电话: 025-83387682

联系传真: 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 黄飞、张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2016年1-6月财务会计报告

发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1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公告日期: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