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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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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 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22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北京小组及上海小组)和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采用无纸化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 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11、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2、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发布。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 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0755-26948088)、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8、 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2612(适用于融通直销机构,可选前端或后端收费)

002612(前端收费)/ 002613(后端收费)(适用于其他代销机构)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 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里程

电话:(0755)26948050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 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高松

联系电话:(021)38424885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传真:(0755)26948079

(九) 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14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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