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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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复星集团总裁高级助理、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总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先后于南京大学、华泰证券、东海证券工作,对于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陈春林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星财富管理集团CFO。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科科长,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金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上海复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FO。
董振东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长。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副总监,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骆敏华女士,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强先生,董事,硕士, 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高级律师,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肖斌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陈亮先生,监事,国籍中国。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专员。曾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金融与产业)部助理专员,信中利资本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
王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15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拟任基金经理
戴鹤忠先生,博士,从业17年。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民币业务处长、股票投资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总监。2014年12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雷鸣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EMBA,从业21年。历任上海瑞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宏观分析师、德邦证券首席策略师、上海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华龙证券分析师、上海证联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上海新兰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年1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首席策略师。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6年。曾任群益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从业4年。自2011年11月硕士毕业后即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15年。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主办助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2015年7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目前担任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韩庭博先生,硕士,毕业于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从业9年。曾任首都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资金部交易员。2015年9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翔先生,硕士,毕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风险分析专业,从业9年,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理财经理、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派杰亚洲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部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2014年10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多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500,000,0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秦彦
电话:022-58555941
渤海银行是1996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于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截至2015年12月末,我行资产总额7644亿元,负债总额7289亿元,实缴股本138.55亿元。贷款拨备率2.77%,拨备覆盖率204.39%,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不良贷款率1.3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截至2016年1月末,我行已在天津、北京、杭州、太原、成都、济南、上海、深圳、南京、大连、广州、长沙、石家庄、武汉、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和香港等全国37个重点城市及特别行政区建立了20家一级分行、18家二级分行、111家支行和1家境外代表处,社区小微支行80家,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30家。
2、主要人员情况
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于2009年正式成立,现有员工及BPO人员45人,设立了市场营销、托管运作、运行保障、稽核监督、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五个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50%以上的员工拥有硕士学位,80%以上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绝大多数员工具备托管业务从业经历,是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经验丰富、敬业进取的团队。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7 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 年6 月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 年5 月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托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2、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9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降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应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M为投资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下转29版)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