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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集团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6-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注:1、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巨化集团公司2级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由于该公司所有董事皆为本公司委派,能够决定该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巨化集团公司2级子公司,实收资本54,740.47万元,其中巨化集团公司持股比例25.67%,为该公司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对其拥有经营和财务的实质控制权,故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巨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南孔投资29.00%股权,通过持有25.67%的子公司菲达环保持有南孔投资5.00%,合计持股比例为34.00%。因南孔投资董事会5人,发行人委派人数为3人,享有60%的表决权,故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主要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以下主要子公司是根据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及产品的核心经营主体列示。其中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是氟化工和氯碱化工业务的经营主体;浙江巨化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巨宏热电有限公司、巨化衢州公用有限公司是公用配套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香港公司、进出口公司、设备材料公司、上海巨化实业、巨化能源为发行人国外贸易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菲达环保为发行人环保板块的经营主体;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从事银监会批准的各项业务。

(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胡仲明。2013年12月,巨化股份向原股东进行股份配售。股份配售完成后,根据巨化股份公开披露信息,截至2016年3月31日,巨化集团直接持有巨化股份56.41%的股份,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巨化股份2.54%的股份,合计持有巨化股份58.95%的股份,为巨化股份的控股股东。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氟、氯碱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除该公司本级外,衢化氟化学、宁巨公司、巨圣氟化学是其下属的经营氟化工业务的核心二级子公司,巨塑化工是其下属生产氯碱产品的核心二级子公司,锦纶公司是其下属石油化工业务的核心二级子公司。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919,314.13万元,净资产728,448.06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51,615.73万元,净利润16,436.34万元。

(2)浙江巨化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31日,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双华。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主要从事发电和供热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133,246.75万元,净资产53,378.63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3,708.06万元,净利润-697.86万元。2016年3月末,该公司总资产181,859.77万元,净资产52,677.97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2,262.04万元,净利润-700.67万元。2015年出现亏损主要原因为如下:一是由于公司银行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侵蚀其利润;二是该公司发电主要用于满足巨化集团内部用电需求,而内部电价由巨化集团统一部署,2013年以来电价一直未进行上调,致使出现亏损。

(3)浙江巨宏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巨宏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双华。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主要从事发电和供热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48,248.02万元,净资产14,043.39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5,766.69万元,净利润156.35万元。

(4)巨化衢州公用有限公司

巨化衢州公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3日,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双华。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主要从事水电供应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19,720.37万元,净资产11,444.15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498.65万元,净利润1,769.98万元。

(5)巨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9日,注册地为香港,法定代表人郑剑。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主要从事贸易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32,233.07万元,净资产22,235.98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1,818.05万元,净利润-921.19万元。由于2015年度扣减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1,310.14万,导致净利润为负。

(6)浙江巨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8日,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章国强。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00%,主要从事贸易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4,737.86万元,净资产4,316.8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8,596.51万元,净利润39.70万元。

(7)巨化集团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巨化集团公司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4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花园(巨化集团公司内),法人代表郑剑,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43,288.1万元,净资产7,498.73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1,597.91万元,净利润-531.29万元。该公司主营贸易业务,近年来发行人贸易业务毛利率逐年降低。2014年以来该公司贸易业务成本增加,加之计提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致使2015年净利润为负值。

(8)上海巨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巨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0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剑,公司从事化工原材料的贸易,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9,787.52万元,净资产6,226.86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8,987.52万元,净利润145.88万元。。

(9)浙江巨化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注册地址为舟山市,法定代表人郑剑,巨化集团公司持股100%,从事商品流通行业贸易的批发与中介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6,968.04万元,净资产5,762.45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37,904.5万元,净利润1,080.11万元。

(10)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30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舒英钢,公司从事环保脱硫除尘。巨化集团公司持股25.67%,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687,830.15万元,净资产258,685.09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38,415.94万元,净利润8,887.75万元。

(11)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7日,注册地为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230号,法定代表人汪利民。巨化集团公司持股43.75%;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巨化衢州公用有限公司持股6.25%;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主要从事银监会批准的相关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309,156.03万元,净资产90,656.23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948.68万元,净利润3,883.5万元。

2、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3月末,发行人参股公司共14家,根据发行人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其主要参股公司如下:

单位:万元

注:持股比例超过50%但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1)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5,000.00万元,本公司投资21,000.00万元,持股比例60%。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30%和30%的股权,由于本公司已将所持有的16%股权的表决权委托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晋城无烟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所以山西晋城无烟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51%的表决权,实质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故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2,936.35万元,本公司对其投资23,500.00万元,持股比例55%。根据2004年12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出资23,500万元收购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55%股权。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本公司与第二大股东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各委派三名,其中董事长由第二大股东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本公司委派。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当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比例为50%:50%时,公司董事长对此项事宜具有两票权。同时,该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均由第二大股东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派,第二大股东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实质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故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下是发行人的重要参股公司情况介绍:

(1)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前身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厂,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志毅。股权比例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5%、巨化集团公司持股30%、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及自然人俞宏伟持股5%,实际表决权为44%。主要从事工业甲醇、工业甲醛溶液、工业甲酸、液氨、氨水、纯氩、食品级二氧化碳、液氮、乌洛托品、氧气、氮气、氩气、多元气、硫磺生产;尿素、碳铵生产销售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81,760.55万元,净资产26,681.27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1,287.33万元,净利润45.69万元。

(2)浙江衢州福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福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8日,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以丹。股权比例为上海汇友精密化学品有限公司持股56%、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4%,主要从事七氟丙烷生产销售业务。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总资产3,750.18万元,净资产2,719.48万元,2015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1,977.12万元,净利润436.82万元。

三、发行人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出资金额占发行人注册金额的比例为100%。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证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注:(1)目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均未指定期限。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董事除职工董事由职工选举大会选举外,其余董事由公司主管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经委派和选举可以连任;监事由出资人或监管机构指定,期满后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公司原董事林亮已于2015年7月卸任,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浙江省国资委尚未任命新董事。

(3)原职工监事陶良泽于2015年8月31日不再担任发行人职工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暂时空缺。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况,发行人其余的高管人员设置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主要工作经历

1、董事

胡仲明先生,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历任浙江省体改委市场流通体制处副处长、上虞市市长助理(挂职),省体改办秘书行政处处长、党组委员,省发改委党组成员,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挂职)等职,衢州市副市长。现任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衢州市委常委。

沈铭华先生,1960年出生,汉族,浙江湖州人,1981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入党,浙江煤炭工业学校采矿专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历任长矿集团公司小西矿技术员、股长、矿长助理,浙江长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工程师、党委委员。现任巨化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委员(享受省属企业经营班子正职待遇)。

周黎旸先生,1968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江山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9月入党,浙江大学机械能源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硕士。历任衢州氟化厂车间副主任,浙江衢州氟化公司车间副主任、机动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巨化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林辉先生,1960年8月出生,汉族,山东莱芜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巨化公司组织人事处、劳动工资处组织干部科科长;巨化公司纪委委员、兴化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巨化投资管理分公司党总书记,气雾公司董事长,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宁波巨环工贸公司工程设计公司董事长。2015年1月至今,担任巨化集团公司董事(职工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2、监事

叶朴勇先生,1957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余姚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入党,高级国际商务师,杭州商学院商业企业管理专业。历任浙江省外经贸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等职。现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主席。

周国明先生,1961年3月出生,杭州商学院商业企业管理大专毕业,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在职研究生。历任舟山市商业局、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舟山市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舟山市政府副秘书长、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浙江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办)副主任,浙江省国资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浙江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处长,浙江省国资委人事处处长。现任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朱诗音女士,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湖州人,1993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2月入党,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南开大学价格学专业。历任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财务处会计、处长助理、副处长;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高级项目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职监事;现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监事。

陈满娜女士,1965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东阳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历任省综合勘查院财务科会计;省建设厅对外经济联络处主任科员;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轻纺集团公司、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职监事;现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监事。

陈兆波先生,1981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瑞安人,2002年7月参加工作,中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浙江省温州市瑞安新一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浙江省温州市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监事。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唐舟山先生,1957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邵阳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浙江大学热物理工程学系电厂热能动力专业,浙大工业心理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教育学硕士。历任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厂长,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巨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胡斌先生,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宁波人,1990年12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人力资源管理师。历任中国民航浙江省管理局通讯科收讯台报务员、通讯总站助理、团委干事、安全检查站客检科副科长、团委副书记(正科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党群工作部副部长、团委书记、人力资源部部长(兼机关三党支部书记)、航空货站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配载保障部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现任巨化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李军先生,1966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东阳人,1986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入党,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历任巨化集团公司党政办主任,董事会秘书;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巨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巨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组织部长。

汪利民先生,1968年6月出生,汉族,浙江衢州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高级会计师,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学专业。历任巨化集团公司电化厂财务科副科长,巨化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科科长、税理科科长,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巨化集团公司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

(三)董事、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兼职情况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国内重要的大型化工企业,其化工业务形成了以氟化工为核心、氯碱化工为基础、石油化工为亮点、其它化工为补充的完整的产业链。发行人为国内氟化工龙头企业和浙江省最大的化工生产企业,公司的氟化工业务集中在旗下的上市公司巨化股份经营。巨化股份依托发行人多年来积淀的科研基础和产业化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氟化工产品体系,其产品覆盖氟制冷剂、氟聚合物和氟精细化学品等全系列,其中部分产品产能国内领先,具有比较突出的市场地位。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板块还包括国内外贸易、公用配套及环保等。其中,国内外贸易板块主要从事煤炭等物料及各类化工产品、矿石、建材的国内流通及进出口。公用配套板块主要向集团内部供应电力、蒸汽和污水处理,并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实现部分对外销售。环保板块为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运营主体为菲达环保,主营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电控设备、钢结构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

发行人为大型集团公司,涉及的业务品种较多,其它业务还包括精细化工、化工材料、环保材料、服务业、装备制造、物流、房地产、医疗、信息化等多项业务。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氟化工、氯碱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化工产品的销售、国内外贸易和环保板块收入,其他部分主要由公用配套等非核心业务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中,以三大化工板块、国内外贸易板块和环保板块的收入为主,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三大化工板块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589,198.12万元、622,696.56万元、627,352.82万元和171,093.2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9.14%、26.36%、25.79%和34.27%。受化工行业大周期和国内外经济增速放缓影响,2013年氟化工产品供需反转,甲烷氯化物、F22、R134a和以内酰胺等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氟化工、氯碱化工和石油化工营业收入随之下降。2014年以来,甲烷氯化物、F22等产品价格回暖,加之国家对HCFC类制冷剂进行配额生产,发行人子公司巨化股份取得ODS产品配额销售额度57,384吨和F141B配额销售额度9,891吨,提升氟化工和氯碱化工营业收入,扭转氟化工和氯碱化工板块收入下降的趋势。2016年1-3月,氟化工、氯碱化工营业收入占比提升的主要原因系氟化工和氯碱化工主要产品价格回暖和贸易板块营业收入下降所致。公司石油化工营业收入逐年下降主要原因系环己酮、己内酰胺等主要产品销售下降所致。

公司报告期内贸易板块发展较好,最近三年及一期国内外贸易板块收入分别为1,173,634.61万元、1,419,021.63万元、1,329,128.32万元和201,369.27万元,在营业收入中占比分别为58.05%、60.07%、54.63%和40.34%,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公司公用配套板块营业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较小,最近三年及一期公用配套板块收入分别为27,955.22万元、39,966.88万元、41,948.65万元和10,607.73万元,在营业收入中占比分别为1.38%、1.69%、1.72%和2.12%。

2015年和2016年1-3月,公司环保板块营业收入分别为231,343.97万元和 71,161.50万元,在营业收入中占比分别为9.51%和14.26%,成为公司继化工板块、贸易板块外的又一大业务板块。

公司其他主营业务主要包括精细化工、化工材料、环保材料、服务业、装备制造和物流,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房地产、医疗、信息化等多项业务。最近三年及一期其他业务板块收入占应收收入比例基本保持稳定,2015年及2016年一季度占比较低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歌瑞公司剔除营业利润较低的太阳能帆板贸易业务所致。

(三)主要产品与服务的上下游产业链情况

1、主要产品产业链情况

发行人目前发行人的化工产品种类多达200余种,其中氟化工板块主要产品为甲烷氯化物(含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或称CM)、二氟一氯甲烷(F22或R22)、四氟乙烷(R134a)、五氟乙烷(R125)、聚四氟乙烯(PTFE)、六氟丙烯(HFP)、聚全氟乙丙烯(F46或FEP)。发行人氯碱化工板块主要产品为烧碱、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偏氯乙烯(VDC)、一氟二氯乙烷(F141B)、氯化钙。发行人石油化工板块主要产品为环己酮和己内酰胺。

发行人的生产模式为自主生产,主要产品均为大批量连续生产。

2、原材料采购情况

发行人是一个大型化工联合体,除煤、焦炭、石油苯、工业盐、萤石等大宗原材料需从外部采购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原料都可由集团内部生产提供。

从价格走势来看,近三年来,发行人主要大宗原材料采购价格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降幅较大的为煤和工业盐。由于发行人主要大宗原材料大都是通过市场化形式采购,因此原材料采购价格总体随市场价格下降而下降。为更好地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原料质量,发行人主要采取外购、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原料采购。对于采购量较大的煤,发行人通过与晋城煤业集团等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方式以保证供货量,稳定采购价格。萤石是氟化工最为主要的原材料,发行人目前掌握的萤石矿资源较少,拥有开采权的萤石矿储量约1,500万吨,目前暂未开采。由于发行人地处萤石矿丰富的浙赣地区,附近萤石矿分布较多,萤石的采购相当便利。近年来,国家对于萤石矿资源的日益重视,对于萤石矿保护措施也密集出台,萤石矿的生产成本在未来预计仍将呈现上升的趋势,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产业链,保障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发行人正在积极推动萤石矿资源的并购工作。目前,发行人已经和浙江省地质局建立合作关系,为发行人在浙江省内获得资源信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地区内的民营萤石企业进行整合。

从最近三年及一期采购数据看,发行人化工原料煤、石油苯、萤石、工业盐等的采购金额一直占比较大,这些基础化工原料的价格波动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以及库存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控制采购成本,保障生产供应,目前大宗原材料主要由集团内部的物资装备分公司统一对外采购后分销给各成员企业。同时,为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价格下跌的双重压力,发行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成本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开展以财务效益为导向的成本精细化管理,强化目标成本管理的考核与评价;二是开展降本增效调研,落实全年预算目标任务;三是全员发动参与降本增效,抓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原料替代等。

发行人目前大宗原材料采购渠道稳定,议价能力较强,加之各产业间协调效应的发挥,公司整体采购成本控制情况良好,保证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市场趋势研判,更好地把控采购节奏;加强与外部供应商的谈判合作,增强多渠道控制资源;适当进行兼并重组,以加强资源控制。

发行人各项大宗原料主要通过市场化采购,其中对采购量最大的煤,通过与晋城煤业集团等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方式保证供货量,稳定采购价格。

3、主要客户情况

发行人以氟化工为核心构建专业化营销网络,对下属企业分别制定销售任务指标。为减少资金拖欠风险、降低售后服务成本,发行人除对烧碱等大吨位产品采取直销方式外,其余约75%的产品均采用经销模式销售。经销模式中,发行人采用区域总经销的销售模式,与经销商结成战略同盟,协助经销商建立、健全销售网络。必要时采用保证金模式的信用销售政策,即经销商根据合同规定按年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暂付定金,在发行人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金额,与经销商建立更为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到目前为止,应收账款无坏帐损失,现金回款率为100%。

目前发行人已在全国25个省市建立氟化学品、基础化工原料等多个营销网络,在宁波、温州、上海、厦门、深圳设有销售子公司,产品主要在浙江省内及广东、江西、江苏、安徽等省销售。发行人同时与全球200余家大商社建立了稳定的贸易关系,产品远销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人的八大销售区域分别为华南、华东、华北、浙东、浙赣、中原、国际和其他,2016年1-3月销售占比分别为7.10%、10.54%、5.57%、16.27%、25.45%、0.86%、26.04%和8.17%。

氟化工产品销售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占比接近1:1。国内重点销售区域包括华南(14.88%)、华东(13.51%))等地区;国外市场重点销售区域包括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占比46.33%。氯碱化工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国内市场,国外市场占比9.66%。国内重点销售区域包括浙赣(38.84%)、浙东(22.23%)、华东(10.13%)等地区。石油化工产品销售主要集中于重点华东(13.22%)、华南(14.94%)、浙赣(7.91%)、浙东(7.13%)等地区。

发行人除对烧碱等大吨位但价格低的产品采取直销方式外,其余约75%的产品均采用经销模式销售,因此下游客户主要为各家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经销商,且客户集中度不高。发行人各项大宗原料主要通过市场化采购,其中对采购量最大的煤,通过与晋城煤业集团等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方式保证供货量,稳定采购价格。

六、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情况

(一)发行人组织结构

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组织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运行情况

1、发行人公司治理机制

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了《巨化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行人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决策下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发行人主管部门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发行人内部监督机构,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者或监督机构指定,为监事会召集人。发行人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上述人员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2、发行人部门设置与职能

发行人下设公司办公室、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法务部、生产运营部、市场部、健康安全环保部、工程建设部和技术中心、信息中心、营销中心等10个部门和3个中心,其中技术中心和巨化研究院合署,信息中心与巨化信息公司合署。

(三)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1、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受处罚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曾发生如下安全责任事故(其中一起受到行政处罚)、环保行政处罚及海关处罚事项:

(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①发行人子公司化学苯泄露事故

2014年11月5日凌晨五点,发行人子公司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纶公司”)苯库4号苯槽(已排空)在计划安排的、连续使用蒸汽蒸煮清洗作业过程中,槽顶突然开裂,蒸汽夹带残余苯泄露,导致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锦纶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预案。11月5日上午6时30分,事故现场已完全控制。经环保机构检测,事故对大气影响短暂。废水全部收集排入事故应急池中,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2014年11月10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诚信国际关于关注巨化集团公司苯泄漏事故的公告》,公告称“目前暂时无法判定此次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及损失,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该起事故的调查结果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的影响”。

2015年2月16日,衢州市安监局出具(衢)安监管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锦纶公司存在危险性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落实等情况,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锦纶公司处以175,000元罚款。

②锦纶公司环己乙烷泄漏引发燃烧事故

2014年12月26日上午约十点半,发行人子公司锦纶公司发生氧化装置起火燃烧事故。起火原因是锦纶公司环己酮车间6万吨/年环己酮生产装置大修结束后,氧化装置在开车过程中发生环己乙烷泄漏引发燃烧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发行人高度重视,迅速启用应急预案。12月26日下午1点,锦纶公司通过工艺处置,对氧化装置进行前后系统的隔离、降温降压和市消防队力量、巨化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队对事故周边装置进行水幕冷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截至当日下午2点,现场明火已完全扑灭,事故现场得到完全控制。根据市环境检测站对周边大气和水体检测,事故未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经发行人说明,事故并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生产稳定,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安监局”)后下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的函》(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4】150号,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督促函》),责令对锦纶公司实施停产整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全面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于2015年1月9日前报送浙江省安监局备案、备查。2015年3月,衢州市安监局下发(衢)安监管复查【2015】0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复查认为锦纶公司部分装置基本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意恢复生产。

2015年10月22日,衢州市安监局出具衢安监【2015】112号说明,确认锦纶公司前述苯泄露事故和燃烧事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2)环保处罚事项

2015年3月,发行人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被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4,000元罚款。

2015年5月,发行人因废气超标排放被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0元罚款。

2014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锦纶公司因环己乙烷燃烧灭火消防水经清下水排口超标被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62,000元罚款。

2014年8月,发行人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因在污染防治设置未建成,且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下进行生猪养殖,且猪粪、废水未有效收集,部分猪粪外溢厂外道路,废水直排外环境,被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处以60,000元罚款。

2015年3月,发行人子公司巨化热电有限公司因废气超标排放被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9,000元罚款。

2015年4月,发行人子公司浙江巨化新联化工有限公司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被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80,000元罚款。

发行人及其前述子公司均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根据律师走访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并结合前述环保处罚类型及处罚数额,发行人及其前述子公司的环保处罚事项均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3)联州制冷海关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联州制冷于2012年7月25日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暂时进出货物项下R134a气雾罐(旧),灌装后再出口美国。后因R134a价格大幅下降,美国合作方未下达灌装合同,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联州制冷后申请延迟出口一次。2013年3月,美国商务部启动对中国出口R134a双反调查,并与2013年10月将联州制冷列为涉案企业,导致R134a出口美国全部停止。

2015年3月23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沪外关缉违字【2015】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联州制冷上述进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联州制冷处以罚款59,000元。

联州制冷已于2015年3月23日全额缴纳罚款59,000元。

2015年9月28日,衢州市海关出具证明,确认联州制冷“该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鉴于:(1)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上看,联州制冷前述行政处罚事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属于性质严重的走私违法行为;(2)从处罚的种类及金额上看,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联州制冷罚款金额未达到10万元,且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联州制冷被处以货值9.9%的罚款,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3)联州制冷注册地海关已书面确认其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州制冷前述海关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自2012年1月1日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运作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募集说明书已经披露的一般行政处罚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巨化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务员兼职的情形。

(四)发行人独立经营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经营等方面与现有出资人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业务独立情况

本公司独立完成原材料采购,独立完成生产、销售,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和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均无须通过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其他依赖性。

2、资产独立情况

本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所使用的工业产权、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本公司拥有,产权关系明确。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资产等情况。

3、人员独立情况

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公司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制订了相关的劳动、人事、薪酬制度。本公司的员工身份、资格、合同关系、制订的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统筹等事项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相互独立。

4、机构独立情况

本公司的生产、销售、采购、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行政、综合等经营管理部门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日常办公场所,与实际控制人在不同场所办公。本公司机构与实际控制人机构均各自独立,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5、财务独立情况

本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本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进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关联方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之规定,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必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

本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二)、发行人重要股权投资基本情况”。上述公司因本公司对其存在投资,从而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4、本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本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节“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注:巨化集团公司上虞联销公司为发行人参股公司,目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如下:

单位:万元

注: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农药厂从2007年度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本公司自2006年度开始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情况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之“七(三)(2)关于兰溪农药厂有关说明”。

(2)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决策

发行人已制定《巨化集团公司内部互供产品定价和代理费结算办法》。集团公司内部互供产品定价原则是模拟市场、公平透明、标准统一、利益兼顾;有利于公司宏观调控需要,如综合经营、税收安排、三废利用等;有利于提高核心产品竞争力,促进新产品市场开拓;体现优质优价,合理确定产品级差价格。集团公司内部互供产品定价方法包括预算锁定法、市价优惠法、差额累进法和特殊定价法。预算锁定法是年度预算锁定,遇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调整,适用于水、电、汽(气)、运等公用配套服务产品。预算锁定法以市场价为基础适当优惠,每月制定,适用于一般互供产品。差额累进法是公司为鼓励下游单位多消耗物料,以促进产能释放,提升产业链效益,对部分特殊产品可以在预算价格基础上实行差额累进法进行定价。特殊定价法适用范围包括外销量比例低于20%的产品、没有外销量特别是外部无可比参照物时的产品、外购转内供产品、剩余能力开发利用的特殊内供产品和其他特殊产品和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控股子、分公司与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供产品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定价,报集团公司价委会批准。

八、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出资人行使职责的方式,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方式,发行人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发行人还进行了制度规划和设计,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投资、融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担保、预算、财务、采购、信息披露、客户内控、货物、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等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公司已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企业管理各个过程、重大投资、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完整、有效,能够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

九、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安排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具体为:公司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宣传部是公司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事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准备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公布相关信息。

十、发行人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公司房地产收入目前主要来自于子公司衢州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花径项目尾盘的销售。花径项目位于衢州市巨化区花径村,总建筑面积242,882平方米,产权面积129,426平方米,项目于2005年6月竣工。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3月,公司房地产业务收入分别为1,691.70万元、5,293.48万元、520.19万元和64.32万元,在当年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0.08%、0.22%、0.02%和0.01%,占比极低。

项目批复及权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项目设计建造合法合规,主要批复及权证情况如下:①《关于同意巨化花径村南侧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衢市计中[2003]52号)。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浙房衢综字第094号),发行人具有三级资质。③《商品房预售证》(衢售许字[2003]第46号、衢售许字[2003]第73号、衢售许字[2004]第15号、衢售许字[2004]第16号)。

在项目规范经营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浙房衢综字第094号),发行人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三级资质;(2)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不存在未披露或者失实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该违法行为重大、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3)发行人诚信合法经营,不存在“囤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销售违规”、“无证开发”等问题,无受到监管机构处分的记录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的事件出现。发行人项目建设用地已取得国土部门批复(衢市计中[2003]52号),并按时交纳土地款,取得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属清晰,项目建设取得“四证”和环评等批复,未因补缴出让金而改变容积率,项目建设符合规范经营相关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在各大银行均具有良好的信誉,获得了各大银行较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这也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支持。

截至2016年3月末,公司在各家银行授信总额度为1,620,000.00万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541,403.30万元,尚余授信1,078,596.70万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发生过违约现象。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近三年及一期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偿还情况如下: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不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四、累计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如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毕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2.4亿元,占发行人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23.24%,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00%,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438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9072号、天职业字[2016]11500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1-3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关于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巨化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2012-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和《巨化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巨化集团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巨化集团公司2014-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及出具原因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之“九、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或新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并根据相关规定对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非经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摘自本公司财务报告,其中关于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以及2015年度财务数据均摘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6年1-3月的财务数据,摘自本公司的2016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对2013年财务报表因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做了相应的追溯调整,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引用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可能与公司之前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差异。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会计信息,请参阅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以上文件已置备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处供投资者备查。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指标

(二)母公司报表指标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5)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6)全部债务=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其中,短期债务=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短期融资券;长期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款;

(7)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长期债务+短期债务+所有者权益)

(8)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9)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10)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11)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1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

(13)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14)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15)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6)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当期资本化利息支出)。

二、发行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将引起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假设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在以下假设基础上产生变动:

1、相关财务数据模拟调整的基准日为为2016年3月31日;

2、假设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亿元,即不考虑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且基础发行额和超额配售额全部发行;

3、本次债券募集资金8亿元拟用于偿还公司短期负债,剩余部分资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4、假设公司债券于2016年3月31日完成发行;

5、假设财务数据基准日与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之间不发生重大资产、负债、权益变化。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债券发行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第六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公司出资人批复,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与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受、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剩余部分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拟偿还公司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待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金额、时间和公司债务结构调整及资金使用需要,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偿还公司债务。

剩余募集资金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系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支持。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本部的营业成本分别为1,865,682.36万元,2,176,151.41万元,2,203,659.29万元和442,662.25万元,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127,113.24万元,171,826.32万元,234,998.17万元和59,181.7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金额分别为2,437,536.59万元,2,713,288.80万元,2,832,065.38万元和691,092.28万元。由此可见,公司本部对于日常流动资金需求较大,因此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以满足现有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需求。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有利于改善公司债务结构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按照2016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模拟计算,在不考虑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将由发行前的63.64%增至发行后的63.92%,资产负债率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通过债务融资将使发行人可以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盈利水平;其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将由本期债券发行前的82.15%下降至76.50%,在有效增加公司运营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长期债务融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的债务结构更加合理。

(二)对于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按照2016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模拟计算,在不考虑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合并报表的流动比率将从0.97倍提高至1.05倍。公司流动比率将有小幅提高,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得到提升,短期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经营稳定性

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资金需求量较大,而金融调控政策的变化会增加公司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增加公司资金的综合使用成本,因此要求公司拓展新的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固定利率的公司债券,可以锁定公司的财务成本,避免由于未来贷款利率变动和金融调控政策带来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综合资金成本。

综上所述,本次债券将有效地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锁定公司的财务成本,满足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保证公司拟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资信评级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巨化集团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

电话:0590-3614227

传真:0570-3091678

联系人:吴育华、周晓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601

电 话:0571-87903233、87903236

传 真:0571-87903239

联系人:朱琦、孙远、陈大庆

巨化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