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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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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项产业基金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2016-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8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项产业基金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专项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起设立专项产业基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设立专项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

二、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该专项产业基金深圳凯撒文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其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凯撒文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Y329D

主体类型: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19B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利昌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泽芳)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9日

三、备查文件

深圳凯撒文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5 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9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何啸威先生、张强先生、刘自明先生、翟志伟先生函告,获悉上述四位股东各自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何啸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756,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股东张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913,8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5,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股东刘自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37,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股东翟志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754,7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3,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

2015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并与何啸威先生、张强先生、刘自明先生、翟志伟先生(以上合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四川天上友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上友嘉”)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50万元、11,460万元和14,330万元。若在利润补偿期间未达到上述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就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以本公司未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冲抵;若未支付现金对价部分不足补偿的,由交易对方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若按照前述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天上友嘉2015年度净利润实现数为10,209.99万元,上述交易对方已超额完成了2015年度业绩承诺。当前天上友嘉运营状况良好,效益稳定,何啸威先生等参与利润补偿协议的交易方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上述质押行为不影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的履行,公司将密切关注天上友嘉的业绩实现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5 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2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合明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的董事8人,8名董事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经过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金额为1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4 个月,以公司控股股东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凯撒股份(股票代码:002425)1,12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公司在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上述股票收益权期间向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行权费。具体借款、股权质押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1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8月24日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8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凯撒集团现持有本公司31.14%的股份,其临时提案内容未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临时提案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于2016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的其他事项均不发生变更。现就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15:00至2016年8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9日

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凡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201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6.1、选举林洪应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2、选举邱泽琪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关于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

议案1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6将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议案1、议案2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议案4、议案5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6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7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9日、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4、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8月19日, 9:30-11:30,13:30-15:30。

(三)登记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二)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冯育升、王依娜

电话号码:(0754)88805099

传真号码:(0754)88801350

电子邮箱:kaiser@vip.163.com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515041

(五)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1)、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2)的格式附后。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五)股东提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25,投票简称:凯撒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议案6为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6.01代表第一位候选人,6.02代表第二位候选人。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6为累积投票制议案,对应每一项表决,股东输入的股数为其投向该候选人的票数。

股东持有的选举监事的总票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林洪应先生、邱泽琪女士,也可以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交易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于11:30前发出,当日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致: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发表意见及要点: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2)出席会议股东应当须在2016年8月19日15: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2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信托公司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融资概述

为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公司拟向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申请贷款1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凯撒股份(股票代码:002425)1,12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2016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信托公司融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0000006608

注册资本:22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旭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1层

营业期限:自1984年6月1日至不约定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向华鑫信托申请贷款的金额为1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凯撒集团持有的凯撒股份(股票代码:002425)1,12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凯撒集团和华鑫信托分别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公司在华鑫信托持有上述股票收益权期间向华鑫信托支付行权费。具体借款、股权质押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信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托贷款有助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有利于保证和促进公司经营及项目的正常进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产生违约责任和资管公司股权被处置的情形。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郑合明先生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贷款事宜,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向信托公司融资,由控股股东提供股票质押担保事宜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信托公司融资事宜,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