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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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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67号文注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期为受限开放期,共包含五个受限开放日。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泰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8105,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简称为“九泰泰富”。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最低认购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9、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需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8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tam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发布公告。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话费)或其他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受限申购赎回业务,且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发生申购赎回份额部分确认时,采取“按比例确认”原则。故每个运作周期的场外份额受限开放可能由于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不等于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而导致申购或赎回按照预确认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进而使得投资者无法完全或完全无法满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内的赎回申请或无法完全满足或完全无法满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外基金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受限申购赎回业务,其余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8、关于投资者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

(下转40版)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