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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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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16-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版)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青岛荣置地顾问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自有资金的议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为:2015-004。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104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就提名但斌、傅羲林、陈杰平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有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被提名人但斌先生、陈杰平先生在过往担任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被提名人傅羲林先生此前未担任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新被提名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105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职工委员会主席于克彪先生主持,经公司全体职工推选的5名职工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经全体职工代表举手表决,一致同意选举范雯女士连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同第四届监事会其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范雯女士的简历详见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106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于2016年8月16日与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评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共享、项目协助、品牌及房地产市场数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

战略合作协议所述合作事项2015年度总交易金额为95.10万元,预计2016年度信息共享、项目协助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品牌及房地产市场数据合作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合计年度总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公司与世联评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70,471.7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 基本情况

关联方: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守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信息咨询、房地产应用软件开发及推广(以上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B座B单元19层1901、1903、1904

最近一期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单位:人民币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监事李娜女士在世联评估当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款的规定,世联评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世联评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履约能力分析

世联评估是国内知名的评估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世联评估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彼此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1、战略合作范围

(1)信息共享

协议双方在各自领域内如获知属于对方业务范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房地产项目投融资、代理经纪、咨询顾问、资产运营管理业务、各种目的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资产交易中介服务等),可及时推荐提供给对方。对于经推荐促成的合作项目,推荐方可从中获得渠道合作费用。

(2)项目协助

协议一方如对对方所推荐的各类项目有合作意向,推荐方应提供尽可能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介绍、协助调研、协调沟通、参与会谈、陪同考察等),积极促成对方与项目方达成合作。对于经协助促成的合作项目,协助方可从中获得渠道合作费用。

(3)品牌及房地产市场数据合作

3.1 公司授权世联评估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活动中可使用甲方合法拥有的商标,商标注册编号为5762211、5762212、5762213、7424649、3011428、3011432。世联评估向公司支付的品牌使用费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经双方协商后的公允价格确定。相关合作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3.2 公司拥有明源等房地产专业交易数据系统,世联评估拥有房地产电子估价系统(EVS)等房地产数据服务,双方各有特长,互相支持。协议双方相互支付的数据使用费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经双方协商后的公允价格确定。相关合作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合作方式

(1)协议双方就此合作成立专项团队,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联络与沟通。公司指定世联行集团运营管理部为对接部门,世联评估指定世联评估品牌投研部为对接部门。

(2)协议一方向对方提供项目信息,并协助对方与项目方(出让方、投资方或合作方)成功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项目实际收入的,则应向信息提供方支付渠道合作费用,以项目实际收入为基数,按项目协助的工作量和贡献度,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合作分成比例。

(3)双方指定对接部门的负责人应于每月1日召开例行会议会议(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双方负责人以及相关项目参与方就该段期间内双方所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互换,以便彼此双方更及时和准确的了解和掌握信息,同时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使本框架协议能落到实处。

(4)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如涉及具体合作事宜,则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

3、协议签署及期限

(1)协议有效期限为 1年,签订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有效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延长协议期限。

(2)如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合作项目正在进行中,协议有效期限则自动顺延至项目完成。

(3)有关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修改、补充协议。

4、协议所述合作事项将在未来逐步开展,预计第一项、第二项年交易金额总计不超过2000万,第三项年交易金额不超过50万,年度总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5、协议的生效条件: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世联评估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其实现房地产集成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双方的战略合作,完善集成服务链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利用客户资源实现交叉销售,以取得合作共赢。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并且依据市场行情作为定价依据。此类关联交易可增强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经营的获利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与世联评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此次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经过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战略合作协议》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107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基础资产转让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小贷”)拟与深圳市世联共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享投资”)签署《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与《基础资产服务协议》。共享投资拟受让世联小贷持有的贷款债权,合计不超过(含)人民币2,000万元,并以投资回收款循环投资于世联小贷持有的贷款债权。同时,共享投资拟委托世联小贷作为基础资产的服务机构,提供对基础资产的贷后管理服务。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深圳联合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合创新”)及深圳合众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众创新”)分别持有共享投资18%、50%和32%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敏女士为联合创新的普通合伙人,公司副总经理王正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王伟女士分别为合众创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共享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因此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基础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朱敏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8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世联共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朱敏

4、成立时间:2016年04月21日

5、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

6、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7、股权结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共享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定价依据

1、本次拟交易的信贷基础资产系指世联小贷基于其信贷项目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而合法享有的债权,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贷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向世联小贷偿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请求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所有信贷资产均属于正常类信贷资产。

2、本次拟出售的信贷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定价依据为信贷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内容:共享投资拟受让世联小贷持有的信贷基础资产,并以投资回款循环投资于世联小贷持有的贷款债权。另外,共享投资委托世联小贷作为基础资产的服务机构,提供对基础资产的贷款管理服务。

2、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

4、支付期限:共享投资于资产交割当天向世联小贷支付转让价款。

5、协议生效时间: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上述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配合公司金融业务的开展,公司拟通过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世联共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共享投资资金闲置的情况下,投资于世联小贷的信贷基础资产。由于转让信贷基础资产的关联交易为等值转让,交易本身仅为公司提供现金流入而不产生收入或成本,本交易未来收益取决于世联小贷为该信贷基础资产提供管理服务的最终结果来计算管理费收入。因为该笔交易标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可能产生的管理费收入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上述关联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交易定价依据为信贷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符合公允的定价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公司投资委员会于2016年2月同意公司向深圳世联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同创”)增资514.5万元,同时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锦绣”)向世联同创增资535.5万元,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不变。

另外,2015年12月、2016年1月,公司向世联同创分别认购了“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金额分别为4,410万元及2,140万元。世联同创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将受托资金用于购买物业的销售权,并通过发挥管理人及其合作伙伴的快速去化优势,获取投资收益,并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代理销售竞争能力。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敏女士为世联同创总经理,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投资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深圳市世联共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为推进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40万元,与联合创新及合众创新共同成立深圳市世联共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联合创新和合众创新股权占比分别为18%、50%和32%。

3、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基金产品并转让信贷基础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深圳世联山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山川”)签署《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基础资产服务协议》。世联山川拟作为基金管理人成立“世联山川致远1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以基金项下募集的全部资金受让世联小贷在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的“家圆云贷”贷款债权,合计不超过(含)人民币1,700万元,并以投资回收款循环投资于世联小贷“家圆云贷”贷款债权。同时,世联山川拟委托世联小贷作为基础资产的服务机构,提供对基础资产的贷后管理服务。共享投资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世联投资有限公司拟分别认购基金1,500万元和200万元。

另外,世联山川拟成立世联山川联合创新基金和世联山川合众创新基金(以下合称“创新基金”),拟预计募集规模分别为740万元和380万元,创新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增资联合创新和合众创新,最终增资款用于联合创新和合众创新对共享投资的出资额。其中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敏女士认购世联山川联合创新基金622万元,副总经理王正宇先生,副总经理王伟女士分别认购世联山川合众创新基金100万和160万。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基础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中,世联小贷向共享投资转让不超过2,000万元信贷基础资产,该笔交易为信贷基础资产的等值转让,交易本身仅为公司提供现金流入而不产生收入或成本,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未来收益取决于世联小贷为该信贷基础资产提供管理服务的最终结果来计算管理费收入,可能产生的相关收入也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世联小贷进行信贷基础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经过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子公司进行信贷基础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信贷基础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5、《资产买卖协议》与《资产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108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世联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科创”)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快小样青年社区的全国布局,更好地为青年创业人群和创意型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场所及服务,符合公司向存量服务转型的战略,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世联科创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1、资助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40万元,世联科创所欠公司的实际金额以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转入世联科创银行账户的凭证为准。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3、资金使用费用:年借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央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至上浮20%,如遇央行调整利率,合同的利率随之调整。具体贷款利率以协议各方最终的确认为准。

4、资金使用期限:自款项到帐之日起一年。借款期满后如需延长借款,经友好协商一致,方可顺延。

5、资金用途:用于世联科创业务发展和各地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事宜,世联科创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如世联科创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公司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且世联科创资产负债率未达到70%,因此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深圳市世联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

4、法定代表人:朱敏

5、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自有技术成果转让;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文化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从事广告业务;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

深圳世联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兴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持有世联科创41%的股权,世联科创另一股东深圳世联小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将其所持的世联科创10%注册资本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世联兴业,因此世联兴业控制了世联科创51%的股权,故世联科创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世联科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财务状况:(单位:人民币元)

三、财务资助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世联科创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其投资项目的评估,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另外,世联科创另一股东清控科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世联科创39%的股权,将按照其与公司各自持股比例等比例向世联科创提供财务资助,即不超过人民币1,560万元;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故其余两名股东未同比例对世联科创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世联科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小样青年社区的全国布局,更好地为青年创业人群和创意型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场所及服务,符合公司向存量服务转型的战略。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世联科创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4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小样青年社区的全国布局,更好地为青年创业人群和创意型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场所及服务,符合公司向存量服务转型的战略。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世联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40万元的财务资助。

五、其他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元(不含本次),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在提供本次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109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定于2016年9月8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定于2016年9月8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7日下午3∶00至2016年9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9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1205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第四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陈劲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1.2、选举朱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1.3、选举范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1.4、选举任克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1.5、选举郑伟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1.6、选举钟清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

1.2.1、选举傅曦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但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陈杰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滕柏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2、选举季如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议题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以上议案1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8月17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9月5日、9月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必须在2016年9月6日下午5:3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5楼。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22162144、0755-22162824

传真:0755-22162231

联系人:赵飞鸿、叶建初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85

2、投票简称:世联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选举董事、监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议案1.1为选举非独立董事,1.01代表第一位候选人,1.02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次类推。议案1.2为选举独立董事,2.01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次类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2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议案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议案1.1,有6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1.2,有3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 选举监事(如议案2,有2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9月8日早上9:30—11:30 和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9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说明:

1、委托人应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填写票数进行表决,如果直接打勾,代表将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平均分配给打勾的候选人;

2、如委托人未对投票作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