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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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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2016-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公告编号:2016-049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近日,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曙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浙0203民初02979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载明,原告为本公司,被告分别为:被告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工行)、被告二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寸公司)。起诉事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债权纠纷源于公司前身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对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和宁波银隆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债权人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公司向海曙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宁波工行将其与原告本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给被告方寸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5年,宁波工行依据公司前身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对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和宁波银隆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公司与宁波工行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

2006年12月,公司收到宁波工行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中描述宁波工行与方寸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宁波工行将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约折算成人民币155506624.04元及其利息转让给方寸公司。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明确规定:“……但是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认为宁波工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债权转让与方寸公司(非金融企业),因此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将涉及上海方寸管理有限公司诉曹海扬、陈钟及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详见公司公告2015-079)。此前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若公司最终胜诉,将可能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若公司败诉,也将不会对公司形成新增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公告编号:2016-050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17日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经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借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总额不超过2,800万元的借款,连同之前公司已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入的借款及本期新增借款,在实际使用期间内,暂参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控制的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已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已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相关协议。

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2016年8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林建生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林建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林建生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

附件一:林建生先生简历

林建生,男,1975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审计师、中级会计师。林建生先生1996年8月至2002年5月就职于厦门夏商农产品集团,任财务主管;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厦门夏商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主管;2005年5月至2007年8月就职于厦门夏商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就职于厦门夏商物流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14年5月就职于厦门夏商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就职于晋江华威电源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董事;2015年12月加入本公司担任财务部负责人。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公告编号:2016-051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

第五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8月1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经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会议审议《关于新增借款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新增借款的议案》已提交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协议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监事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2016年8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公告编号:2016-052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借款2,80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推动各项经营工作平稳、有序的发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集团)新增总额不超过2,800万元的借款,为控制借款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依据资金需求分批借入。连同之前公司已向大洲集团借入的借款及本期新增借款,公司累计向大洲集团借款总额将达到3.375亿。

二、关联方介绍

大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控制的企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大洲集团相关信息请详见公司定期报告。

三、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在2016年9月30日前,计划向大洲集团新增总额不超过2,800万元的借款,公司将依据资金需求分批借入。之前已借入的借款及本期新增借款,在实际使用期间内,暂参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四、进行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缓解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推动公司各项经营工作平稳、有序的发展,公司需要较大的运营资金的保障,进而实现广大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本次借款将对公司持续、稳键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借款对公司的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困难,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持续、稳步、扎实推进;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相关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以上述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新增借款的议案》已提交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协议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