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8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告)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2016-33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告)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除宋兵一案已结案、任政坤一案未开庭外,其余 案件一审已开庭,法院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429.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基本情况汇总

近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的汇报,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截至本公告日,狮溪煤业各项诉讼累计涉诉金额合计人民币4429.1万元。具体诉讼情况汇总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1、案件事实及理由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所涉的上述28起诉讼案件具有共同特征,故将案件的事实及理由合并说明如下:

(1)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6号)及黔府办发电〔2013〕107号的文件精神,公司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司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为主体分三批对桐梓县华山煤矿、桐梓县渝兴煤矿、鑫源煤矿等8家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合。在整合过程中,狮溪煤业仅受让各重组方矿权,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将参与整合煤矿的采矿权证整合后登记在狮溪煤业名下,但被整合煤矿并未办理注销手续。鑫源煤矿作为合伙企业至今仍然存在,仍保留其独立法律主体地位而并未被吸收合并。

(2)整合期间,狮溪煤业与各煤矿企业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兼并重组合作框架协议》和《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方在参与整合前的债权债务、矛盾纠纷等其他遗留问题均由转让方自行承担,与狮溪煤业无关。此外,为隔离法律风险,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狮溪煤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后,狮溪煤业封存了被整合煤矿的公章,并以登报的方式声明狮溪煤业对相关煤矿进行整合前的债务、担保不承担清偿责任。

(3)刘成良为鑫源煤矿的合伙人,因经营煤矿需要资金,故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刘成良向上述20余名原告借款,并由鑫源煤矿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成良和鑫源煤矿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鉴于此,原告对被告刘成良、鑫源煤矿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告认为由于鑫源煤矿已并入狮溪煤业,故将狮溪煤业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成良、鑫源煤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狮溪煤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

3、公司关于此案的答辩意见

(1)鑫源煤矿尚未并入狮溪煤业,二者仅是资产转让关系,因此狮溪煤业无需为鑫源煤矿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认为,狮溪煤业与鑫源煤矿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受让鑫源煤矿51%的采矿权,其性质属于企业资产的部分转让,而非兼并重组。狮溪煤业与鑫源煤矿在签订的《兼并重组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通过兼并重组,并以狮溪煤业成立新公司的形式开展合资合作,而新公司至今尚未设立,故鑫源煤矿尚未并入狮溪煤业。目前狮溪煤业仅取得兼并重组的主体资格,但兼并重组并未落实,鑫源煤矿仍然保持其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狮溪煤业作为鑫源煤矿资产的受让方,不应为鑫源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2)狮溪煤业已采取法律风险隔离措施,应当由鑫源煤矿独立承担责任

为隔离法律风险,狮溪煤业与鑫源煤矿在《兼并重组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鑫源煤矿在兼并重组之前的所有对外欠款、对外担保等均由其自行承担。且狮溪煤业已在《遵义日报》和《贵阳日报》刊登声明,明确表达了狮溪煤业在对相关煤矿进行整合前的债务、担保不承担清偿责任。

故此,在签订该协议前,鑫源煤矿的对外担保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与狮溪煤业无关。

(3)狮溪煤业积极应诉,并以刘成良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桐梓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本案中,刘成良作为鑫源煤矿合伙人,在明知狮溪煤业与鑫源煤矿筹划兼并重组事项的情况下,还以鑫源煤矿名义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因此刘成良业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此,狮溪煤业已到桐梓县公安局报案,桐梓县公安局已下达桐公(刑)立字(2016)491号《立案决定书》,该案目前尚未终结。

刘成良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定性将影响本公告诉讼的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狮溪煤业已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法院尚未作出相关裁定。

三、调解情况

宋兵诉鑫源煤矿、狮溪煤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鑫源煤矿应于2015年12月14日前偿还原告宋兵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4年11月3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原告宋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鑫源煤矿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1、刑事侦查方面

对于刘成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桐梓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尚未终结。

2、民事诉讼方面

(1)鉴于桐梓县公安局对刘成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立案侦查,狮溪煤业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法院尚未作出有关裁定。

(2)原告宋兵与鑫源煤矿实际控制人刘成良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订民事调解书,宋兵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

(3)任政坤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开庭审理。

(4)除宋兵一案已结案、任政坤一案尚未开庭以外,其余案件已一审开庭,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有关诉讼列为或有事项,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庭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2016-34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原告)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9,802,236.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的汇报,狮溪煤业因煤矿重组整合过程中与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以下简称“鑫源煤矿”)、徐显平、罗仕国、刘成良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业已受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案件一:

1、案件事实与理由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6号)和黔府办发电〔2013〕107号的文件精神,在政府主导下,狮溪煤业对鑫源煤矿实施重组整合。

2013年10月30日,狮溪煤业与鑫源煤矿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2013年11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兼并重组合作框架协议》和《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鑫源煤矿同意将其煤炭资源与狮溪煤业所属的狮子山煤矿的煤炭资源通过兼并重组以成立新公司的形式合作经营,鑫源煤矿在参与整合前的债权债务、矛盾纠纷等其他遗留问题均由被兼并方自行承担,与狮溪煤业无关。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狮溪煤业先行承担新公司成立前鑫源煤矿的原有债务及责任时,鑫源煤矿应在15天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狮溪煤业作出足额补偿。

在整合过程中,狮溪煤业仅受让鑫源煤矿的部分矿权,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将鑫源煤矿的采矿权证整合后登记在狮溪煤业名下,但目前鑫源煤矿作为合伙企业仍保留其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而未被吸收合并。为隔离法律风险,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狮溪煤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第二批)进行了批复后,狮溪煤业封存了鑫源煤矿公章,并以登报的方式公告兼并重组和债务承担事项。

协议签订后,2013年12月10日,鑫源煤矿告知原告:鑫源煤矿曾于2012年6月5日通过桐梓县会场煤矿联合担保方式向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月利率为12.3%。),到期还款日为2014年6月3日,现尚欠未还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人民币921,700元(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鑫源煤矿请求原告与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其未还贷款与利息事项进行协商,由原告向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诺,在采矿权过户完成后,由原告筹集资金代鑫源煤矿偿还贷款本息。鑫源煤矿每年向原告支付其应向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息金额的10%的贷款管理费,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原告从2013年12月25日起先后8次代鑫源煤矿向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354,630.02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人民币2,354,630.02元。但至今为止,鑫源煤矿仍未按照承诺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和贷款管理费。

原告认为,鑫源煤矿到期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和贷款管理费,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加之鑫源煤矿的经营情况显著恶化,已严重损害了狮溪煤业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鑫源煤矿立即偿还狮溪煤业代其归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7,354,630.0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354,630.02元)以及从原告代还贷款本息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贷款管理费;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鑫源煤矿合伙人徐显平、罗仕国、刘成良在鑫源煤矿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前述被告承担。

3、被告答辩情况

本案四位被告均未到庭参与审理,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诉讼案件二:

1、案件事实及理由

有关狮溪煤业与鑫源煤矿的重组整合事宜,详见诉讼案件一之“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年6月15日,鑫源煤矿、刘成良与赵成玉签订[2014]借字第ZL01号借款合同,刘成良向赵成玉借款人民币850万元,月利率为3%,鑫源煤矿、贵州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山科技”)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4月,赵成玉以刘成良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以鑫源煤矿、刘成良、鼎山科技、狮溪煤业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5年6月26日下达了(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成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成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万元、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万元,判决鑫源煤矿、鼎山科技对刘成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狮溪煤业对鑫源煤矿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下达后,狮溪煤业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6,416元),委托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0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5年11月18日下达了(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成玉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渝02执1-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原告狮溪煤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91,190.22元。原告为参与上述一审、二审发生差旅费人民币20,000元。

狮溪煤业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审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狮溪煤业的再审申请。

上述赵成玉诉刘成良、鑫源煤矿及狮溪煤业一案已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

狮溪煤业认为,其在代鑫源煤矿承担保证责任并清偿了刘成良应归还的借款本息后,有权向鑫源煤矿和刘成良追偿,且鑫源煤矿合伙人即徐显平、罗仕国及刘成良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鑫源煤矿、刘成良立即偿还狮溪煤业代其归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1,991,190.22元和从狮溪煤业代还借款本息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徐显平、罗仕国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告答辩情况

本案四被告均未到庭参与审理,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三、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对被告追偿,与被告多次协商但均无法实现债权。鉴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分别针对两起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16)黔03民初95-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黔03民初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鑫源煤矿、刘成良、徐显平及罗仕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54,630.02元和人民币12,307,60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狮溪煤业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裁定下达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工商局分别查封了刘成良、徐显平及罗仕国在鑫源煤矿的出资,查封了刘成良在鼎山科技的股份,查封了刘成良在桐梓县娄山关生态乐园(个体工商户)的出资。

(2)两起诉讼案件一审均已开庭,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诉讼尚处于一审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故目前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庭审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2016-35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对董事会会议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该半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6-37号)。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临2016-38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临2016-39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6-36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全体监事均以通讯表决方式对监事会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6-37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阳光科”)编制了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3] 1510号文核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完成以非公开形式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100,1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819.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7,1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899,81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26日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4]11—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87,486.44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1.91万元;2016年上半年使用金额10,000.63万元, 2016年上半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5.18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97,487.0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集所得资金已全部按照规定使用完毕。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制定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情形。

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4年7月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4年10月23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停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变更为“收购香港南北兄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四家子公司全部股权及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12月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6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停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建2,100万平方米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同日,公司与子公司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见下表:

人民币:元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9,454.4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11-129号”《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置换事项已实施完毕。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201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停止“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项目”投资,变更为“收购香港南北兄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四家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及偿还银行借款。

2016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停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建2,100万平方米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项目已经停止投入,2015上半年度效益与预计效益不具可比性。

[注2]:扩建2,100万平方米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项目尚未全部完成,2015上半年度效益与预计效益不具可比性。

[注3]:该项目实际已完成。该募投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18,100.43万元,用途为偿还两笔银行贷款,其中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计划还款10,000万元,该笔贷款已于2014年12月完成,剩余募集资金8,100.43万元。第二笔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为18,000万元,偿还日期2015年2月,公司拟用剩余募集资金偿还,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补足。但由于工作人员理解错误,只将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剩余10,000万元,将该笔贷款偿还完毕。剩余100.43万元募集资金在销户时已悉数转入其他募集专户。

[注4]:该部分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注3]中所提及的100.43万元。与承诺投入金额间的差额为作出承诺后收到的银行结息。

[注5]:基于[注3]、[注4]的原因,调整后投资总额、截止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与截止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之间的差额为重复计算的100.43万元与结息之差。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广东东阳光科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该项目实际已完成。该募投项目内容为偿还两笔银行贷款,其中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计划还款10,000万元,该笔贷款已于2014年12月完成,剩余募集资金8,100.43万元。第二笔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贷款共计18,000万元,偿还日期2015年2月,公司拟用剩余募集资金偿还,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补足。但由于工作人员理解错误,只将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剩余10,000万元,将该笔贷款偿还完毕。剩余100.43万元募集资金在销户时已悉数转入其他募集专户。

[注2]:该部分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注1]中所提及的100.43万元。与承诺投入金额间的差额为作出承诺后收到的银行结息。

[注3]:基于[注1]、[注2]的原因,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入金额与实际累计投入金额之间的差额为重复计算的100.43万元与结息之差。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2016-38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

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精箔公司”)与关联公司乳源东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协议,乳源医疗器械公司以评估价格人民币5,511,000.00元受让乳源精箔公司一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171.00平方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乳源医疗器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中能,与本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将其定义为关联方,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根据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乳源东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介绍

注册地址:乳源县乳城镇开发区东阳光工业园乳源东阳光医药区办公楼118、11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波

经营范围:销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设备、器具及软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止2015年末总资产50,206,024.21元,总负债42,834,296.15元,净资产7,371,728.06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519.42元,利润总额-41,712.92元,净利润-41,712.92元。(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权利人: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

土地位置:乳源县侯公渡镇;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土地证载用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实际用途: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权面积:64,643.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乳府国用2004第02320300021号)证载面积为64,643.00平方米,拟转让其中24,17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截至日前,未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交易标的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交易标的账面价值为2,832,504.39元。

(四)评估价值

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上述交易标的进行估价,并出具了《土地评估报告书》(业评地字[2016]0115号),估价结果为:估价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对各种有关信息进行了采集、整理和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综合考虑当地地产市场、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综合评定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在估价设定用途及开发程度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4月19日)的市场价值为:

评估土地面积:24,171.00平方米

地面单价:288.00元/平方米

评估总价:人民币5,511,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壹万壹仟元整)。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内容:乳源医疗器械公司受让乳源精箔公司所拥有24,17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交易主体:乳源东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三)交易价格:根据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此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评估价人民币5,511,000.00元转让。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成交款给转让方。

(四)权证转让手续及税费负担: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根据乳源医疗器械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具备交易款项的支付能力,不存在款项收回风险。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公司2016年利润情况影响较小。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公司全体9名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反对(关联董事郭京平先生、张红伟先生、邓新华先生、卢建权先生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乳源东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聘请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以评估价格定价,公平、合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愿作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是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案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相关提案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业评地字[2016]0115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2016-39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提示:

●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一、 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高纯铝”)与关联公司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股份公司”)签订协议,药业股份公司以人民币2,150,000.00元受让宜都高纯铝一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293.41平方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药业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东实”),深东实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将其定义为关联方,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根据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都市滨江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伟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批准证书号:商外资鄂审字〔2004〕7564号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医用辅料、医用包材、医用器械、添加剂、原料药、仿制药、生物药、首仿药、新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乳源东阳光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44.63%

南北兄弟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

林芝县蚨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6.66%

东莞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85%

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0.36%

截止2015年末资产总额807,800.38万元,负债总额429,629.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62,036.79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81,616.88万元,利润总额50,434.7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949.04万元(注:以上数据已经合并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权利人: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

土地位置:宜都市陆城滨江路62号;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土地用途:工业;

土地使用权面积:55,332.1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都市国用2004第0016号)证载面积为55,332.10平方米,拟转让其中13,293.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 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截至日前,未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交易标的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 交易标的账面净值为1,010,869.91元。

(四) 评估价值

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上述标的进行估价,并出具了《土地评估报告书》(重天健评[2016]125号),估价结果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文件、土地估价规程及本次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结合估价对象情况,在本次价格定义及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我们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比较法进行综合测算,并根据评估方法的适宜性、可信程度、可操作性,参考此次评估目的、所在区域地价水平并结合估价师经验等综合确定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2016年7月27日的估价结果如下:

宗地面积:13293.41平方米

单位面积地价:162.00元/平方米

总地价:2,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整)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内容:药业股份公司受让宜都高纯铝所拥有的13,293.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 交易对象: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价格:根据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就此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评估价人民币2,150,000.00元转让。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五个月内付清成交款给转让方。

(四)权证转让手续及税费负担: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过程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根据药业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具备交易款项的支付能力,不存在款项收回风险。

五、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公司2016年利润情况影响较小。

六、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公司全体9名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反对(关联董事郭京平先生、张红伟先生、邓新华先生、卢建权先生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聘请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以评估价格定价,公平、合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愿作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是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 独立董事对相关提案的独立意见

(三)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 重庆天健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重天健评[2016]125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