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6-03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份转让情况
2016年7月6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慧民先生与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通嘉里”)签署了《张慧民与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张慧民先生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协议转让给创通嘉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股份过户情况
2016年8月18日,张慧民先生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张慧民先生协议转让给创通嘉里15,000,413股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张慧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创通嘉里持有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创通嘉里持有的公司15,000,413股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上述股份于2017年1月15日前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形式被出售,创通嘉里将继续遵守有关上述股份的限售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6-03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
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慧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张慧民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公告日,张慧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财务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股份数与价格区间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张慧民先生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不存在差异。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张慧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在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股东张慧民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张慧民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