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
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国债、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将于2016年9月2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029”,证券简称为“国债1029”,是2010年9月2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91元。
二、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790”,证券简称为“广东1604”,是2016年3月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3元。
三、本所从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1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9月2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3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256”,证券简称“上海1601”,票面利率2.41%,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9年8月19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3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257”,证券简称“上海1602”,票面利率2.53%,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1年8月19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三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三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3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258”,证券简称“上海1603”,票面利率2.72%,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3年8月19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
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3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259”,证券简称“上海1604”,票面利率2.7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6年8月19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朱德洪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1日,朱德洪以宏达新材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的名义与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大股东袁某伦签订宏达新材收购城市之光的合作框架协议,但朱德洪未让宏达新材及时披露;3月10日,朱德洪又以其管理的上海东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城市之光签订收购合作框架协议,取代上述签订的收购协议;3月11日,朱德洪以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名义出具《履约承诺函》,承认上述两份协议的内容,承诺最后将由宏达新材对城市之光进行重组;直至4月25日宏达新材才公告因重大事项停牌,4月28日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拟以3.34亿元价格受让城市之光20%股权。
2014年8月,朱德洪开始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进行接触,并于9月安排审计评估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11月8日,与千年设计达成《宏达新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千年设计股权框架协议》,约定宏达新材以25%现金支付、75%股份支付方式收购千年设计100%股权,但朱德洪未安排宏达新材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宏达新材直至2014年12月10日才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朱德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6条、第4.2.6条的规定。
鉴于朱德洪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9日
关于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及杨绍东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邦”)和杨绍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股票,于2014年7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6.35%,于2014年12月2日持股比例达到13.89%。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股票,于2014年11月27日持股比例达5.05%,于2014年12月8日持股比例达6.13%。上海永邦在交易宏达新材和金禾实业股票比例分别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交易相关股票。杨绍东时为上海永邦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永邦和杨绍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时为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杨绍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