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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1、 资产负债表重要项目分析

(1)主要资产分析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1,166.84亿元、1,033.66亿元、986.20亿元、828.42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2.9%、4.8%、19.0%和12.9%。近年来,本行总资产的持续增长主要归因于资产组合中客户贷款的增长。

(2)主要负债分析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分别为1,081.53亿元、953.06亿元、915.28亿元、770.29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3.5%、4.1%、18.8%、13.6%。近年来,本行负债总额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本行负债组合中吸收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变化。

2、 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

(1)净利息收入

净利息收入一直是本行利润的最主要来源。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本行净利息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88.4%、89.5%、90.9%、95.7%。

(2)非利息收入

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3、 现金流量分析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本行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84.67亿元、74.00亿元、86.76亿元、43.86亿元,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29.59亿元、52.86亿元、46.86亿元、40.25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证券投资变现)。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本行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054.47亿元、834.59亿元、530.68亿元、226.30亿元。

2016年1-6月,本行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为193.62亿元,本行2016年发行了二级资本债券和同业存单,进而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大增;2015年,本行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为50.71亿元,主要系发行同业存单所致。2014年、2013年,本行无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四) 股利分配政策

1、 本行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行利润分配方式为:本行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2013年利润分配

2014年3月21日,本行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从本行2013年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任意盈余公积后,以2013年末总股本1,520,104,42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90,013,053.25元。

(2)2014年利润分配

2015年3月3日,本行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定采取派发红股和现金红利相结合的方式,按2014年年末总股本1,520,104,426股为基数,每10股送股0.05股,共送股7,599,463股,不足1股部分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现金股利1,059.13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82,412,531.12元。本次分配后,2013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3)2015年利润分配

2016年3月11日,本行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7,464,558.03元,按税后利润的2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94,929,116.06元,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苏信联发〔2015〕173号)按2015年度税后利润的3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92,393,674.10元。

2、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6年3月11日,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调整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一年度的滚存利润及股票发行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东回报计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

(2)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原则

本行股东回报计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相对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本行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计划,根据本行的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本行现行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计划。

(4)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① 股东回报计划的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必须遵循程序如下:

A、由本行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行的盈利水平、业务规模、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本行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对股东回报计划单独发表明确意见,本行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既要形成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也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计划需要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B、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计划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外部监事应对股东回报计划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C、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股东回报计划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计划前,本行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D、本行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与修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行应当严格执行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回报计划,本行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② 股东回报计划的监督机制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本行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作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计划:

①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市后未来三年,本行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本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决策程序及章程规定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 本行的控股公司

1.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0月19日,本行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我行在金坛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议案》。

2008年11月25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筹建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苏银监复[2008]663号),同意筹建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下发《关于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常银监复[2008]150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26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2%。

2008年12月11日,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4820000619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行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02H33204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4日,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29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3683517665M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总资产为58,418.30万元、71,242.90万元,净资产为8,558.79万元、8,357.65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332.11万元、2,729.70万元,净利润为201.15万元、47.0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文),允许西部除省会城市外的其他地区和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为响应27号文的精神以及扩大本行在恩施地区的影响力,本行在恩施设立了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批设立的地市村镇银行之一。

2010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了《关于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金为6,000万元,本行占总出资额的51%。

2010年12月21日,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1年11月18日,中国银监会恩施监管分局下发了《关于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咸丰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咸丰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204.40万元,本行占总出资额的51%。

2016年1月6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批准同意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7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00565488023A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总资产为285,942.81万元、235,130.05万元,净资产为21,071.18万元、18,391.38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8,837.69万元、13,887.14万元,净利润为3,398.59万元、3,487.3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3.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江苏省淮安市和河南省洛阳市、安阳市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汤阴等6家拟组建村镇银行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的议案》。

2013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洛阳监管分局下发《洛阳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洛银监复[2013]32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00万元,本行出资1,96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9%。

2013年5月10日,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103000110305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3年5月8日获得洛阳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7H341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分局下发《河南银监局关于同意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宜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2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300068902684C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3,077.58万元、23,863.30万元,净资产为4,170.29万元、4,031.98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653.75万元、1,325.78万元,净利润为138.31万元、176.3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4. 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江苏省淮安市和河南省洛阳市、安阳市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汤阴等6家拟组建村镇银行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的议案》。

2013年5月9日,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下发《安阳银监分局关于批准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安银监复[2013]39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本行出资2,72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4.40%。

2013年5月13日,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1050000002119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3年5月9日获得安阳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8H34105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6年1月15日,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河南银监局关于同意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6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500068919080J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1,009.01万元、30,424.22万元,净资产为5,074.42万元、4,908.76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725.64万元、1,306.13万元,净利润为165.66万元、299.1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5. 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8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湖北省宜昌市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汤阴等6家拟组建村镇银行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的议案》。

2013年8月9日,中国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下发《关于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宜银监复[2013]79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00万元,本行出资2,08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2.00%。

2013年8月15日,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2050000018238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3年8月12日获得宜昌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36H34205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当阳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07549028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2,101.14万元、24,766.50万元,净资产为4,585.73万元、4,403.36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887.79万元、1,551.94万元,净利润为182.38万元、675.3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6. 嵩县兴福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2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江苏省淮安市和河南省洛阳市、安阳市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汤阴等6家拟组建村镇银行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的议案》。

2013年9月29日,中国银监会洛阳监管分局下发《洛阳银监分局关于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洛银监复[2013]71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53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1.00%。

2013年10月8日,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103250000085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3年9月29日获得洛阳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15H341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分局下发《河南监管局关于同意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5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325079432323U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4,859.12万元、27,171.71万元,净资产为3,911.50万元、3,484.25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900.73万元、1,564.82万元,净利润为427.25万元、767.0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7.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江苏省淮安市和河南省洛阳市、安阳市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汤阴等6家拟组建村镇银行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的议案》。

2013年11月5日,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淮银监复[2013]88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95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5.00%。

2013年11月6日,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8000000721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3年11月5日获得淮安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3H33208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15日,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网点变更名称的批复》,批准同意淮安清浦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0081584035A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0,543.20万元、40,347.15万元,净资产为2,738.24万元、2,508.69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002.05万元、1,766.22万元,净利润为229.55万元、22.0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8.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2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江苏省淮安市和河南省洛阳市、安阳市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汤阴等6家拟组建村镇银行投资金额和股份占比的议案》。

2013年12月26日,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淮银监复[2013]120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62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4.00%。

2013年12月27日,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淮安市淮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8040001150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3年12月26日获得淮安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6H33208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15日,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批准同意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5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4086992169U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260.04万元、43,731.38万元,净资产为2,917.15万元、2,775.46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936.57万元、1,883.04万元,净利润为141.68万元、234.2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9. 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4月19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扬州高邮市、泰州高港区和盐城滨海县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8月11日,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下发《关于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盐银监复[2014]67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95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5%。

2014年8月14日,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9220002715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8月11日获得盐城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7H33209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6年1月20日,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30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2231371218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6,341.25万元、14,150.56万元,净资产为2,309.98万元、2,339.83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94.91万元、320.59万元,净利润为-29.84万元、-396.8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0. 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25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洛宁等七县(区)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8月26日,中国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下发《关于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宜银监复[2014]71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31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7%。

2014年8月29日,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205280000564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8月27日获得宜昌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41H34205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长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4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2831646136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9,459.60万元、17,105.93万元,净资产为2,588.50万元、2,468.35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452.67万元、464.24万元,净利润为-74.84万元、-304.6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1. 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25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洛宁等七县(区)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9月16日,中国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下发《关于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宜银监复[2014]84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46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82%。

2014年9月17日,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205270000553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9月18日获得宜昌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46H34205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秭归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0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2731649785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3,514.29万元、11,167.63万元,净资产为2,515.75万元、2,467.38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75.67万元、305.16万元,净利润为-71.63万元、-341.2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2. 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4月19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扬州高邮市、泰州高港区和盐城滨海县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9月22日,中国银监会扬州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扬银监复[2014]74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25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5%。

2014年9月23日,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10840002169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9月22日获得高邮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8H33210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1月18日,中国银监会扬州监分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关于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批准同意扬州高邮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18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84314178426W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6,062.43万元、14,323.31万元,净资产为2,422.64万元、2,412.55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93.72万元、355.44万元,净利润为10.09万元、-385.3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3. 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25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洛宁等七县(区)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12月4日,中国银监会洛阳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洛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洛银监复[2014]77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盐城滨海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洛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07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9%。

2014年12月05日,洛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洛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103280000105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12月4日获得洛阳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2H341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洛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河南监管局关于同意洛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洛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5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32831768607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洛宁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8,992.58万元、7,738.82万元,净资产为2,404.71万元、2,518.97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93.26万元、160.53万元,净利润为-114.26万元、-400.7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4. 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25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洛宁等七县(区)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12月19日,中国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下发《关于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宜银监复[2014]144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55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85%。

2014年12月23日,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205210001225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12月22日获得宜昌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48H34205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宜昌夷陵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7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630982167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3,181.34万元、9,926.36万元,净资产为2,430.53万元、2,527.17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16.61万元、251.97万元,净利润为-166.65万元、-412.8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5. 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22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无锡滨湖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5年4月29日,中国银监会无锡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锡银监复[2015]46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整,本行出资6,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1%。

2015年4月30日,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2000002318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5年4月29日获得无锡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72H33202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1日,中国银监会无锡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关于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无锡滨湖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15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338869942M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40,860.58万元、27,646.86万元,净资产为9,445.88万元、9,477.46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605.44万元、361.99万元,净利润为-31.58万元、-522.5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6. 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4月16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扬州高邮市、泰州高港区和盐城滨海县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5年3月6日,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泰银监复[2015]24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泰州高港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22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4.00%。

2015年3月9日,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1200000039908的《营业执照》。该行于2015年3月6日获得泰州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71H33212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6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关于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同意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3,175万元,其中本行出资2,220万元不变,出资比例降至69.21%。

2016年3月18日,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泰州高港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20033093807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1,162.14万元、13,036.79万元,净资产为2,712.45万元、2,496.50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547.27万元、320.68万元,净利润为40.95万元、-503.5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7. 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25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洛宁等七县(区)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4年1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下发《安阳银监分局关于批准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安银监复[2014]96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49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83%。

2014年12月26日,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105270000127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4年12月26日获得安阳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3H34105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6年1月15日,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河南监管局关于同意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内黄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15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527326723575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内黄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4,634.30万元、10,708.70万元,净资产为2,576.57万元、2,579.29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37.20万元、256.26万元,净利润为-2.72万元、-420.7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8. 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25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洛宁等七县(区)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5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洛阳监管分局下发《关于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洛银监复[2015]5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22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4%。

2015年1月20日,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41032600001568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5年1月19日获得宜昌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4H341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河南监管局关于同意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的批复》,批准同意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4日,该行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326326794517T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9,552.42万元、6,892.19万元,净资产为2,450.07万元、2,525.91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23.30万元、162.36万元,净利润为-75.83万元、-474.0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9. 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18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宿迁市宿城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5年1月14日,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关于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宿银监复[2015]1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16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2.00%。

2015年1月15日,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1300000062058的《营业执照》。该行于2015年1月14日获得宿迁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70H3321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6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关于宿迁宿城常农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宿银监复[2016]10号),批复同意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3,220万元,其中本行出资2,160万元不变,出资比例降至67.08%。

2016年3月9日,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关于宿迁宿城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宿银监复[2016]11号),批复同意宿迁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23日,该行领取注册号为32130200020160323016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6年3月11日,宿迁宿城兴福村镇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宿迁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70H3321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7,889.51万元、12,759.01万元,净资产为2,757.87万元、2,494.05万元,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62.75万元、249.39万元,净利润为43.82万元、-505.9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0. 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1月19日,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关于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淮银监复[2016]3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56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2.00%。

2016年1月28日,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3208000002016012800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淮安银监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73H33208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淮安清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1,259.54万元,净资产为2,772.54 万元,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2.20万元,净利润为-227.4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1. 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5月19日,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关于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玉银监复[2016]9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27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2.33%。

2016年5月26日,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1MA6K69WW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5月23日获得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3H35304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00万元。由于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2. 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5月19日,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曲银监复[2016]33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55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1.83%。

2016年6月27日,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2MA6K6P9M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24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1H353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2.51万元,净资产为3,000.00万元。由于陆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3. 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5月19日,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关于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玉银监复[2016]10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45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8.33%。

2016年5月25日,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5MA6K69BJ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5月23日获得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2H35304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易门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4.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1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云银监复[2016]115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本行出资2,43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8.60%。

2016年6月3日,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03MA6K6EKG5T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2日获得云南银监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4H25301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5,154.16万元,净资产为5,002.71万元,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4.12万元,净利润为2.7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5. 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关于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楚银监复[2016]12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2,34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78.00%。

2016年6月13日,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24MA6K6HF86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8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5H3532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南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6. 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关于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楚银监复[2016]10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16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38.83%。

2016年6月13日,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28MA6K6HHC1Y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8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7H3532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元谋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7. 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关于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楚银监复[2016]34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99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6.33%。

2016年6月12日,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29MA6K6H945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8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楚雄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6H3532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武定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8. 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曲银监复[2016]31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46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8.83%。

2016年6月27日,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4MA6K6P568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24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8H353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罗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29. 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关于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曲银监复[2016]34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658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5.27%。

2016年6月27日,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3MA6K6PHY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8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59H353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02.47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师宗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30. 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0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江苏淮安市区和云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的议案》。

2016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曲银监复[2016]32号),批复同意本行发起设立的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本行出资1,55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1.83%。

2016年6月27日,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00MA6K6PJ08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于2016年6月24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S0060H353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16年6月30日,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077.56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由于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批准开业,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净募集资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此次发行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时,因客户交易违约或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贷款是本行的主要资产,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本行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的客户贷款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6%、49.8%、45.2%、47.5%(如无特别指出,本节数据均为本行母公司报表数据)。贷款业务是本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88.4%、89.5%、90.9%、95.7%,本行客户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总额的65.0%、67.4%、67.5%、69.4%。因此,与本行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如果贷款客户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行将遭受损失。

(二) 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合计数为91.05亿元(合并口径)。由于本行的资产类项目中,贷款期限结构与本行的存款期限结构不尽一致,有可能造成由于存贷款期限不一致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经验表明,短期存款会有一定比例沉淀下来,保留在银行的资金循环体系中,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但随着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实施,短期存款易受某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发生较大的波动,将给本行的流动性带来一定风险。

(三) 市场风险

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一样,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利息净收入。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88.41%、89.52%、90.93%、95.66%。我国的利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人民银行的严格管制,近年来正在逐步放开。2004年10月,人民银行放开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2013年7月,人民银行放开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下限。2015年3月,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2015年10月,人民银行不再设置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目前,人民币贷款利率上下限均放开,部分贷款利率实施下限管理,其中人民币按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人民币存款利率上下限也均放开,随着利率改革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利率风险已逐步由政策性风险演变为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之一。

(四) 管理风险

近年来,本行不断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政策和制度做出改进,以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和改善本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但是,由于这些政策和制度实施时间相对较短,本行将需要更长时间以全面评价实施状况、检验实施效果。而且,本行的员工也需要时间来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和制度,本行无法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完全遵循或正确应用这些新政策和新制度。由于系统涉及有关客户或信贷风险的详细分析,须纳入定性和定量方面的因素,故可能会受人为错误影响。本行的员工在进行评估时,未必能够给予客户或信贷风险准确的信用评级,从而导致本行不能准确评估承担的风险。此外,本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受到本行的技术水平制约。近年来,本行引进或开发了若干风险管理工具及系统,包括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等,以协助提高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强本行对风险管理进行定量评估的能力。然而,由于上述系统应用时间较短,本行运作、监测及分析上述系统的效果等方面还有待全面检验。如果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未能得到有效的技术支持、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遭受不利影响。

(五) 政策和环境风险

本文所述的政策性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许可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等;环境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等。

(六) 其他经营风险

本行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本行对高级人才、专业人才吸引能力依然较弱的风险;本行不断扩大产品和服务范围可能面临新的风险;本行在常熟以外地区的经营经验有限,可能在未来的发展中遭受损失;与股票市场相关的风险;净资产收益率大幅摊薄风险。

二、 其他重要事项

(一) 信贷合同

截至2016年6月末,本行贷款余额最大的前10名借款人在本行贷款余额合计12.83亿元。

(二) 银行保函

截至2016年6月末,本行开具的尚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保函金额合计为629万元。

(三) 交通银行入股本行

本行于2007年11月9日与交通银行签订《认购及战略合作协议》和《技术支持及业务合作协议》,于2007年12月12日在上述两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2011年5月27日,本行继续与交通银行签署了《2011-2013年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6月24日,本行继续与交通银行签署了《2014-2016年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交通银行与本行的战略合作主要体现在交通银行向本行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双方开展业务合作两方面。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七、本行战略投资者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不存在本行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在执行的其他重大合同。

(四) 重大诉讼与仲裁

原招股意向书披露的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13年1月30日,本行浒浦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并判令本行有权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3年4月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熟商初字第0179号),支持本行浒浦支行上述请求。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抵押物经司法拍卖三次流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雪亮公司的债权转让。

2、2014年6月3日,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615,078.07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7月11日,本行与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4)熟商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抵押物经苏州中院司法拍卖,收回借款本金10,000,000元。因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执行终结。

3、2014年6月3日,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053,494.7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7月11日,本行与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4)熟商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抵押物经苏州中院司法拍卖,收回借款本金13,747,273元。因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执行终结。

4、2014年7月2日,本行亭湖支行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42,521.99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301,588.38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目前,该案已收回全部借款本金,我行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5、2014年7月2日,本行亭湖支行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60,600.05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已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我行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6、2014年7月24日,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63,172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8月19日,本行与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4)熟商初字第01055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鉴于隆昌公司未履行债务,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抵押物经司法拍卖三次流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隆昌公司的债权转让。

7、2014年7月24日,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6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281,013.3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8月19日,本行与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4)熟商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鉴于隆昌公司未履行债务,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抵押物经司法拍卖三次流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隆昌公司的债权转让。

8、2014年7月24日,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78,255.56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9月2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熟商初字第01069号),支持本行上述请求。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6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常盛金属公司的债权转让。

9、2014年8月29日,本行亭湖支行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344,975.88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收回借款本金300万元。

2016年3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本行上述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本行向盐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已将对星海公司的债权转让。

10、2013年9月6日,发行人招商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685,100元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判令发行人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3年11月2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熟商初字第1088号),支持本行招商支行上述请求。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案处执行阶段,抵押物三次拍卖均流拍,现正在进行抵押物变卖。

11、2013年9月6日,发行人招商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苏州客隆王爷车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75,122.5元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判令发行人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3年12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熟中商初字第1085号),支持本行招商支行上述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处执行阶段。

12、2013年12月3日,发行人亭湖支行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3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956,135.01元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判令发行人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上述借款中的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4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盐商初字第0355号),支持本行亭湖支行上述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处执行阶段。

13、2013年4月16日,本行金湖支行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江浙锦涛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江浙锦涛新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1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947,953.5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3年6月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3)淮中商初字第0124号),支持本行金湖支行上述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处执行阶段。

14、2014年10月28日,本行兴隆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金利特不锈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江苏金利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54,226.67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4年11月26日,本行与江苏金利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4)熟商初字第01458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目前,本案处执行阶段。鉴于金利特公司未履行债务,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抵押物经司法拍卖三次流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金利特公司的债权转让。

15、2015年5月11日,本行射阳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白龙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白龙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433,708.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江苏白龙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614,00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7月6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射商初字第0328号),支持本行射阳支行上述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案件处执行阶段。

16、2015年5月11日,本行射阳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请求法院判令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385,046.7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射阳县天富纤维素有限公司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人民币7,5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239,25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9月1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射商初字第0329号),支持本行射阳支行上述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已收回银票敞口垫款125,000元,案件处执行阶段。

17、2014年12月9日,本行金湖支行向金湖县人民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本行的房地产,本行在2,647万元范围内就抵押物变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行债权本金2,450万元。

2015年2月4日,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金商特字第0001号),支持本行金湖支行上述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处执行阶段。

18、2015年3月27日,本行泗洪支行向泗洪县人民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请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质押给本行的存单,本行在存款金额1,05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4月10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洪商特字第00029号),支持本行泗洪支行上述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已收回全部贷款本息10,499,600元。

19、2015年2月9日,本行谢桥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104,375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3月2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熟商初字第00266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本行已将对凯帝公司的债权转让。

20、2015年3月6日,本行王庄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东风齿轮厂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东风齿轮厂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23,539.68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设备、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3月25日,本行与常熟市东风齿轮厂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5)熟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2015年9月2日,本行通过执行,收回贷款本金5,013,278.33元,收回贷款利息386,721.67元,冲回执行阶段垫付的评估费32,500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处执行阶段。

21、2015年3月3日,本行梅李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23,127.04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4月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熟商初字第00333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双润公司的债权转让。

22、2015年3月3日,本行梅李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308,048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4月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熟商初字第00331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双润公司的债权转让。

23、2015年4月25日,本行尚湖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5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378,516.33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6月2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5)熟商初字第00688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被告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已向常熟市人民发起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华光公司的债权转让。

24、2015年3月12日,本行浒浦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25,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59,139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6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熟商初字第00461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案件处执行阶段。

25、2015年8月12日,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443,762.97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9月10日,本行与常熟市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2015)熟商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华创公司承诺于2015年10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华创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华创公司的债权转让。

26、2015年7月21日,本行金龙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296,622.5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9月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熟商初字第01004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判决生效后,本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已将对大有公司的债权转让。

27、2016年1月22日,本行开发区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91,00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目前,案件处审理阶段。

28、2016年1月18日,本行浒浦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安徽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安徽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利息和罚息人民币794,50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6年2月2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我行的上述请求均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本行已向常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2014年7月9日,江苏银行常熟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与本行浒浦支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2014年7月10日,本行依约向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银团贷款。因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1月11日,本行浒浦支行委托江苏银行常熟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588,00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本行有权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6年2月1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苏0581民初612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判决生效后,本行已向常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0、2015年10月13日,本行亭湖支行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217,150万元以及2015年10月1日之后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2015年12月1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亭商初字第1664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目前案件尚未申请执行。

31、2015年9月29日,本行盐城分行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210,417元以及2015年10月1日之后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目前,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32、2016年1月15日,本行阜宁支行向阜宁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银票垫款10,0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9月9日的利息394,000元,2015年9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目前,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33、2016年1月26日,本行盐城分行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的利息731,630.56元,以及2015年11月5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 目前,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发行人新增重大诉讼案件

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诉讼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如下:

1、2016年3月9日,本行谢桥支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常熟市联益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常熟市联益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2,25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1,983,119.58元,以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用。

2016年6月30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苏0581民初第2756号,本行上述请求均得以满足。后本行收回上述借款本息,未申请执行。

2、2016年5月26日,本行尚湖支行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前往常熟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编号为2016常金调字第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前归还本行尚湖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4月27日的利息977,850元,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上浮50%计算。

2016年6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1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上述调解协议效力,由于苏州联谊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本行尚湖支行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016年5月26日,本行尚湖支行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前往常熟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编号为2016常金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前归还本行尚湖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4月27日的利息832,200元,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上浮50%计算。

2016年6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1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上述调解协议效力,由于苏州联谊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本行尚湖支行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016年6月15日,本行海门支行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1,043,041.67元,以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用。目前,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5、2016年4月28日,本行亭湖支行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起诉江苏龙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江苏龙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001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用。目前,该案已收回全部借款本金,我行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 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二、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查阅地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人:徐惠春

电话:0512-52909021

传真:0512-52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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