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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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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6-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7 证券简称:中国电影 公告编号:2016-004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8月19日、8月2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8月19日、8月2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977 证券简称:中国电影 公告编号:2016-005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4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8.9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564.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人民币7,269.7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09,294.29万元。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110ZC0501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8月3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量、刘乃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三方监管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