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6-052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192,561.58元及该款项自2016年8月9日至还款日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赣03民初41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以下简称“江银萍分”)起诉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焦”)及子公司江西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云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年8月10日
受理时间: 2016年8月17日
诉讼机构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29号
原告: 江银萍分
被告: 云维股份、大为制焦、江西云维
二、根据江银萍分提交到法院《民事起诉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5年9月24日,江西云维与江银萍分签订了《授信协议》(洪银萍分营支授字第1500169号),协议约定江银萍分提供江西云维额度6000万元一次性授信,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同日,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洪银萍分营支借字第1500169-001号),江银萍分借款6000万元给江西云维,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同时江银萍分与云维股份、大为制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云维股份、大为制焦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9月25日江银萍分向江西云维发放了6000万元借款。
2、诉讼理由
根据江银萍分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江银萍分认为江西云维财务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发生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西云维偿还借款本金59,999,992.00元及至2016年9月9日利息596,284.7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大为制焦就上述债务向江银萍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4、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同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因江银萍分为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本案被告的银行存款60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止到公告日,大为制焦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冻结账户余额115,283.68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件尚未开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41号应诉通知书
(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