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大冶城投02)。
(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3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5年每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八)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2日。
(九)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一)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二)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大冶城投: 指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簿记管理人: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 :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组织。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冶市国资局 :指大冶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大冶市国资公司 :指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监管人 :指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
债券持有人 :指通过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债券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债券有关事项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加强平台公司管理通知》: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公司章程》:指《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承销协议》:指本期债券承销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指本期债券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6〕20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2015年7月23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转报意见》(鄂发改财贸〔2015〕431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期债券申请材料。
2015年7月21日,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5年企业债券的请示》(黄发改财贸〔2015〕169号),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期债券申请材料。
2015年6月29日,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请示》(冶发改文〔2015〕33号),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期债券申请材料。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法定代表人:吴著怡
经办人员:柯寻灵
办公地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联系电话:0714-8863305
传真:0714-8863321
邮政编码:435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瞿秋平
经办人员:伍敏、熊婕宇、张琳、江艳、尹经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副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经办人员:蔡文忠、林世杰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9层
联系电话:0591-83252351、0591-83252210
传真:0591-85520136
邮政编码:350003
(三)分销商
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经办人员:阮剑东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联系电话:025-83367888-3113
传真:025-83213223
邮政编码:210008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经办人员:艾莹韵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9楼固定收益部
联系电话:027-66799891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88170752、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负责人:聂燕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68870676、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
经办人员:张岭、江艳红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工行知音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27-82809031
传真:027-82816985
邮政编码:430060
五、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7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光
经办人员:张佳丽、王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7层
联系电话:010-62299752、010-62299726
传真:010-65660988
邮政编码:100088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
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湖景花园一楼
负责人:陈磊
经办人员:彭阳
办公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湖景花园一楼
联系电话:0714-8762955
传真:0714-8771100
邮政编码:435100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层
负责人:吕晨葵
经办人员:周群策、郭会林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27-82622590
传真:027-82651002
邮政编码:430019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大冶城投02)。
三、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3个计息年度末开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价格和认购单位: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6年8月30日。
十一、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6年9月2日。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6年8月31日。
十三、起息日:自2016年8月31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3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5年每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3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信用评级: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三、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6年第二期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境内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账户或者A股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和/或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和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息兑付办法具体如下: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后5年每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3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兑付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9年至2023年每年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本金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将按照上述比例注销债券持有人持有的相应部分的本期债券。当年应兑付债券本金金额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最后5个计息年度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9日
住所: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法定代表人:吴著怡
注册资本:贰亿陆仟伍佰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及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从事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冠名、广告发布、出租车标、公交线路、停车收费等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及市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委托贷款及管理;土地资源收购、储备、开发、经营(涉及政府授权的经营范围按政府文件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9日,是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大冶城投便肩负了大冶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水及公共运输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同时,在大冶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公司积极探索城市建设投融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城市建设和经营,不断提升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下,发行人的资产总计为2,715,238.07万元,负债合计为749,632.9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65,605.11万元。2015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75,285.21万元,净利润43,016.02万元。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国资公司”)持有发行人100.00%的股权,是发行人的唯一股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被质押的情况。
大冶国资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国有独资公司。近年来,大冶国资公司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集中整合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探索建立了宽领域、全方位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通过统一配置资源,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了资产集中、资本集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有效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显著提升了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效率,确保了大冶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大冶国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投资、租赁、收购、国有资产信息咨询。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大冶国资公司资产总额为277,892.2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4,922.78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2,615.93万元,净利润为5,159.24万元。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经大冶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建,并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综合部、融资部、资产经营部、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六个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图如下:
图8-1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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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下属二级子公司2家,均为全资子公司,详情如下:
表8-1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二级子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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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表8-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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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大冶市城市建设的主导企业,主要承担大冶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公用事业经营等业务,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代建业务、土地开发整理、水务经营业务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贡献最为显著。
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1,070.53万元、66,384.42万元和75,285.21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较2013年下降了45.17%,这主要是受土地开发整理的收入减少53,193.49万元所致。2015年营业收入较2014年上升了13.41%,主要是土地整理业务和代建项目管理费收入增加所致。发行人近三年的营业成本分别为69,092.78万元、33,955.94万元和39,383.04万元,与营业收入的变化趋势一致。
表9-1 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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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代建业务
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分别实现代建业务收入2,183.57万元、4,116.35万元和8,699.88万元,受大冶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影响,公司代建收入水平呈现出一定的年度波动性。公司近三年代建业务毛利润分别为284.81万元、0.00万元和1,134.7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3.04%、0.00%和13.04%,其中2014年代建业务毛利润下降至0.0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4年公司确认的代建收入系城西北工业园23号路道路排水工程,由于城西北工业园归属于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财政局考虑到城西北工业园相关收益归属于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在签署该项目管理协议时仅以实际造价向发行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截至2015年底,公司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均不会涉及不收取代建管理费事项,未来代建业务的盈利能力较为稳定。
2、水务经营业务
2013年至2015年,自来水公司实现自来水销售收入4,456.92万元、4,857.22万元和6,485.82万元,三年的复合增长率为20.63%。自来水销售业务近三年的毛利率分别为23.92%、18.65%和31.44%,呈现先降后升的态势,其中2014年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水电费及员工工资上涨所致;2015年毛利率较上年末增长了12.7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水价调整所致。
自来水公司近年来积极推进城区管网改造工程、工业园供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城西路和石家菜园、方家园等道路与片区管网改造工作,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自来水管网安装收入4,570.12万元、928.91万元和823.31万元。自来水管网安装业务近三年的毛利率分别为6.03%、21.26%和8.73%,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该项业务存在部分成本未结转,而发行人子公司大冶自来水安装公司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故收入成本不匹配,导致毛利率变动较大。
3、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分别实现土地开发整理收105,566.49万元、52,373.00万元和55,175.00万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依次达到了87.19%、78.89%和73.29%。公司2013年实现的土地开发整理收入水平较高,主要是受益于全国土地市场逐步回升,公司整理开发的琪豪花园、阳光新都、消防队以东、众鑫大厦、格康花园、外滩首府、育才华府二期等地块陆续拍卖,使得公司当年实现的土地开发整理收入较高。公司近三年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7.51%、60.00%和60.00%,稳中有升,表现出较高的获利水平。
表9-2 发行人2013年至2015年土地开发整理收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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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公共交通业务
2013年至2015年,公司依次实现公共运输收入2,535.97万元、2,542.73万元和2,443.20万元,较为稳定。公司近三年公共运输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5.00%、-16.88%和-28.54%,均为负,主要原因是公汽公司公交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及运营成本有所上升,使得公司运输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代建业务
发行人是大冶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唯一的实施主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公益性、基础性较强,具有典型的非单纯盈利性经济特征。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因此投资回报率一般不高,但城市基础设施的逐步配套和完善对城市经济的增长起到不可或缺的支持和拉动作用。
发行人的基础设施业务采用与大冶市政府签订《代建项目管理协议》模式。根据协议约定,大冶市政府负责审定项目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行人负责项目质量、进度控制、项目的实施等;大冶市政府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发行人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为项目实际造价的15%确认。
截至2015年末,公司前五大代建公益性项目如下:
表9-3 2015年末发行人前五大代建公益性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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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务经营业务
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冶政发〔2003〕10号)和《关于成立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冶编〔2003〕13号),发行人自成立时起便负责城市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公司等经营管理,并享有收益权。大冶市政府赋予发行人自来水销售及水管网安装修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职能。其下属子公司大冶市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大冶市城区及周边乡镇自来水的生产及供应业务,同时,兼营自来水管道安装、销售水暖器材等方面业务。大冶市自来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安装公司”)系大冶市自来水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及周边乡镇供水、排水管道工程的安装及相关水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安装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冶市自来水销售、自来水管网建设等公用事业发展迅猛。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子公司大冶市自来水公司近三年依次完成城市供水量2,929.00万吨、3,185.00万吨和3,100.00万吨;依次实现售水量2,486.00万吨、2,755.00万吨和2,650.00万吨,售水量总体较为稳定。
表9-4 发行人近三年度自来水生产销售及污水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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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冶市城乡供水价格的批复》(黄价环资发〔2014〕87号),大冶市城乡供水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1.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3.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8.00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第一、第二、第三水价分别为1.85元/立方米、2.78元/立方米、5.55元/立方米。根据《关于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冶价经〔2007〕28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元/吨(不分用水类别)。
此外,自来水公司还积极推进大冶市区及周边乡镇的供水工程建设及改造工作,负责实施了大箕铺镇供水工程、茗山乡供水工程、刘仁八工程、殷祖供水工程、金牛灵乡供水工程、王英水库引水工程等供水工程的建设,其中:茗山供水工程全面完工,并正式投入运行;大箕铺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并实现了3个村的供水;金牛灵乡改扩建工程完成镇区管网改造;王英水库引水工程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表9-5 发行人近三年度自来水生产销售及污水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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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发行人是大冶市从事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的重要主体,土地开发整理收入是其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业务委托开发的通知》及发行人于大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签署的《委托代开发合同》等文件,土储中心将其从事的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等相关业务委托给大冶城投经营,委托代开发的期限为10年,从2010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委托代开发期间,大冶城投承担为实施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并按照经营用地收入的40%提取管理费支付给土储中心,该部分费用计入土地转让成本。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土地开发整理净收入归大冶城投享有。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将整理好的土地交土储中心,二级开发商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3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大冶市财政局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应在90日内完成相关税费规费的扣划工作,并将剩余资金划入发行人专用账户。目前,发行人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均能正常回款,不存在因政府原因拖欠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如下:
表9-6 2015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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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公共交通业务
根据《关于成立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冶编〔2003〕13号),发行人自成立时起便负责公汽公司经营管理,并享有收益权;同时负责市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经营权的管理和收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冶市公共汽车公司是大冶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开发的主体。公汽公司是负责大冶市城区公共交通的唯一主体,同时兼营市区及近郊区出租汽车、零售汽车的配件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房屋及场地出租等业务。
近三年,发行人子公司大冶市公共汽车公司展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2013年至2015年,公汽公司分别完成客运周转量4,800万人次、4,950万人次和4,950万人次;公司依次实现公共运输收入2,535.97万元、2,542.73万元和2,443.20万元。 截至2015年末,公汽公司拥有公交车辆240标台,公交线路15条;在用公交场站66座,其中大型场站2座。此外,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公汽公司还购进新能源公交车72台,增开线路1条、优化调整线路2条,并完成了6条线路营运车辆更新升级。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及前景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是现代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载体,是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承担为城市提供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功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国内城市基础设施现状相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发展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具体表现为:大城市交通拥挤,城市道路发展难以适应城市发展,居民居住条件差,环境和噪声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中小城市自来水、天然气普及率低,硬化道路比重低,污水、废物处理设施缺乏等。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仍是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不断扩大,发展速度也将不断加快。国家相继出台有关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进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缓解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压力,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推进大中小城市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也指出要鼓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中国国务院于2013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50%至55%,到2050年将达到60%至70%,城市化率以每年1.20%的速度提升。
总体来看,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和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大冶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十二五”期间,大冶市通过组建市场化投融资平台,累计投资200亿元以上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先后完成城际铁路公交换乘中心、铜都大道等重点交通工程,全面启动跨尹家湖大桥、跨大冶湖特大桥、锦冶大道、光谷大道等建设项目,先后建成尹家湖公园、青铜文化广场、体育公园、沙滩公园、碧桂园湿地公园等城市公园和小游园;启动了王英水库引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进展顺利。至“十二五”末期,大冶市城镇化率已达到54.41%。
“十三五”期间,大冶市将按照“合理规划、超前考虑、精细设计、优质建设”要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着力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逐步建成系统完善、安全高效、城乡一体、区域统筹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城市转型和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加快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完成鄂东城市群城际铁路专线黄石段项目、武汉至阳新高速(大冶段)、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鄂州至咸宁高速大冶段等工程建设,基本形成内畅外连、“六纵六横”的快速公路网络,进一步完善“二纵一横一联”高速公路网和“四纵五横”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网,积极融入武汉城市圈交通一体化和黄石市综合运输主枢纽;围绕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加快推进新区道路建设和旧城道路改造,建设完善公交换乘枢纽、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加快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城南、城西北污水处理厂建设;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有序推进地下管网改造,完成大冶市铜绿山考古遗址公园管网、大冶市非金属产业园管网等工程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重点推进王英水库30万吨饮用水工程建设;完善城市排水、防洪、排涝设施,开展大冶湖(大冶段)和保安湖综合治理工程;抓好电网综合改造升级,新建500KV变电站1座、220KV变电站2座,调整110KV及以上的电网结构,改造增容部分现有变电站;加快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运用,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2、城市水务行业
(1)我国城市水务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城市水务行业的行业链涵盖水源工程、管道输送、水生产、水配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水环境治理等多个环节,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用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水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城市供排水问题仍然突出,其严重性和重要性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均将解决城市供排水问题视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国家“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加强城市供排水中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增强安全供水能力,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2010年12月31日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应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
2012年5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出台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明确将改造供水设施、新建供水设施、强化水质监测与监管以及供水应急能力确定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总投资达到了4,100.00亿元,其中:水厂改造投资465.00亿元;管网改造投资835.00亿元;新建水厂投资940.00亿元;新建管网投资1,843.00亿元;水质检测监管能力建设投资15.00亿元;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投资2.00亿元。同时亦明确至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协调发展,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两型社会的不断建立,我国水务市场将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态势,并逐步进入改革与发展的黄金期。
(2)大冶市城市水务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2015年,大冶市投资2.35亿元,完成了红旗泵站和三里七泵站更新改造,整修病险水库25座、涵闸6座,整修清淤渠道130公里;解决了4.36万农村居民和1.85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建立了农村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进展顺利。“十二五”末,大冶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污水处理率93.6%。
“十三五”期间,大冶市将巩固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对病险水库、涵闸的除险加固,完成病险水闸改造项目、民垸堤防加固项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熊家洲堤防、截流渠除险加固等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加大对重点涝区的综合治理,对大型重点湖泊进行防洪除涝、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湖泊调度与控制运用等综合治理,开展大冶湖(大冶段)和保安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洪涝灾害易发、人口密集的中小河流及河段的综合治理,加固堤岸,清淤疏浚;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推进王英水库30万吨饮用水工程建设;抓好农村饮水安全提质增效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强化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抓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完善灌排体系;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快推进大冶湖、三里七湖、红星湖、天子湖等重要河流湖泊综合治理。
3、土地开发整理行业
(1)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内容的不同,土地开发整理可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三种类型。
2011年以来,我国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受此影响全国土地价格有较为明显的下降,2012年全国土地供应量和价格均价处于近几年的较低水平。2013年政府强调更趋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大型房企回归一二线城市,土地供求量、价格升至自2010年以来最高水平。2014年土地市场先热后冷,年初延续翘尾行情,后受楼市渐冷传导影响,土地市场趋于低迷。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相关信息显示,2014年全年土地市场总推出面积和成交面积分别较去年下降24%和31%,土地出让金较去年减少27%。
表9-7 2014年全国300城市土地供应与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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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指数研究院
(下转26版)
发行人
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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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