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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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未来三年,若公司当年度盈利,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快速发展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还应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公司控股股东明再远已出具《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承诺函》,同意公司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并承诺在未来三年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确保公司在当年度盈利,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5年2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累积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天然气定价体制所导致的上下游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主要从事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上游企业主要为中石油及中石化等天然气开采企业,下游为各类城市天然气用户。
根据我国目前的天然气价格机制,上游天然气的门站环节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公司天然气采购价均按上述原则与上游供气单位协商确定。公司上游供气单位绝大部分为中石油及中石化下属单位,通常根据其各自天然气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公司客户构成情况以及中石油或中石化内部定价标准确定,实际浮动空间较小。
公司对下游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除部分地区工业用户和CNG批发可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价格为上限协商定价外,其余用户销售价格均无浮动空间。
报告期内,发行人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毛利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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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以看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的顺调机制使公司报告期内的天然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呈同向变动,2013年-2015年公司天然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随国家发改委上调上游气源价格而呈上涨趋势,而2016年1-6月因国家发改委下调上游气源价格而使公司天然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随之下降。
2013年-2015年毛利和毛利率逐年下降,其主要原因是:(1)上下游价格不同等上涨影响,2014年与2013年相比,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上涨0.20元,而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上涨0.15元,使2014年公司毛利及毛利率有不同程度地下降;(2)2015年毛利率与2014年基本持平,但受我国国民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2015年公司天然气销量较2014年下降14.09%,从而使2015年毛利有所下降。2016年1-6月天然气销售业务毛利为9,284.70万元,毛利率为26.93%,毛利率较2014年、2015年均有所上升,其主要是受国家发改委下调上游气源价格影响,公司2016年1-6月天然气平均采购单价降幅高于平均销售单价降幅所致。
虽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但在报告期内或未来,当上游(门站及以上)价格向上调整时,如果公司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同步、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将会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受业务地区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限制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天然气消费量与消费增长速度与当地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稳步推进,经济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本公司城市燃气业务的经营区域包括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阜康市、五家渠市、库车县、焉耆县、博湖县及和硕县等7个市(区、县),若今后上述地区的人口及经济规模不能持续增长,将不利于本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三)市场竞争风险
城市燃气业务因其行业特点,在同一地区通常只由一家企业进行独家特许经营。公司城市燃气业务的经营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阜康市、五家渠市、库车县、焉耆县、博湖县及和硕县,在上述地区公司均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协议,明确公司在当地拥有城市燃气业务的经营权,其中:库车县为非独家特许经营权,其他六个地区均为独家特许经营权。
目前,在公司拥有独家特许经营权的和硕县,在人口较少的偏远乡镇,由于公司考虑经济效益未铺设管网,存在当地政府授权第三方经营的情况;在公司拥有非独家特许经营权的库车县,也存在当地政府授权第三方经营的情况。公司为最早进入库车县、和硕县开展城市燃气业务企业,已铺设了遍布城区的燃气管网,由于城市燃气投资规模大且关乎民生大计,为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最大程度保障安全,当地政府通常不会允许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在公司已开展燃气业务的区域内经营燃气业务,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只能与公司在尚未普及使用天然气的区域依法竞争以取得该区域的城市燃气经营权。因此,库车县、和硕县的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对发行人现有城市燃气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公司拥有独家特许经营权的城市燃气经营地区,当地政府一般不会再授权第三方经营燃气业务。但如果当地政府违反相关合同约定,授权第三方在公司尚未铺设管网的区域开展燃气经营业务,将对公司未来燃气经营业务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在各地所从事的CNG汽车加气站业务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其他企业的竞争,各地已有其他从事CNG汽车加气站业务的企业进入。发行人自有加气站所用气源主要来自自有管道管输天然气,而同区域其他企业CNG汽车加气站用气以车载运输为主,相比而言,发行人有一定的运输价格优势。但如果发行人不能维持较高水准的管理及服务,仍可能在CNG汽车加气站业务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影响经营业绩。
(四)国内成品油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自2014年6月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国内成品油价格也出现下降。公司的CNG汽车加气站与加油站之间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目前,公司经营管理了27座CNG加气站。报告期内,公司CNG业务分别实现销售收入27,715.92万元、29,923.06万元、26,089.15万元及9,872.78万元,占天然气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67%、39.10%、36.26%及28.64%,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但绝对金额仍然较大。如果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下降并长期在低位徘徊,将导致CNG汽车的百公里运营成本与使用汽油相比优势下降,对公司CNG业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一旦发生泄漏,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燃气用具质量问题而造成天然气泄漏从而引发各类事故,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城市燃气企业尤为重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虽然未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人为失误、用户使用不当或燃气用具质量问题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
(六)气源稳定性风险
目前,公司天然气主要来自中石油及中石化下属企业,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与各上游供气企业之间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公司各子公司均按年与供气方签订正式的天然气采购合同,其中米泉公司及五家渠公司与部分供气方签订了天然气长期供气意向协议。鉴于本公司天然气销售中绝大部分属于城市民用燃气,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且属于《天然气利用政策》中的优先类,因此上游企业供气通常均能满足公司用气需求,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而严重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情形。
但是,由于我国天然气总体供求矛盾仍比较突出,如果未来上游供气企业在天然气调配平衡中因政策或其他因素不能满足本公司的用气需求,将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募集资金项目发挥预期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此外,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若未来因供求矛盾导致公司无法及时获得新气源,将直接影响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及拓展新的业务区域。
(七)不能及时拓展业务区域风险
拓展新的业务区域是城市燃气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目前经营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特许经营模式。由于城市燃气行业关系民生,且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并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不可复制性,为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成本最低化和安全保障最大化,通常各地在确定城市燃气投资及运营方后均会授予其在该区域较长时间的特许经营权。目前我国城市燃气企业对其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特定区域的经营处于一定程度上的独占地位。对于已被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域,本公司将难以进入开展城市燃气业务。对于尚未普及使用天然气的区域,本公司需要与其他城市燃气企业依法竞争以取得该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如本公司在竞争中失利导致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取得该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则今后本公司将难以进入该区域开展城市燃气业务。
(八)税收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减免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依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除精工建设公司以外,长通运输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税率为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其余9家公司在报告期内均实际享受了税率为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与发行人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相关政策理论上存在不确定性。如发生政策变更或其他行政因素,发行人无法享受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将给发行人的盈利水平、资金筹措及使用以及战略制定造成重要影响,发行人存在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经营业绩不确定性风险。
(九)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盈利水平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根据经中审众环审计的公司2016年1-6月、2015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2016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9,905.94万元和7,978.12万元,2015年1-6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2,687.09万元和9,390.33万元,2016年1-6月较2015年1-6月同比分别下降6.52%和15.04%。
由于近年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并考虑国家发改委自2015年11月20日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等因素,公司预计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55,000.00 万元-56,500.00万元,净利润区间为11,200.00万元-11,700.00万元,2015年1-9月公司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57,822.56万元和12,748.73万元,据此测算,2016年1-9月较2015年1-9月同比下降的区间分别为2.29%-4.88%和8.23%-12.15%。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有关2016年1-9月经营业绩的表述仅为公司对未来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若投资者据此决策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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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Xintai Natural Gas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楼兰新城25栋1层商铺2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3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明再富
注册资本:120,000,000元
实收资本:120,000,000元
经营范围:天然气(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对城市供热行业的投资;燃气具、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0991-3376700
传真:0991-3328990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发行人系由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2012年12月31日,鑫泰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明再远等39名自然人和10名机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鑫泰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经中瑞岳华审计的净资产29,094.65万元,按照1︰0.41244的折股比例折为股本12,00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65000005000088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前后总股本及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为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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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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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明再远、股东明再富、明上渊、吴金川、张思凤、明葹、明再凤、谢生亮及谢玉玲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具体如下:明再富为控股股东明再远的兄长,明上渊为控股股东明再远的侄子,吴金川为控股股东明再远的表姐,明葹为明再富与前妻张思凤的女儿,明再凤为控股股东明再远的姐姐,谢生亮为明再凤的丈夫,谢玉玲为谢生亮与明再凤的女儿。
黄敏为向幼南的丈夫,曲露丝为吴金川与曲文革的女儿,赵黎为刘冬梅的女儿。
无锡恒泰九鼎、烟台元泰、嘉兴楚庄九鼎、嘉兴晋文九鼎、嘉兴齐桓九鼎、烟台富春九鼎、昆吾民乐九鼎、昆吾民安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均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的基金。
本公司关联股东各自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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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业务与技术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的输配和销售,目前公司城市燃气业务的经营区域均在新疆境内,包括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阜康市、五家渠市、库车县、焉耆县、博湖县及和硕县等7个市(区、县)。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及服务的用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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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模式
1、燃气销售业务
(1)管输天然气
对于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及普通工业用户,由双方签订合同后为其通气,合同中对气价、计量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
对于大型工业用户,由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对方进行洽谈后签订合同,合同中对供气量、气压、气价、计量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
公司对下游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除部分地区工业用户和CNG批发可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价格为上限协商定价外,其余用户销售价格均无浮动空间。公司将加强与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沟通,努力达成上下游价格顺调的价格联动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争取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同时公司将加强业务开拓,拓展业务区域并增大业务规模,扩大销售气量。
公司对下游用户的结算方式包括IC卡及抄表两种方式。IC卡模式为用户先行对IC充值后再用气,如卡内余额不足则需充值后才能继续用气,实际为预收款结算模式。抄表模式为每月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表进行抄表,根据抄表数确定用户用气量以及用户气款金额,客户采用预缴气款或按月缴款方式付费,采取按月缴款的,付款期限通常在10天以内。
(2)CNG汽车加气站车用天然气
对于CNG汽车加气站汽车加气用户,通常在加气站加气后根据实际加气量及气价现场及时结算。
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的部分加气站还承担为乌市公交集团及珍宝巴士车辆进行加气的任务,由于乌市公交集团及珍宝巴士车辆主要为公共交通车辆,加气频繁且加气量较大,因此采取每月末进行汇总结算的方式,用气方按月缴付气款。
(3)车载CNG
对于从事经营CNG汽车加气站业务的部分客户,公司采用车载CNG方式进行销售。公司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约定供气量、气价、天然气交付点、结算方式等。通常由公司将CNG用车载方式运至对方CNG汽车加气站交付,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据作为结算依据。通常双方按月结算,购气方根据实际购气金额缴款。
2、天然气入户安装业务
天然气用户向本公司所属辖区的各子公司提出用气申请后,由本公司的各子公司与用户签订燃气设施入户安装协议(合同),根据不同类型用户的用气规模、用气特点等进行安装方案设计和设备选型,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对于新建楼盘的天然气入户安装,公司按照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与房地产开发商结算安装费,并为用户办理通气手续,交付用户使用。
(四)主要原材料
我国陆上绝大部分天然气开采及主干线管道输送均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从事,本公司绝大部分天然气均直接采购自中石油和中石化下属单位。报告期内,向本公司各子公司提供气源的主要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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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城市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投资大,且在同一供气区域内一般不允许重复建设。因此,城市管道燃气运营商在特定供气区域内的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
目前本公司在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阜康市、五家渠市、库车县、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等7个市(区、县)从事城市燃气业务,本公司在从事城市天然气业务的各地区均已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建设合同或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方式取得了经营权。
2012年-2014年,公司在新疆城市天然气供气量中的市场份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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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疆城镇天然气供气总量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五、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90,047.19万元,净值58,006.40万元,整体成新率为64.42%,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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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有54处房产和30宗土地使用权;此外,公司还拥有注册商标4项和实用新型专利2项。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的输配和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控制着鑫泰房地产、金石矿业、泰康明鑫、翰疆星际和五家渠房地产(2014年7月已转让)。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租赁房屋、出租房屋。
(1)租赁房屋
2015年7月20日,发行人与鑫泰房地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鑫泰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楼兰新城小区内25号楼1层2号中面积为235.7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发行人,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屋租赁关联交易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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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屋租赁之定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且金额较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出租房屋
2013年7月14日,五家渠公司与五家渠房地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五家渠公司位于五家渠市幸福路511号511-6面积为19.67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五家渠房地产,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租金为每年0.52万元。
2013年8月20日,米泉公司与金石矿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米泉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路56号的面积为1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金石矿业,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租金为每年0.60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租房屋关联交易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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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租房屋之定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且金额较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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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关联担保2010年9月6日,鑫泰房地产、鑫泰有限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团购方式购买鑫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楼兰新城”小区房产。鑫泰有限为鑫泰房地产因违约行为而给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3年11月26日,鑫泰房地产、鑫泰有限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新疆鑫泰不再向鑫泰房地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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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
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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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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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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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公司非经常损益明细表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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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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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指标
1、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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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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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12%、76.65%、68.30%及73.12%。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构成,这与城市燃气行业基础设施投资大的经营特点相适应。
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及存货构成,流动资产的结构与所从事的城市天然气销售和天然气入户安装的业务经营特点相适应。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9.79% 、87.11%、63.49%及82.69%。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产流动性相对稳定,生产经营一直处于正常发展状态,现金流量情况较好,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本息的风险。
(二)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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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99%以上,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租赁费、材料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分类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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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天然气销售及天然气入户安装,报告期内,天然气销售及入户安装收入合计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99.74%、99.64%、99.89%及99.99%。
此外,公司还向部分居民提供液化气销售,但由于天然气使用逐渐进入城市及乡镇,逐步代替传统的液化气使用,2014年已经已经不再从事该部分业务。公司主营业务还包括压缩天然气运输业务,该部分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总额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毛利主要由主营业务贡献,主营业务毛利占毛利总额的98%以上。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按业务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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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某业务类型毛利率贡献=收入占比×该业务类型毛利率
报告期内,天然气销售业务对主营业务毛利率贡献逐年下降,天然气入户安装业务对主营业务毛利率贡献逐年增加。
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比降低,主要系天然气销售业务毛利率降低影响所致,天然气销售业务对总体毛利率影响较大。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比略有上升,主要系入户安装业务毛利率上升影响所致。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主要原因系国家发改委下调了上游气源价格,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幅度小于采购价格下降幅度所致。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以下简称“净现金流”)分别为4,682.65万元、-2,354.33万元、12,152.15万元及-7,029.91万元。
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基本与公司营业收入相匹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与公司净利润相匹配。
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929.51万元、-6,434.56万元、-6,753.11万元及-1,442.21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2014年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为股东充实的资本公积,同时进行了较高额度的现金股利分配和债务偿还,使得2014年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比2013年增加。2015年,公司增加了银行借款,使得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减少。2016年1-6月,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支付股利所致。
(四)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未来趋势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重点突出、产品结构简单明确、盈利模式清晰可靠。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市场空间较大
作为高效清洁能源,天然气目前在我国基础能源的消费比重不到5%,远低于约24%的世界平均水平。可以预见,在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下,天然气消费需求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快速增长。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天然气利用产业政策,国家将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在天然气消费中的比重将进一步提升。
2、自有长输管网将确保盈利能力及增长潜力
(1)增强输配能力
公司加大投入建设自有长输管网,可以及时将上游气源的天然气输配至各门站、加气站,保证各个子公司天然气的不间断供应的同时,根据下游销售情况自行调节输配量,提高经营效率。
(2)减少输配支出,摊薄固定成本
若使用第三方管网进行天然气输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管输费,从而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公司自有长输管线,可以降低自身成本;此外,由于长输管网的铺设系固定成本支出,相关的折旧费用不会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张大幅度增加,因此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增长,固定成本将被进一步摊薄,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为区域扩张奠定基础
公司目前经营区域分布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库车县、焉耆县、博湖县及和硕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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