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3版)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2个或2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亦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司5%以上的主要股东张维仰先生配偶的弟弟周耀明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张维仰先生将在审议该等事项时,回避表决。
现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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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张维仰先生配偶的弟弟周耀明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张维仰先生将在审议该等事项时,回避表决。
七、修订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原第五章第二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则以审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预留股份的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现修订为: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则以审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预留股份的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八、修订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原六章第一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8.4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8.43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东江环保A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本计划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02元/股(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即8.51元/股;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本869,382,102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元(含税),前述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21日,权益分派实施后,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8.43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现修订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8.7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8.7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东江环保A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系审议通过本计划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58元/股(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即8.79元/股;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本869,382,102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元(含税),前述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21日,权益分派实施后,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8.71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九、修订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条件
原七章第一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行使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现修订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行使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删除有关递延解锁的约定
删除原草案中的以下内容:
若在解锁期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则按如下方式处理:
若第1个、第2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3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当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第3个解锁期拟解锁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同时存在有第2个解锁期的标的股票递延至第3个解锁期的情况,鉴于第3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当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则第2个解锁期的标的股票亦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一、增加“业绩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内容
《草案修订稿》中加入“业绩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小节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本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参照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本计划设定的上述历年净利润增长率、历年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下表选取的10家同行业上市公司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值15.12%和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9.70%,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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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摘自各上市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综上所述,公司对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而设定的,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业绩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十二、补充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和估值模型参数取值
《草案修订稿》中加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两小节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经论证,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以董事会当天作为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三、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1、估值模型
本计划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采用Black-Scholes模型进行估计。
2、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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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修订预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原九章第二条 预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定授予日为2016年7月及2017年2月,经测算,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11,315.55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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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订为: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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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2017年3月授予预留部分138万股,授予价格及测算参数等于本次测算,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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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实施程序及授予时间
1)原十章第一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计划草案;
(三)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六)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等事宜。
现修订为: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计划草案;
(三)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七)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九)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二)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等事宜。
2)原十章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授予条件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应符合本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四)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五)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现修订为:
(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授予条件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六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应符合本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还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六十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有权在授予日之前向激励对象发出《认购确认书》,激励对象应在三日内将《认购确认书》签署完毕,并将一份原件送回公司;同时,激励对象应在认购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在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后的两日内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及确认书》;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认购确认书》、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及《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及确认书》编号等内容;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十五、补充纠纷解决机制
《草案修订稿》中加入“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小节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公司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本计划实施情况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六、删除原草案第十二章第四节内容,增加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内容如下: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其他情形
(一)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将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二)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本计划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应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除因本章第二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第三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一)项规定的公司或激励对象自身原因外,如出现其他情形需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十七、原草案第十三章变更为《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增加第三节 回购注销的程序,增加内容如下:
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终止、激励对象不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或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回购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9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
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9日。
4、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注意:股东就同一议案在进行网络投票时,仅能投票一次,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将视同在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作出相同的投票。
8、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独立董事将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建议授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修订稿)的议案》与本次会议的其他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请见与本通知公告同日发布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修订稿)》。
9、出席对象:
(1)本公司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及H股股东。其中,有权出席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为截至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3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截止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3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普通决议案:
1、选举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
1.1 关于选举刘韧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刘伯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邓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黄艺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朱征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限制性股份的特别授权的议案;
4、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逐项审议);
4.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4.3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和解锁期;
4.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4.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条件;
4.6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4.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4.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4.9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4.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激励计划;
4.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4.12 回购注销的原则。
5、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建议授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选举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统称“非独立董事”)与选举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其中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非独立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3至7项议案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1至7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及2016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6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限制性股份的特别授权的议案;
2、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逐项审议);
2.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2.3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和解锁期;
2.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2.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条件;
2.6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2.9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2.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激励计划;
2.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12 回购注销的原则。
3、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建议授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三)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限制性股份的特别授权的议案;
2、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逐项审议);
2.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2.3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和解锁期;
2.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2.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条件;
2.6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2.9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2.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激励计划;
2.1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12 回购注销的原则。
3、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建议授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
1.登记时间:2016年10月8日、9日上午9:00 - 11:00,下午14:00 - 17:00。
2.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
(二)H股类别股东会
请参阅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 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为本公司挂牌一只投票证券,本公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
(3) 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A 输入买入指令;
B 输入证券代码;
C 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对应申报价格,100.00元代表总议案(但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单位:元
■
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4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4.01代表议案4中子议案4.1,4.02代表议案4中子议案4.2,以此类推。5.00代表议案5;6.00代表议案6,以此类推。
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全部议案统一投票,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其他需要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D 在“委托股数”项下输入表决意见
■
E 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 计票规则
A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已先投票的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再对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为准。
B 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C 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D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5)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议案2至议案7,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 议案1为累积投票事项,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填报表决意见的投票操作举例
A 如果股东对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其他全部议案投赞成票,其申报顺序如下:
■
B 如果股东对议案4的子项4.1、4.2投赞成票,其申报顺序如下:
■
C 如果股东对议案4的子项4.1、4.2投反对票,其申报顺序如下:
■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东获得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A 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B 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A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投票”;
B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C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D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4) 投票注意事项
A 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B 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C 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D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娜
(2)联系电话:0755-86676092
(3)传真:0755-86676002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
(5)邮编:518057
2、本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一.回执;
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三.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回执
回 执
截至2016年9月29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拟参加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联系方式: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截至2016年9月29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作为“东江环保”(002672)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说明:1、议案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填写投票数。
2、除议案一外,委托人可在其他议案“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如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或指示不明确的,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4、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5、本授权委托书应于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填妥并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截至2016年9月29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作为“东江环保”(002672)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说明: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或指示不明确的,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4、本授权委托书应于股东会召开之前填妥并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9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邓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根据实际进展,现对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邓谦先生的简历补充公告如下:
邓谦先生,1976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历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企业发展部主管、高级主管以及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自2016年5月至今担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部长;同时邓谦先生兼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欧晟绿色燃料(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欧晟绿色燃料(揭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欧晟绿色燃料(香港)有限公司、欧晟绿色燃料(揭阳)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运用欧盟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与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相似性。
邓谦先生除在公司5%以上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企业任职外,其未与本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关于选举邓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93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一、 投资概述
1、 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 投资额度
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在限定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 投资品种
仅限于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1年,且产品应有保本约定或发行主体能提供保本承诺。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有关风险投资的规定。
4、 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购买上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目前的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在具体投资操作时公司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预算和安排,不会对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5、 投资期限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 实施方式
由财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财务部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理财产品的分析以及提出的申请,审慎行使决策权。公司应向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二、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 投资风险
1)公司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计划决策决定投资额度和期限,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尽管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 控制风险措施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有关风险投资的规定。
2)公司每笔具体理财事项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具体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中应明确界定产品类型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短期投资品种,不得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财务部在具体实施时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三、 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仅能够使公司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还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 专项意见说明
1、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包括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包括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2、 监事会意见
公司(包括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公司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该投资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包括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五、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十二个月购买仍持有的相关理财产品累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2%。
六、 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9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与会董事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东江”)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用于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无害化部分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不超过8年,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获批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条件以银行审批为准。
本次担保属于2016年6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担保额度内,因此此次担保无需再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场所: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循环经济园区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主营业务: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江西东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4,612,299.89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4,903,590.10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9,708,709.79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02,492.91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江西东江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5,907,089.44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3,910,562.2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1,996,527.19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0,089,632.49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287,817.40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 担保事项的发生时间: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
2) 担保方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 相应债权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将以银行核准的额度和期限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江西东江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在对其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认为相关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为江西东江提供担保,有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连同本次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86,329.7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81%,本公司的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