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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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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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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6.4.5.11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4)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6.4.5.12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5.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6.4.6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6.2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6.3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6.4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7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2015年9月8日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4.8 关联方关系

6.4.8.2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

6.4.8.3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9 本报告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9.2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注:本基金于2016年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会计期间未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交易。

6.4.9.3 关联方报酬

6.4.9.3.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3.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4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于2016年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会计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9.5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9.5.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份额。

6.4.9.5.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2016年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6.4.9.6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9.7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9.8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10 期末(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0.2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10.3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1.1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1.1.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1.1.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2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11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1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1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信息,应阅读登载于http://www.yhfund.com.cn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1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买入股票。

1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1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2016年4月24日仅持有上述三只债券。

1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12.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2016年4月24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2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1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1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信息,应阅读登载于http://www.yhfund.com.cn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1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2.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1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一只债券。

1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2.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2.12.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13.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13.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13.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14.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14.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14.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5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转型后:

单位:份

转型前:

单位:份

§16 重大事件揭示

16.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6.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6.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6.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6.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6.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转型后)

16.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为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服务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为根据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4月25日。

16.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6.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转型前)

16.8.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为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服务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为根据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

16.8.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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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