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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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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股票简称:花王股份 股票代码:603007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花王股份”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内公司若发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并且,肖国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还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吴群、束美珍、山南沃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盛宇丹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公司股东束美珍、山南沃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80%,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数量可以达到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股东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扣除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需受“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制股票数量之外,锁定期满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扣除锁定后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80%,锁定期满一年后减持数量不受限制(减持数量可以达到扣除锁定后所持股份数量的100%);

股东吴群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

3、公司董事吴群和通过江苏花种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贺雅新、夏伟勇、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殷敖金、肖锁龙、徐旭升、崔竑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群、林晓珺、潘晓辉、李洪斌、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韦建宏、李义荣、崔竑波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公司应按下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5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票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0%,但不超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至公司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前,公司将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公司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票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先后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另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当年应得薪酬和/或津贴总额的50%归公司所有。

(4)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如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回购上述股份,股份回购的价格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之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确定(期间内若发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先行赔偿。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它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它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六、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承诺,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花种投资、山南沃思、金陵华软、吴群、束美珍承诺,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另外,肖国强还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在公司当年应得薪酬和/或津贴总额的50%归公司所有。

公司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至公司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前,将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除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承诺,如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在公司当年应得薪酬和/或津贴(如有)总额的50%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如违反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除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违反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晓珺、潘晓辉、吴群、贺雅新、夏伟勇、江鹏程、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承诺,如违反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花王集团、花种投资、山南沃思、金陵华软、吴群、束美珍承诺,如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增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违反前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相关承诺主体的原因外,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于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承诺,如未能遵守本人/本公司出具的避免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临房拆除赔偿、社保公积金补偿、劳务用工补偿承诺等相关书面公开承诺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内容合法有效。

七、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下降的风险。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通过承接更多工程项目、扩大跨区域经营规模、加快工程建设速度等方法,来擢升经营效率,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此外,公司还将不断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公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入工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已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在募投项目所辖属区域承接工程,熟悉与了解当地园林市场的环境与特点,在募投项目实施后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增强未来的股东回报。

3、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升盈利水平

目前,公司的业务模式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财务费用较高。未来,公司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而优化财务结构,为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4、强化股东回报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股东回报。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花王集团、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国强、林晓珺、潘晓辉、吴群、施平、成玉宁、范顺曾、李洪斌、李义荣、韦建宏、肖锁龙、殷敖金、徐旭升、崔竑波秉承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特此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相关各方所制定的措施和作出的承诺,不表明其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1458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23号”文批准。股票简称“花王股份”,股票代码“603007”。本次发行的3,33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8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8月26日

(三)股票简称:花王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5.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3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560.52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55.61%的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1.7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肖国强通过持有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77%的股权而间接控制本公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肖国强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1970年9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21119197009******,拥有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

四、公司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35.00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9,044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5.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1.6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配售333.5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001.50万股,本次发行弃购共计90,264股。上述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其中包销金额为1,052,478.24元,包销比例为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88,861,000.00 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 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303001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七、募集资金净额:35,392.9465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8元/股(按照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075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年至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同时招股说明书中也披露了2016年1-3月未经审计但业经申报会计师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2016年1-3月公司的经营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后上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