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2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新项目名称: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并将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3,243.73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0号”《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1.76元。募集资金总额21,57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261.73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1050010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的15,018.00万元拟用于“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3,243.73万元拟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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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之前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3,243.73万元,占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比例为17.76%。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项目尚未投入募投资金。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与发展规划需要,拟将“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并将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预计总投资2,520.00万元,剩余723.73万元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在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基础上,对公司研发资源和研发力量进一步整合,项目拟在位于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的公司自有土地上实施,建设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8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技术中心大楼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设置化学分析室、精密仪器室、药品室、色谱室、样品室、热工室、高分子材料测试室等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有机合成实验室、工业催化实验室、动植物油脂改性实验室、化工装备实验室、化工自动化实验室、功能高分子材料实验室等实验场所,并辅助以图书馆、资料室、会议中心等辅助设施,建成集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研究开发、产品小试孵化和检验检测、行业信息数据汇集、信息沟通交流于一体的技术研发中心。
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项目尚未投入募投资金。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拟对公司研发资源和研发力量进一步整合,通过新增先进的研发和检测设备,建立良好的产品研发环境,吸引高端人才加盟,全面提升公司产品研发的广度、深度、速度以及产品检测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能力。实施该项目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将为公司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持;项目研究定位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将为增塑剂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项目建设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的要求。
公司2016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1,57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261.73万元,其中3,243.73万元拟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未能足额募足该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00万元。出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公司拟将3,243.73万元变更用途,用于“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并将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虽然拟将变更,但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持续投入并不会减少。公司作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高新技术中心“嘉澳增塑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技术研发投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公司承担的“环氧植物油脂类的可生物降解增塑剂”项目2008年11月被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09年10月,公司增塑剂研发中心被评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11年11月,公司主持起草了“环氧大豆油”和“环氧脂肪酸甲酯”两项环保型增塑剂产品的行业标准;2013年10月,公司获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公司先后有多项产品入选浙江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在技术更新换代以及新产品研制方面始终处于业内前列。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科学的研发体系和成熟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了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促进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提高。
公司将依托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进一步梳理、整合、提升研发资源,力争实现“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定的“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产品小试孵化和检验检测,行业信息数据汇集,信息沟通交流于一体的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增塑剂技术研发中心”这一目标。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与发展规划需要,拟将“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并将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预计总投资2,520.00万元,剩余723.73万元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广东若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天新材料”)是国内从事环保型稳定剂研发、生产、销售的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16年6月末,若天新材料总资产2,748.49万元、净资产1,079.73万元,2016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1,894.67万元。
为优化公司环保型塑料助剂产业布局,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以更好地回报股东,公司拟向若天新材料出资2,100万元认购其新增1,000万元出资额,同时以420万元对价受让洪少鸿持有若天新材料200万元出资额。此次增资完成后,若天新材料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将持有若天新材料1,200万元出资额暨60%的股权,成为若天新材料的控股股东。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本次收购的市场前景
稳定剂具有延缓或停止塑料因受热、光或氧化作用而产生的裂解、交联和氧化断链,延长制品使用寿命,提高性能的作用,是生产塑料制品不可或缺的重要助剂。
除各类环保型增塑剂产品外,公司还经营多种类型的稳定剂。作为常用PVC塑料助剂之一,稳定剂之前是对公司增塑剂产品的一个必要补充。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稳定剂实现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7%、1.30%和1.58%,比重很小。
若天新材料主营环保型稳定剂,其产品性能、质量稳定,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公司通过此次增资和股权受让控股若天新材料,能够整合双方在稳定剂领域的资源,利用公司的资金、管理、规模等优势促进环保型稳定剂业务的快速发展,进而推动公司环保型塑料助剂的市场拓展,丰富产品类型并提高公司在塑料助剂产业链的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本次收购面临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天新材料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在环保型塑料助剂产业领域深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的业务覆盖面将得到扩大,盈利能力也将得以增强。交易完成后,公司对若天新材料的整合主要体现在管理整合、资源共享和财务控制等方面,并将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与资源,发挥在环保型稳定剂、增塑剂领域的协同效应,以实现共同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和若天新材料仍需在业务体系、管理制度、企业文化、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整合,以提高本次投资的绩效,而相关方面的整合到位需要一定时间。公司能否在预期时间内完成整合工作、达到整合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如整合工作未能顺利实施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将可能会对若天新材料乃至公司原有业务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无法有效促进公司业务深入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业务整合风险。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行业整合、提高公司竞争力水平。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系公司出于自身经营状况与发展规划需要,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的决策。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3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广东若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
● 投资金额:人民币2,52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存在一定业务整合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广东若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天新材料”)是国内从事环保型稳定剂研发、生产、销售的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为优化公司环保型塑料助剂产业布局,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以更好地回报股东,公司拟向若天新材料出资2,100万元认购其新增1,000万元出资额,同时以420万元对价受让洪少鸿持有若天新材料200万元出资额。此次增资完成后,若天新材料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将持有若天新材料1,200万元出资额暨60%的股权,成为若天新材料的控股股东。
(二)决策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权限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未超出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洪少鸿的基本情况
洪少鸿,男,中国国籍,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广东若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洪少鸿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袁援卓的基本情况
袁援卓,男,中国国籍,住所:广州珠海区,广东若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援卓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若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少鸿;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发工业区;
经营范围:新型环保塑胶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东结构:洪少鸿持股70%;袁援卓持股30%;
本次增资的方式:货币增资与股权转让;
此次增资及股权受让后若天新材料的股东结构:公司持股60%;洪少鸿持股25%;袁援卓持股15%;
若天新材料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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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增资与转让
公司出资2,100万元认购若天新材料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中1,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1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同时公司以420万元价格受让洪绍鸿持有若天新材料200万元出资额。
此次增资和股权受让后,若天新材料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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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及股权受让款项支付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若天新材料增资款500万元;若天新材料稳定剂生产厂区搬迁至公司指定场所(包括设备、原料及产品)后7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若天新材料增资款300万元;生产设备稳定生产3个月后,公司支付若天新材料增资款300万元;2017年完成半年度审计工作后公司若天新材料增资款800万元,完成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后公司支付若天新材料剩余增资款项200万元。
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洪少鸿股权转让款10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公司支付洪少鸿剩余股权转让款315万元。
(三)业绩约定
自2016年至2020年五年,洪少鸿、袁援卓需确保若天新材料扣非后的净利润保持每年15%的持续增长,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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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16年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实际经营未满12月,按实际运行时间内的经营业绩进行年化考核。
如果若天新材料当年实现净利润超过上述业绩要求,若天新材料董事会协商确定对袁援卓及其他管理团队的奖励,该部分奖励不计入业绩考核范围。
如果若天新材料未在上述时间内当年完成净利润约定,洪少鸿、袁援卓有义务对若天新材料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法为:假设当年未完成净利润为X万元,洪少鸿需现金补偿的金额为X*0.7;袁援卓需现金补偿的金额为X*0.3。
对于若天新材料超出当年应考核净利润部分,可弥补上、下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而应当补偿的部分。
因台风、洪水、火灾、地震、冰雹;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若天新材料无法完成当年业绩约定,经公司、洪少鸿、袁援卓三方协商同意并评估后对当年业绩进行考核,若公司、洪少鸿、袁援卓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三方同意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影响进行评估。
(四)厂区搬迁
协议生效后,若天新材料需将厂址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发工业区搬迁至公司洲泉分公司厂区内。搬迁费用由股权变更后的若天新材料公司承担。关于搬迁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如未能在协议中明确的,由公司、若天新材料、洪少鸿、袁援卓共同协商解决。
(五)股东分红权利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股东享有每年根据认缴出资额分红的权利。
(六)补充事宜
洪少鸿因转让若天新材料股权产生的税收由洪少鸿自行承担。
若天新材料因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发生的需补税、被处罚、滞纳金等事项,由洪少鸿、袁援卓承担。
若天新材料根据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在2017年5月前偿还若天新材料对洪少的鸿借款;若天新材料或洪少鸿、袁援卓在本次收购前发生的超出审计报告范围外的债权债务、非经营性负债、对外担保及诉讼情况,以及虽在基准日后,但实际发生与确认时点不相符的非经营性负债、对外担保及诉讼,均由洪少鸿、袁援卓承担。
(七)违约责任
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所受的损失;如属双方或多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稳定剂具有延缓或停止塑料因受热、光或氧化作用而产生的裂解、交联和氧化断链,延长制品使用寿命,提高性能的作用,是生产塑料制品不可或缺的重要助剂。
除各类环保型增塑剂产品外,公司还经营多种类型的稳定剂。作为常用PVC塑料助剂之一,稳定剂之前是对公司增塑剂产品的一个必要补充。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稳定剂实现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7%、1.30%和1.58%,比重很小。
若天新材料主营环保型稳定剂,其产品性能、质量稳定,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公司通过此次增资和股权受让控股若天新材料,能够整合双方在稳定剂领域的资源,利用公司的资金、管理、规模等优势促进环保型稳定剂业务的快速发展,进而推动公司环保型塑料助剂的市场拓展,丰富产品类型并提高公司在塑料助剂产业链的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天新材料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在环保型塑料助剂产业领域深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的业务覆盖面将得到扩大,盈利能力也将得以增强。交易完成后,公司对若天新材料的整合主要体现在管理整合、资源共享和财务控制等方面,并将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与资源,发挥在环保型稳定剂、增塑剂领域的协同效应,以实现共同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和若天新材料仍需在业务体系、管理制度、企业文化、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整合,以提高本次投资的绩效,而相关方面的整合到位需要一定时间。公司能否在预期时间内完成整合工作、达到整合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如整合工作未能顺利实施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将可能会对若天新材料乃至公司原有业务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无法有效促进公司业务深入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业务整合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对外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4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4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8月24日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的董事9人,监事及高管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沈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于公司股东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胡敏翔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股东桐乡中祥化纤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屈凤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独立董事蒋平平先生、独立董事李有星先生,独立董事王方明先生任期均满6年,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查正蓉女士、杨罡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范志敏先生、胡旭微女士、朱狄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提名查正蓉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查正蓉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提名杨罡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杨罡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提名范志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范志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提名胡旭微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胡旭微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提名朱狄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朱狄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7、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审议和批准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
9、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10、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11、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附件:
查正蓉女士简历:
查正蓉女士,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嘉澳有限工作,历任统计员、主办会计、财务经理。2009年9月起,开始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杨罡先生简历:
杨罡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曾担任桐乡电子仪器厂质量技术总监,浙江调速电机厂研究所室主任,浙能电力经贸有限公司副经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员,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经理;2011年10月至今,担任福建省明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范志敏先生简历:
范志敏:男,198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民商法学(公司与金融法)研究生。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茗一动画设计有限公司董事、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旭微女士简历:
胡旭微:女,1964年11月生,现任浙江理工大学金融与财务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目前在湖州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603789)、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朱狄敏简先生历如下:
朱狄敏:男,1982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环保联合会常务理事。曾任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研究助理,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副主任科员,杭州市发展研究中心(杭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发展研究处、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处工作,主任科员,副研究员。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5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4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8月24日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小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提名罗佰聪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冯均军先生因工作调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公司监事会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罗佰聪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期满。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议以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三、会议以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已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
行为。
五、会议以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8月25日
附:罗佰聪个人简历:
罗佰聪:男,1982年11月生,大学本科,曾任农标普瑞纳(嘉兴)饲料有限公司 资金运行会计,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 成本会计,现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经理。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6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范志敏、胡旭薇、朱狄敏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 25日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范志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志敏
2016年8月25日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胡旭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旭薇
2016年8月25日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狄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狄敏
201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7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550号《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76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15,796,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33,178,727.3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82,617,272.7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2日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105001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024,974.48元,其中2016年1-6月使用28,024,974.48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57,573,978.69元。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包含待置换的先期投入2,958,718.18元、存款利息22,962.29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资金管理规定》等要求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27,958,718.1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并出具《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完成置换2,500.00万元;截至2016年8月12日,公司完成剩余295.87万元置换,上述置换事项已实施完毕。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及投资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的情况。
(四)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报告期内(2016年1-6月),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201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并将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资金管理规定》等要求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30,018万元,其中15,018万元拟用于“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5,000万元拟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并补充营运资金1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投资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以上述项目顺序为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0号《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实际净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261.73万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2日到位。根据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为15,018万元用于“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3,243.73万元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注2:公司“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仍处于建设中,尚未产生效益。公司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变化、竞争环境变化、产能提升途径、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灵活把控本项目实施进度,实现生产规模提升和资金使用效率的平衡目标。
注3:201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收购广东若天新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并将剩余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6-01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的权限。
(二)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不超过5000万元的权限。
(三)对外担保:除本章程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
(四)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权限。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且不超过3,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或超过3,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修改需经公司股东会同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