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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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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7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14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在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日:指自然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份额净值为确定价1.00元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年7月至1988年10月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年10月至1999年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年9月至2007年9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1996年至1998年担任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2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2016年5月13日,自2016年5月14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2011年1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年6月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1993年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年5月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总监助理。2007年5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2015年1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2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焦巍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学博士。1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国际结算部职员;1998年至2002年,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研究员、债券首席交易员;2009年至2014年,历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5年,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2015年10月加入信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起任总经理助理, 2016年3月17日起任投资总监,2016年4月1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程文卫先生,副总经理,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1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1年至1998年在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工作,任讲师;1998年至2007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研究所所长;2007年至2010年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0年至2011年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1年至2013年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2015年1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綦鹏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广发银行、华安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万家基金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专户高级投资经理等职,2014年5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原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原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委员5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焦巍,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亿柒仟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5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79万亿元,净资产1078亿元,实现净利润141.36亿元,成本收入比23.05%,ROA1.06%,ROE17.48%,不良贷款率0.94%,拨备覆盖率为326%,资本充足率12.0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263.15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87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银行。

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郭淑仪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9日【2016】1714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届时公告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1.00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假设某位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下转43版)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