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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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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28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24日在公司二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共计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锦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融资所需,项目公司各股东均需要按照出资比例为项目公司融资向金融机构渤海银行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按持股32%的比例为南京锦安中垠房产提供不高于17.92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按份共同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详见刊登于2016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京中南御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65,000万元,用于支付NO.2016G19地块剩余土地款或归还因支付土地款形成的股东借款,各笔贷款的期限分别计算,均为12个月,自各笔贷款的发放日(含该日,下同)起计算,年利率为5.5%/年。本公司对此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详见刊登于2016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2 点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在江苏海门上海路 899 中南大厦 20 楼召开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上述议案。

(详见刊登于2016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关于增加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29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锦安中垠房产”)项目开发融资所需,项目公司各股东均需要按照出资比例为项目公司融资向金融机构渤海银行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按持股32%的比例为南京锦安中垠房产提供不高于17.92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按份共同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此事项已经过公司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担保需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间:2016年06月2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B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施工。

股东情况(拟变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2%,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4%、中垠地产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4%,其余两家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被担保公司情况:南京锦安中垠房产为本公司通过与外部单位联合拿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位于南京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中心地区,占地面积9.09万平方米,容积率2.75,土地款总价48亿元,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公司占此项目32%权益,为公司参股项目。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本公司、渤海银行

2、协议主要内容:为确保渤海银行在此项贷款中权益的实现,本公司为本次为南京锦安中垠房产的借款金额的32%提供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4、保证期限: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审议认为:为南京锦安中垠房产提供担保,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及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且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较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召开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我们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为其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产提供担保额度的行为,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需要,目前联营公司项目开发正常,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金额,并根据出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我们认为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较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资料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担保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30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的概述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南御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南御锦城”)拟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由紫金信托提供65,000万元贷款,用于支付NO.2016G19地块剩余土地款或归还因支付土地款形成的股东借款,各笔贷款的期限分别计算,均为12个月,自各笔贷款的发放日(含该日,下同)起计算,年利率为5.5%/年。

为保证紫金信托在上述协议中权益的实现,本公司与紫金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南京中南御锦城按协议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本公司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此项担保,本次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南御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6日

公司注册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南路6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相关咨询;物业管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租赁。

公司股东情况: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被担保公司情况: 南京中南御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通过拿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坐落于南京东至上高路,南至天赐路,西至现状,北至文靖北路,占地面积2.49万平方米,容积率2.6,土地款总价11.3亿元,建筑面积6.47万平方米。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方:本公司、紫金信托

2、协议主要内容:为确保紫金信托在此项合作中权益的实现,本公司为本次合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65,000万元。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保证期限: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通过对南京中南御锦城的了解,该项融资确系南京中南御锦城经营发展所需,此担保也是南京中南御锦城融资的必要条件,南京中南御锦城具备到期还款能力,该项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且本次公司为南京中南御锦城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同意公司对南京中南御锦城的本次担保。

五、公司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为南京中南御锦城贷款提供的65,000万元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80,2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75.25%,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618,200万元,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2,000万元,逾期担保为0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31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6 年 8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月 23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在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54.26%,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将于 2016 年 9月 6 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通知》中列明的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关于增加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32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

议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6 年 8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月 23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在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54.26%,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将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通知》中列明的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六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6日(星期二)下午2: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9月5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9月6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26日,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2016年8月29日至9月5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00—下午17:30(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江苏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722室;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入股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为通过网页填写选择项,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六、其它事项

1、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722室

邮政编码: 226100

联系电话:(0513)68702888

传 真:(0513)68702889

联 系 人:张伟

2、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七、备查文件

1、中南建设六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中南建设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1

2、投票简称:中南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2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9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 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的表决意见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截止2016年8月26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盖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联营企业

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中南建设对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锦安中垠房产”)项目开发融资所需,项目公司各股东均需要按照出资比例为项目公司融资向金融机构渤海银行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按持股32%的比例为南京锦安中垠房产提供不高于17.92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按份共同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此事项已经过公司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担保需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B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施工。

股东情况(拟变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2%,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4%、中垠地产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4%,其余两家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被担保公司情况:南京锦安中垠房产为本公司通过与外部单位联合拿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位于南京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中心地区,占地面积9.09万平方米,容积率2.75,土地款总价48亿元,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公司占此项目32%权益,为公司参股项目。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中南建设、渤海银行

2、协议主要内容:为确保渤海银行在此项贷款中权益的实现,中南建设为本次为南京锦安中垠房产的借款金额的32%提供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4、保证期限: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四、审议程序

201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联营企业南京锦安中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

国泰君安通过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合作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风险较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

傅冠男 孙兴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