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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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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6-029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业务诉讼事项,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香溢租赁委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灵桥支行)为案件原告进行诉讼

●涉案金额:2999.21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17日、7月18日,香溢租赁委托宁波银行灵桥支行向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房地产)分别发放委托贷款 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至2014年7月10日、2014年7月17日,借款利息 18%/年。

该委托贷款到期后,象山房地产仅归还0.79万元本金。2016年7月7日,香溢租赁委托宁波银行灵桥支行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象山房地产及其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2999.21万元和利息、罚息等,要求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详见公司2016-026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象山房地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2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等。

2、俞志兴、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3、原告有权以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1、2项款项在最高额35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

4、俞志兴、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贷款类资产的分类标准,本金或息费逾期九十天以上,或借款人被公司起诉,该委托贷款列入可疑类资产。

因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进一步评估,但委托贷款逾期影响公司资金周转效率,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