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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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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公司长期从事工业制造尤其是专用车辆制造业务,下属企业具备军品研制资格,生产的装备服务于部队多个兵种,在军用专用车生产制造领域具备丰富的技术储备和生产经验;根据2015年11月公司与成都润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润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秦开宇签订的四方《合资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临2015-129号临时公告)、2015年4月公司与电子科技大学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临2015-034号临时公告),外骨骼机器人项目拟委托研发公司作为外骨骼领域相关技术的研发主体,合作方将向研发公司以出资等形式提供外骨骼机器人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研发公司将外骨骼相关技术授权迪马股份进行外骨骼机器人产业化活动。目前研发公司成都伟达尔科技有限公司已设立完毕。

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公司已具备新型军用特种车辆设备项目所需技术,外骨骼机器人项目所需技术将由研发公司向迪马股份授予技术实施许可,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拥有有力的技术支持。

3、市场储备

在国防军工产业发展前景广阔的背景下,军用专用车作为装备制造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作战、武器运输、生化安全防务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防军工产业的不断发展,对军用专用车的需求亦将逐步增加;外骨骼机器人广泛应用于军事、公共安全、医疗、养老等领域,国家相关政策对于行业的发展持鼓励的态度,国际上已经投入实际应用,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在工业制造领域与上下游构建了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成熟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与客户及供应商保持长期合作关系,能够保障相关产品销售以及相关原材料供应;在工业制造领域,公司已经建立起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形象,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层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后续产能的有效消化。

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在工业制造领域客户基础扎实,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和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具备较好的市场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工业制造业务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以及业务领域的逐渐扩大,公司将积极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需求。

四、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及主要风险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以专用车为主的工业制造业务。

公司2007年开始重点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目前房地产开发业务已经成为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以项目子公司为载体,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统筹运作,目前房地产业务已经布局上海、南京、苏州、武汉、重庆以及成都等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

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迪马工业开展专用车制造业务。迪马工业是中国专用汽车制造领军企业,专业从事高技术专用车的研制、生产和销售,连续多年被评为重庆工业企业五十强,多项产品获得了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是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金融押运、公安消防、通信广电、市政环卫、矿山运输、电力民航以及军队等领域,已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防弹运钞车研发、生产、销售基地及国内领先的集成车供应商与解决方案提供商,建立了全球营销与服务网络。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房地产市场波动及政策风险、财务及资金风险等。公司通过进一步发展工业制造业务、战略布局房地产重点市场等措施应对和分散房地产业务风险,并且积极通过多种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保持房地产产品快速去化等措施降低公司财务及资金风险。公司将根据市场及自身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各项风险。

(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扩大业务规模,并继续提升管理水平;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股东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扩大业务规模,并继续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于项目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专用车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工业制造业务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突出主营业务,提高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规模,拓展公司工业制造产业链,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为79.52%。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给予公司全体股东更多回报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罗韶宇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迪马股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迪马股份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迪马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迪马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迪马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根据《意见》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进行修订,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持续开展利润分配工作,充分维护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股票简称:迪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565 公告编号:2016-09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已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报告内容如下:

(一)部分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存在问题:

通过对销售合同、入伙通知书寄送情况、业主接房情况等的抽查,发现你公司2014年度存在因未按合同约定寄送入伙通知、未完全转移与房屋相关的后续处置权、未完成审批流程等原因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相关房屋共计74套,对应金额为16,819.23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对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2014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并出具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增加关于交房及手续办理条款。鉴于公司进入的各城市公司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关于交房手续办理的相关描述均不统一,公司为整体规范关于交房手续办理的管理,在与购房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增加关于交房及手续办理条款,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交房手续办理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约定房屋交付书面通知的形式(房屋交付书面通知包含书面入伙通知书、电话及短信通知,公司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组合通知客户)及房屋交付书面通知书的时间要求;约定公司按补充协议时间要求发出交付书面通知后,买卖双方未办理交房手续的责任。

3、在抵房销售业务中,在与抵款单位签署的《抵房销售协议》中增加对抵款单位指定的身份核实条款;同时增加由抵款单位签署的暂不网签备案承诺函(申请书),对抵款单位暂不办理网签备案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

4、加强管理及培训,出台相应指引或操作细则

公司将认真梳理抵房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中涉及的各个环节,清理出相应风险点,完善《抵房销售协议》、《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加强交房环节管理,对可能引起收入确认歧义的环节,结合收入确认原则,出台相应指引细则及其要件标准,定期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宣传和培训,加强财务人员复核工作,对财务核算工作实施定期自查、交叉检查,强化考核,以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心,防范类似情况发生。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存在问题:

经查,重庆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集团)在2015年8月前系你公司的历史关联方,成都潮丰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潮丰联)在2013年前系你公司的历史关联方,你公司分别在2013年5月、2014年5月收购河东集团持有的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和49%的股权,收购价格分别为408万元、1,470万元。2013年、2014年1-3月,你公司向成都潮丰联采购钢材的交易金额分别为700.34万元、318.09万元。上述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你公司未在2013、2014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针管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1、补充披露:

(1) 公司2013年5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的议案》,公司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收购河东控股庆河东集团持有河东地产51%股权,转让价格按河东地产当时的注册资本800万元比例计算确定为408万元,取得河东地产控股权。2014年5月,东原地产收购河东集团持有的河东地产余下49%的股权,转让价格按河东地产当时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比例计算确定为1,470万元。收购完成后,河东地产为东原地产全资子公司。

河东集团曾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之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因关联关系较复杂且关联人统计不完善的情况下,未将河东集团统计纳入关联人范畴。故在收购上述股权时,未履行作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在2013年及2014年的年度报告关联交易中予披露。

(2)2013年、2014年1-3月,公司向成都潮丰联采购钢材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700.34万元、318.09万元。

截止2014年3月前,成都潮丰联曾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之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因关联关系较复杂且关联人统计不完善的情况下,未将成都潮丰联统计纳入关联人范畴。在上述交易发生时,该钢材采购交易未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作为关联交易在2013年及2014年的年度报告关联交易中予披露。

公司在上述历史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及统计上存在失误,无隐瞒及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为保证广大投资者及股东的利益,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公司已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附注第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对上述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2、关联交易管理强化: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讨论和分析,落实内部问责,对董秘办、财务管理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涉及部门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重要部门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深入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提高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敏感性,再次强化关联人及关联关系上报统计、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的重要性,对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的及时、准确进行严格打表及责任归口。公司董秘办、财务管理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将通力合作,严格审查公司所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持续提升日常性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审查、审批和信息披露管理及责任处罚力度,从而避免该类关联交易情况的发生,以保证公司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也将按照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规范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完整披露交易情况,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发生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4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9月6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8月1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7.37%股份的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6-087号)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8月1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9月6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重庆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2楼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6日

至2016年9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5、6、7、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无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6年8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的公告》(临2016-081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忠继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6年9月6日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发布《关于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临2016-094号),公司已于2016年8月1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7.37%股份的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故公司对已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进行补充如下: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张忠继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未持有公司股票,并对公司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已投同意票。对公司201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均已投同意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9月6日 14 点00 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6日

至2016年9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重庆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2楼公司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6年8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所提交的上述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日为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楼34层

收件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邮编:400021

联系电话:023-81155759

传真:023-8115576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忠继

2016年8月24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忠继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