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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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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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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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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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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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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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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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或基金转换费等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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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其中MSCI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2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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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六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2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外方持股比例达到49%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以"诚信、创新、包容、客户关注"作为公司的企业文化。截止2016年6月底,在公募基金方面,公司共管理59只基金,已建立起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完整产品线;在专户理财业务方面,自2008年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来,已成功运作管理的专户产品涵盖了灵活配置型、稳健增利型等常规产品,还包括分级、期指套利、商品期货、QDII等创新品种;在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公司自2006年开始为QFII和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具有丰富经验,并于2007年获得QDII资格。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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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简介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系列法规和《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决策规范,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4.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形成了有效地公平交易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4.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情况。
4.5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5.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以来,中国经济仍然低迷,年初A股市场熔断导致股市大跌以及人民币贬值预期上升均给海外中国股票带来了压力,MSCI中国指数一度下跌达到20%。但此后随着中国一月信贷数据的大幅增长以及美联储逐步偏向鸽派立场,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增长以及人民币币值稳定的信心有所恢复。5月初权威人士的讲话一方面表明了政府进行供给侧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一季度信贷大幅增长的趋势不可持续,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预期也随之下调。此外,美联储对于6、7月份加息的态度也随着美国经济数据的变化而先鹰派后鸽派,左右了市场情绪;而英国在6月下旬公投,意外退欧,全球市场大幅震荡。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MSCI中国指数(总回报,人民币计价)在上半年走势震荡,最终下跌2.67%。
报告期内,本基金处于建仓期中。年初时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保持了较低的仓位;并在一月下旬之后开始逐步加仓,较好的把握了市场反弹的机会。在投资策略我们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方法,重点关注两类股票:一类是估值低的价值型公司;另一类是估值具有吸引力同时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成长型公司。报告期内我们高配医疗保健行业以及工业,低配金融业和能源业;此外,随着MSCI在6月初提高美国中概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我们也相应的加大了对美国中概股的配置。
4.5.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5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上涨10.30%,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下跌4.17%。基金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基金在报告期内处于建仓期,在建仓时点上把握较好,此外选股因素也贡献了部分超额收益。
4.6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英国脱欧的影响仍将继续给全球股市带来不确定性风险。但另一方面,风险的上升也降低了美联储在下半年进一步加息的可能性,对全球风险资产的表现又可起到支持作用。中国经济方面,如果权威人士的讲话精神得以贯彻,信贷宽松力度的减弱可能会压制未来一两个季度的经济增长,但结构性改革有利于降低中国的宏观经济风险,从而提振海外投资者对中国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因此,总体而言,下半年国内外的经济前景喜忧参半,目前缺乏方向性的趋势。
就股市而言,海外中国股当前的估值仍旧处于历史底部区域,我们认为已经充分反映了经济下行的风险,甚至已经计入了中国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因此尽管我们对经济前景保持谨慎,我们依旧看好海外中国股的未来表现。在投资策略上,我们继续力求通过精选个股来创造价值,重点投资于两类股票。一是估值具有优势的价值型公司,期望获得稳健增值以及潜在的价值重估机会;二是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小,具有结构性增长机会的公司,例如医疗保健以及互联网相关行业中的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估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小组及运营部。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估值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基金估值程序进行监督;估值小组负责跟踪现行估值政策、议定估值政策方案及特别估值程序的报告等事项,估值小组的成员包括运营部总监、估值核算员、基金经理或其他资产管理经理以及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设立基金估值核算员岗位负责日常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的相关成员均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员执行、运营部内部复核估值结果,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小组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小组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小组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在上报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与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1,173,519.21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19,919.45元。
本基金于2016年04月05日以2016年03月29日基金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实施收益分配1,079,813.40元,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50元。
报告期本基金的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出现过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至本报告期末(6月30日)已高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在本报告中进行披露,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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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51元,基金份额总额83,660,020.77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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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1日合同生效,因此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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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1日合同生效,因此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彬,会计机构负责人:冯伟
6.4 报表附注
6.4.1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QDII-LOF)”),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5]1985号文《关于准予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67,766,487.07份基金份额。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40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担任境外资产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可参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内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中国概念”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主要通过QDII模式投资于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境外市场,若QDII额度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通过QDII模式投资于香港市场,本基金也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投资于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港股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6半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6.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报告编制的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6.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6.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承担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6.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6.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4.12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外币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汇兑损益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4.4.13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6.4.4.14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6.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6.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6.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6.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境内外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不予征收营业税且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7关联方关系
6.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于2016年上半年度,并无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期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2关联方报酬
6.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0%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0%/当年天数。
6.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当年天数。
6.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期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上述交易适用固定费率每笔1000元。
6.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6.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分别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中银香港保管,按约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期末(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期末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投资组合报告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以上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若股票及存托凭证按照发行人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所属国家(地区)统计,相关国家(地区)投资比例分布如下:中国86.88%。
7.3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7.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表格“所属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统计。若股票及存托凭证按照发行人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所属国家(地区)统计,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属国家(地区)均为中国。
7.5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5.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5.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5.3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总额及卖出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6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7.10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7.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7.11.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重大事件揭示
10.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1、刘纯亮先生自2016年2月3日起不再担任管理人总经理;
2、王彬女士自2016年2月3日起担任管理人总经理;
3、包爱丽女士自2016年2月3日起不再担任管理人副总经理。
另,储诚忠先生自2016年8月12日起任管理人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对公司运营管理及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
10.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初次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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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选择券商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券商选择的选择标准,进行考评后提出券商选择及更换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交易所债券及权证交易。
3、本基金本报告期交易单元均未发生变化。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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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