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08月26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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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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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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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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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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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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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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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6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02月10日-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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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2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已满一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上述图示为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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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上述图示为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批准,于2012年3月27日正式成立。股东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以修身、齐家、立业、助天下为己任,秉持长期的价值投资理念,坚守严谨的风险控制底线,致力于增加客户财富,为客户提供卓越的理财服务。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5只公募基金: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多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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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一般情况下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从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事后监控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非公平交易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现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且未发现其他可能导致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主要在保持较低的权益仓位的同时,精心选择各种投资机会。在资金规模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管理、债券投资、低仓位精选权益类个股、以及网下或网上新股申购等,力争为持有人赚取收益。业绩表现方面,本基金在上半年业绩相对保持稳定,净值随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阶段性担忧影响,期中略有波动。后期本基金将更多关注权益类市场的投资机会,加强对于防御性行业的配置。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德邦新动力A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3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5.44%;德邦新动力C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6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5.4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本报告期内,宏观经济经历了一季度流动性躁动影响下的短暂通胀,大宗商品、农产品以及钢铁等周期性原材料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价格上涨;而转向二季度,受相关因素影响,市场对于央行放水预期紧急修正,市场利率也出现了阶段性反弹,整体宏观环境重回通缩。展望下半年,本基金认为市场利率有可能存在进一步向下突破可能。对应证券市场,在一季度随流动性躁动,部分有色金属、钢铁、农业等价格敏感性行业出现阶段性强势,但进入二季度后,随着市场风险偏好进一步下降,避险情绪从较大程度上主导市场,行业表现方面也开始形成了食品饮料和家电等防御性行业主导结构性行情的格局。后期如市场利率进一步下行,则这部分需求稳定、竞争格局较好、具备更好的盈利质量与分红回报的行业预计仍会是市场主流的强势行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本公司制订的《德邦基金基金估值业务管理制度》、《德邦基金估值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地控制基金估值流程。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或投资总监、督察长、基金经理、产品开发部、研究发展部、运作保障部负责人、基金会计及监察稽核部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防止估值被歪曲进而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或基金资产在采用新投资策略和新品种时,估值委员会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并在不适用的情况下,及时召开估值委员会修订相关估值方法,以确保其持续适用。涉及估值政策的变更均须经估值委员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在每个估值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最新的估值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品种进行估值,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则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对外公布。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人员均具有估值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基金财产,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本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本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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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0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347元,基金份额总额32350876.98份。其中下属A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347元,份额总额32296295.13份;下属C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212元,份额总额54581.85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0日生效。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2016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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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01月01日-2016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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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易强 易强 刘为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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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734号文《关于准予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2月6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982868_B01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773,796,589.65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666,770.50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774,463,360.15元,折合774,463,360.1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满足专业机构投资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结构收取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6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6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6.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中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前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7.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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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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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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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4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5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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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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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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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8.2.3 销售服务费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应支付给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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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656.4元,2016年6月30日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31060.24元。
2015年2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4522.32元,2015年6月30日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771458.32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6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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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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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www.dbfund.com.cn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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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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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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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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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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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的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向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2015年11月,因非公募基金业务的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相关高管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基金管理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10.7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
■
注:1、公司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基本选择标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经营行为规范,未就交易单元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
(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投资组合资产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五)具备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六)研究实力较强,能根据需求提供质量较高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收取的佣金费率合理。
公司按如下流程选择租用交易单元的证券公司:
(一)研究部按照上述选择标准对证券公司进行初步筛选,经投资总监批准后提请总经理审批;
(二)交易部办理相关交易单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和监察稽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租用的技术准备、参数调整及合同签订并及时通知各投资组合的托管机构等事宜。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