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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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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6-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6-02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八人,实到董事八人,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董事张晓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2016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董事会审议通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十三五”发展战略与规划纲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为乌兰新能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汽有限对外担保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汽有限对外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会议审议通过《东方风电公司参股凉山运维公司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参股凉山州新能源运维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邹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鉴于控股股东提出以上提案的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附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8-26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邹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为此,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议案》,邹磊先生简历如下:

邹磊先生,1966年6月出生,现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大学本科毕业于佳木斯工学院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并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技术经济管理专业获管理学博士学位。1988年8月加入哈尔滨电气集团,历任哈尔滨锅炉厂辅机分厂实习员、生产处总调度室总调度、党委办公室秘书、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管子一分厂党支部书记、重型容器分厂厂长、平山分厂厂长、总经理部生产长、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任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任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2009年2月至2009年11月任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常委、董事、总经理、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执行董事,2009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董事长,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任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董事长,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任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5月起任现职至今。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6-02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在成都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文利民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经审计的《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上半年未发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也未发生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2016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运营和管理状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 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2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蒙能乌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新能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其融资租赁担保金额为5.44亿元(人民币,下同)租金总额及逾期利息等,本公司拟仅以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2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已为乌兰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乌兰新能源公司与道生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生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道生租赁公司为乌兰新能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概算租金总额为544,000,000.00元;本次融资租赁拟由本公司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新能源公司”)以各自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股权为乌兰新能源公司本次融资租赁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即本公司以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2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蒙能新能源公司以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乌兰新能源公司以其电费收入提供质押担保。

本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8月26日召开的八届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内蒙古蒙能乌兰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A0MW4BG38

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努和日勒嘎查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霄宏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2日

经营范围:从事风力发电项目的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20%股权,蒙能新能源公司持有80%股权。

截至2016年7月31日止,乌兰新能源公司资产总额为183,776,007.65元,负债总额为23,776,007.65元,资产负债率为12.94%。(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乌兰新能源公司与道生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道生租赁公司为乌兰新能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概算租金总额为544,000,0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资产:道生租赁公司根据乌兰新能源公司的选择委托授权乌兰新能源公司以乌兰新能源公司名义购买并出租给乌兰新能源公司使用的设备。

2.租金总额概算:544,000,000.00元。

3.租赁方式:道生租赁公司根据乌兰新能源公司的选择委托授权乌兰新能源公司以乌兰新能源公司名义购买上述租赁资产并出租给乌兰新能源公司使用。租赁合同期内,乌兰新能源公司分期支付租金。

4.融资租赁期限和租前期:十年。

5.担保方式:本公司和蒙能新源公司分别以各自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20%和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乌兰新能源公司以其电费收入提供质押担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顺利完成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乌兰新能源公司与道生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道生租赁公司拟分别与本公司及蒙能新能源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道生租赁公司拟与乌兰新能源公司签署《电费质押协议》等。据此,本公司和蒙能新能源公司拟以各自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股权就乌兰新能源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中应向道生租赁公司支付的各项款项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向道生租赁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本公司拟与道生租赁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目标股权:本公司持有的乌兰新能源公司20%的股权即(3600万元出资额)及其派生权益。

2.担保范围:主要包括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前息、租金(含预付租金)、逾期利息、提前支付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为实现债权及/或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运输、保管、维修等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承租人因返还出租人财产或赔偿出租人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3.担保期限:自《股权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得到清偿时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事项乃属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标的总额为634,377,277.92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用于实际担保总额为累计3200万元投资额的股权(实际担保的股权投资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4%)及其派生权益,本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 月 26日

证券代码: 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2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东汽有限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JV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经双方协商,本次为广州JV公司履约担保总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汽有限”)仅承担2450万元担保。截止本公告日,东汽有限不存在已为广州JV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广州JV公司向东汽有限提供等额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三菱日立电力系统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日立”)与东汽有限系广州JV公司的母公司,近日,广州JV公司拟与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中山嘉明电力有限公司、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业主”)拟签订《M701F燃机部件、部件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的长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燃机长期服务协议》),该《燃机长期服务协议》涉及12台机组,业主要求广州JV公司的母公司(三菱日立与东汽有限)签署《母公司担保协议》对广州JV公司履约进行担保。

1.担保对象: 广州JV公司。

2.担保标的: 广州JV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燃机长期服务合同的履行予以担保。

3.担保额度:本次长期服务协议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东汽有限提供2450万元担保额度。

4.担保方式:东汽有限与日本三菱按各自持有广州JV公司股权比例对广州JV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广州JV公司向东汽有限提供等额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8月26日召开的八届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11658F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路52号1.2.3.4.6.7栋

注册资本:(日元) 2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

成立日期:2004年07月13日

经营期限:2004年07月13日至2024年07月01日

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

股权结构:东汽有限占49%,三菱日立占51%。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广州JV公司资产总额为1,558,115,702.52元,负债总额为484,135,158.59元,资产负债率为31.0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广州JV公司(卖方)拟与中海油下属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中山嘉明电力有限公司、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M701F燃机部件、部件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的长期管理协议》。

2.合同金额:《燃机长期服务协议》涉及业主12台机组,预计合同金额9亿元左右(人民币)。

3.合同期限:除了《燃机长期服务协议》关于合同提前终止的规定外,该合同应在合同生效日期生效,且对于各个对象设备,在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到期,以最早发生的为准。除非该合同提前终止,否则,业主应在最后一台对象设备期限到期前至少提前六(6)个月书面提出延期请求,延长期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为避免疑义,若业主对其某台对象设备行使了前款规定的适用选择权,则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协议条件自动继续有效直至最后一台对象设备期限到期。

四、母公司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母公司担保协议由三菱日立和东汽有限联合共同签署,并对广州JV公司履行《燃机长期服务协议》予以担保,且该等母公司担保是业主签署合同的重要诱因。

1.担保额度:经协商,母公司担保协议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东汽有限提供2450万元担保额度。

2.担保范围:担保方完全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业主担保,若卖方违反了合同的任一条款,担保方应在收到业主第一次书面要求后七(7)日内或双方书面达成的合理期限内,(a)对书面要求中指明的任何金钱方面的违约进行补救,或(b)开始对书面要求中指明的任何非金钱方面的违约进行补救,并迅速的完成该补救。担保方也卖方对业主造成的合同项下的损害负责;但前提是,担保方对该损害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卖方应对这些损害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无论本担保中是否有相反规定,本担保中担保方的责任(以下简称“担保责任”)都不应超过卖方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并应限制在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如果卖方处于资不抵债、破产、重组或其他类似程序,视具体情况,本担保应持续有效或恢复其效力。担保方将依据本担保在本合同项下业主有权被补救的范围内对卖方的金钱方面或非金钱方面的违约进行补救。

3.担保期限:在《燃机长期服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担保方在本担保下的担保责任应在卖方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持续的范围内具有完全的效力,直到卖方在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义务)已经毫无瑕疵地履行完毕。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事项乃属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标的总额为634,377,277.92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用于实际担保总额为累计3200万元投资额的股权(实际担保的股权投资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4%)及其派生权益,本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