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96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登”)。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10、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8月27日《中国证券报》、2016年8月29日《上海证券报》和2016年8月30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品种,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本基金面临特有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1)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74;基金简称:交银裕兴纯债债券A
(2)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75;基金简称:交银裕兴纯债债券C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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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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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50.00/1.00=99,810.57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810.57份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含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5、本基金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有);
4)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5)同名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反面签名栏需有签字);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7)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9)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10)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交易日下午16:00之前到账: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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