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补充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6-076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该激励计划的“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章节中,公司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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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低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注释”)
现对上述内容中的注释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激励计划的背景
2016年4月,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购买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100%股权。
根据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投资”,天夏科技原股东)承诺,天夏科技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分别是人民币 31,146.68 万元、42,360.40 万元、52,561.24 万元(简称“净利润承诺数”)。为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如天夏科技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足上述金额,则睿康投资有义务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一》等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
2、关于对激励计划注释的补充说明
A、注释中各年度业绩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低作为计算依据
B、各年度业绩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口径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C、若天夏科技 2015年度至 2017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足《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净利润承诺数,则睿康投资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一》等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该补偿的部分不计入股权激励各年度业绩实际实现净利润数。
上述情况特向广大投资者补充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