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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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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2016-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编号:临2016-031

债券简称:11航民02 债券代码:12227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瓜沥支行向杭州萧山瓜沥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1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用于浙江省小城市试点镇-瓜沥镇旧城区改造和土地整理,年利率为9%。(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

2016年8月29日,公司已如期收回杭州萧山瓜沥镇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相应利息同时结清。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公告编号:临2016-032

债券简称:11航民02 债券代码:12227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

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19日开始支付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9月1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9月19日

●摘牌日:2016年9月19日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相关安排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航民02(122274)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1]1613

7、债券利率:6.60%,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3年9月16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6年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2.50亿元,即每手“11航民02”(面值10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2、本次兑付的利息:每张“11航民02”面值100元,票面利率6.60%,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次支付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年度利息,即每手“11航民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元(含税)。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9月1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9月19日。

4、摘牌日:2016年9月19日。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相关安排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航民02”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然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利琴

联系方式:0571-825515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亮、华佳

联系方式:0571-8790313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