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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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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19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23层报告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6-197号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广东省清远市燕湖新城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6-198号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6-199号公告。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6-20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197

华夏幸福关于与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合同类型:备忘录

2.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本项目原则上在备忘录签订后6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若公司中标,则根据项目采购结果在遵循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但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蒲江县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本备忘录”),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参与成都市蒲江县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的项目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蒲江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为更好地促进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的科学发展,加速蒲江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拟引入乙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

(一)合作内容

甲方拟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85.90平方公里,北至成新蒲快速路、东至蒲江县界、西至成蒲高铁、清江大道、南至成雅高速,四至以正式合同为准,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其中,先期开发区域占地面积约39.91平方公里,预留约45.99平方公里作为远期规划开发区域,待远期规划开发区域具备开发条件后,双方将就该区域具体开发建设事宜协商一致后启动开发建设投资。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作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合作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服务、规划设计、综合运营管理等与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

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约定比例作为偿还乙方投资成本及支付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

(二)合作宗旨

1. 合作双方本着整合资源优势,实现规模发展的原则,双方共同致力于提高项目区的功能定位、推动新城产业升级不断向纵深迈进。

2. 合作双方均应充分调动各自领域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积极推动具体合作的实施,确保具体合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合作推进

1. 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双方确定专门人员和团队,共同研究确定下一步合作细节。双方高层建立定期互访联系机制,商议协调解决合作重大事宜。

2. 本项目原则上在本备忘录签订后6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若乙方中标,则根据项目采购结果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签署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署后,相关合作事宜以正式合同为准。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备忘录的签署使公司与蒲江县人民政府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建立了专项协调机制,使得公司与蒲江县人民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便于公司深入了解蒲江县人民政府对合作区域工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定制符合委托区域特色的产业新城建设方案。公司与蒲江县人民政府签署备忘录,有利于推进公司在成渝城市群的产业新城发展进程,巩固公司在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布局。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蒲江县人民政府将于本备忘录签订后6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提交响应文件。本次签署的备忘录为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奠定基础,但该项目需经蒲江县人民政府通过项目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通过项目采购程序被选定为成都市蒲江县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中标人,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198

华夏幸福关于与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合同类型:备忘录

2.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本项目原则上在备忘录签订后3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若公司中标,则根据项目采购结果在遵循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但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广东省清远市燕湖新城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清远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广东省清远市燕湖新城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本备忘录”),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参与清远市燕湖新城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的项目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清远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为更好地促进广东省清远市的科学发展,增强燕湖新城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拟引入乙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

(一)合作内容

甲方拟以广东省清远市燕湖新城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41.3平方公里,北至北江东路、东至峡山、西至沙湖路、清晖路、广清大道、南至佛清从高速,四至以正式合同为准,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委托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服务、规划设计、综合运营管理等与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

在甲方依法履行必要采购程序并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后,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双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正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将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广东省部分后的收入)形成的收入,按照约定纳入预算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的资金来源。

(二)合作宗旨

1. 合作双方本着整合资源优势,实现规模发展的原则,双方共同致力于提高项目区的功能定位、推动新城产业升级不断向纵深迈进、建设现代化科创新城。

2. 合作双方均应充分调动各自领域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积极推动具体合作的实施,确保具体合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合作推进

1. 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双方确定专门人员和团队,共同研究确定下一步合作细节。双方高层建立定期互访联系机制,商议协调解决合作重大事宜。

2. 本项目原则上在本备忘录签订后3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若乙方中标,则根据项目采购结果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签署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署后,相关合作事宜以正式合同为准。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备忘录的签署使公司与清远市人民政府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建立了专项协调机制,使得公司与清远市人民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便于公司深入了解清远市人民政府对委托区域工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定制符合委托区域特色的产业新城建设方案。公司与清远市人民政府签署备忘录,是公司第二次与珠三角区域地方政府开展合作,表明了公司持续推进珠三角区域经济带战略布局的决心。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清远市人民政府将于本备忘录签订后3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提交响应文件。本次签署的备忘录为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奠定基础,但该项目需经清远市人民政府通过项目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通过项目采购程序被选定为清远市燕湖新城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中标人,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199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

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建设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合同履行期限:3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6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的议案》,公司与邢台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参与邢台市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竞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临2016-078号公告。

2016年8月23日,公司取得《邢台市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载明公司为邢台市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25日发布的临2016-191号公告。

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邢台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邢台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本次合作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邢台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 委托区域整体开发建设面积

甲方将以河北省邢台市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120平方公里,北至旭阳大街、东至隆南线、西至高铁线、南至中兴大街,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其中,先期开发区域占地面积约27.7平方公里,为保证区域统一规划及统一开发建设,甲方原则同意预留约92.3平方公里作为远期规划开发区域,待远期规划开发区域具备开发条件后,双方将就该区域具体开发建设事宜协商一致后启动开发建设投资。先期开发区域内可出让建设用地的出地率不低于60%。

2. 委托事项

甲方负责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包括在委托区域内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发展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3. 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 本协议项下的先期开发区域的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远期规划开发区域的委托期限待合作条件具备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 还款资金来源和保障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含委托区域相关区县政府,下同)承诺将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含市级及相关区县留成收入,即扣除上缴中央、河北省省级及相关计提部分后的收入),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作为偿还乙方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与单位原址产生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5. 乙方投资和回报的计算方式

1) 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 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 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4) 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 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6. 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7. 双方的承诺

1) 甲方承诺: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委托区域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甲方应将委托区域逐步纳入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同时甲方应确保委托区域有不低于1000亩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乙方进行先期开发建设。

2) 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委托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委托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委托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 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9. 退出机制

双方同意,乙方每年制定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进度报甲方同意后严格执行。双方将协商确定考核评估机制,并对投资计划及开发进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连续三年不能有效执行双方关于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等约定目标等事项,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合理周期内未能有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能力重新审定,有权终止协议。

10.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 公司与邢台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开发建设经营合作区域中的权利义务,确定了公司投资和回报计算方式,为公司与邢台人民政府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3. 该区域的成功开拓将有利于巩固公司在京津冀城市圈的产业新城发展格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6-200

华夏幸福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金额:不超过15.5亿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贰号”)于2014年10月15日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创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签署《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设立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嘉兴贰号为资产委托人,大成创新为资产管理人,兴业银行长春分行为资产托管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公告的临2014-162号《华夏幸福关于参与大成创新资本景新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现嘉兴贰号拟签署《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约定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嘉兴贰号将不超过15.5亿的自有资金继续投入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大成创新

公司名称: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撒承德

注册资本:1亿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大成创新股东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

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负责人:郝超

营业场所:长春市长春大街309号

成立日期:2010年3月1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嘉兴贰号

公司名称:嘉兴华夏幸福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50亿元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4日

主要经营场所:嘉兴市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幢304-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联关系:嘉兴贰号合伙企业为公司出资99.8%,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2%设立的合伙企业。

三、 主要内容

(一) 委托财产

委托财产以现金形式交付,本期委托财产为不超过15.5亿元,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 投资政策

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三) 协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1、 资产委托人

嘉兴贰号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按照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嘉兴贰号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

2、 资产管理人

大成创新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长春分行应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嘉兴贰号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资产投资管理,预计年化净收益率约为7.8%,有利于增加公司资产收益,盘活现金流。

五、 对外投资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因市场波动等受到影响。

(二) 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 要求兴业银行长春分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和独立;不得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嘉兴贰号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2. 要求大成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等制度,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六、 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