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62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15:00至2016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23日(星期二)。
3.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84-1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群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3,308,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439%,其中中小投资者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23,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41,5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63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23,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0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资产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305,9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5%;反对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20,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2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305,5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4%;反对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20,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7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2%。
3.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305,5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94%;反对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20,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7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63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8月3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刘德群先生于2016年08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8,524,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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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自2015年6月3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减持计划的公告》至本次减持前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自2015年6月30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28,524,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作为上市时股东赵长松承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2015年9月2日,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德群先生及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2016年08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