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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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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行股票将于2016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公司”、“发行人”或“江阴银行”)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法人股东(1)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4)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5)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6)江阴市爱衣思团绒毛纺有限公司、(7)江阴市振宏印染有限公司、(8)海澜集团有限公司、(9)无锡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10)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11)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12)江阴市蓝宝石纺织有限公司、(13)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14)无锡宏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6)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7)江阴一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亦不由本行回购。其中,前五大股东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还特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江阴银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文)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应当承诺:①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截止本行招股意向书签署日,13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上述承诺,732名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中除1名外均已签署上述承诺(该名内部职工股东持股数为10.22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1%)。

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共11人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江阴农商银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江阴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特别承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各股东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金额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5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行无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结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3、律师事务所承诺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5、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发行人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七、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59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9,445,500股。根据询价结果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20,944.55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2,094.4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8,850.10万股,发行价格为4.6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90号)同意,本行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江阴银行”,股票代码“002807”。本行公开发行的20,944.55万股新股将于2016年9月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9月2日

3、股票简称:江阴银行

4、股票代码:002807

5、发行后总股本:1,767,354,347元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9,445,5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9,445,500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angyi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法定代表人:孙伟

注册资本(发行前):1,557,908,847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1,767,354,347元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邮政编码:214431

电话:(0510)86851978

传真:(0510)86850069

互联网网址:http://www.jybank.com.cn/

电子邮箱:jyrcbank@sina.com

董事会秘书:陆建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主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金融业务。

所属行业:金融、保险业-银行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本行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本行股东总数为【】人,其中,本行前10名股东持有本行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20,944.55万股,全部为本行公开发行新股。网下发行数量为2,094.4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18,850.1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4.6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1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8.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总量为19,755,836.85万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323.35倍,超过15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94.4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850.1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共计454,517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71,827,120.00元,发行费用总额4,794.373293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8月30日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6NJA2024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4,794.373293万元,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0.2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2,388.33870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62元(按照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46元/股(发行人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行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最近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财务报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6NJA20026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信息

本行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XYZH/2016NJA20231号《审计报告》,根据上述《审计报告》,本行2016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主要数据

注: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监管指标主要数据

注:1、相关监管指标的解释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分析”。

2、自2015年1月1日起,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行已不再披露资本充足率(老办法)、资产损失准备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955.0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78.23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56%和4.11%。2016年1-6月,本行营业收入11.84亿元,利润总额4.0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51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3.91%、3.55%、2.80%和8.96%。主要系整体宏观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经营环境变差所致。

三、2016年1-9月的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本行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本行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预计2016年1-9月本行营业收入为17.16亿元至18.65亿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减少0-8%;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11亿元至5.55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8%。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本行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行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行自2016 年7月2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行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三)本行未订立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行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行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行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行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行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1669999

传真:021-22169344

保荐代表人:魏贵云、刘海涛

项目协办人:周平

项目其他成员:张向红、刘钦、张晶晶、王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1-6月财务报表(经审计)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千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利 润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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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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