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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奥瑞)2016-临071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27日发出,于2016年9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6层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周云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监管政策并经综合考虑,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予以进一步完善,增加第11点,具体内容如下:

11.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40元/股。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6个月内,若上述价格高于或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公司向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公司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反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同时以认购对象原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认购股数(单位为股,计算结果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乘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确定最终认购金额)。

除增加上述条款外,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条款不变。

关联董事周云杰、周原、沈陶、赵宇晖、王冬、魏琼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反对票数:0,弃权票数:0。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做进一步的完善,公司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并编制《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关联董事周云杰、周原、沈陶、赵宇晖、王冬、魏琼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反对票数:0,弃权票数:0。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关联董事周云杰、周原、沈陶、赵宇晖、王冬、魏琼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反对票数:0,弃权票数:0。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完善情况,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关联董事周云杰、周原、沈陶、赵宇晖、王冬、魏琼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反对票数:0,弃权票数:0。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01证券简称:奥瑞金(奥瑞)2016-临072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说明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2016年5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结合监管政策并经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予以进一步完善,增加第11点,即增加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1.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40元/股。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 6 个月内,若上述价格高于或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公司向认购方发出《缴款通知书》,公司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反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同时以认购方原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认购股数(单位为股,计算结果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乘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确定最终认购金额)。

除增加上述条款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01证券简称:奥瑞金(奥瑞)2016-临073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9月1日,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批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结合监管政策并经综合考虑,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发行条件,具体内容为: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40元/股。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 6 个月内,若上述价格高于或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公司向认购方发出《缴款通知书》,公司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反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同时以认购方原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认购股数(单位为股,计算结果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乘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确定最终认购金额)。

2016年9月1日,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1层04单元

经营范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除金融业务),投资咨询(除经纪),机电产品(小汽车除外)的安装和调试,仪器仪表、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纺织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上海原龙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茅智华

住所:西藏拉萨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8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博锐奇投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090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人:华彬加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关联关系:嘉华成美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管理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24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8室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志翔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民生加银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该资产管理计划由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用于投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0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7层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柯珂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不可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可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关联关系:建投投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六)管理团队设立的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管理团队中的周原、沈陶、王冬、陈玉飞、高树军、章良德、吴多全、马斌云、陈中革、陈颖、张文彬与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合伙企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周原与沈陶设立的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6年5月27日

主要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87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合伙企业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与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增加发行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40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乙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 6 个月内,若上述价格高于或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乙方向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乙方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反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同时以甲方原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认购股数(单位为股,计算结果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乘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确定最终认购金额)。

(三)本补充协议为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01证券简称:奥瑞金(奥瑞)2016-临074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就相关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现将上述书面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开披露,详见公司2016年9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01证券简称:奥瑞金(奥瑞)2016-临075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9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系本公司的关联方。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共同出资设立。除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以外,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系公司发展过程中正常的投资行为,均已经制定了合理的资金计划,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周云杰之子周原投资的企业,同时,周原为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以外,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龙”)拟认购奥瑞金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上海原龙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上海原龙一致行动人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至上海原龙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由上海原龙实际控制人周云杰持有80%股权,系上海原龙一致行动人。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3)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e所有向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先生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人控制的企业,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人之子周原投资的企业,同时,周原为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以外,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四、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次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1.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本公司外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本企业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9)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包括本企业股东、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10)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1)本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12)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3)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14)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e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5)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a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c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6)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股东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 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如股东借款等),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包括本企业股东、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e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a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c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及主要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3. 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除本企业合伙人向本企业缴纳出资外,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e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a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c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及主要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4.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以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本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本企业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4)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以及本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5)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6)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7)本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合法管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仅来源于本企业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向本企业缴付的资金。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8)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10)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1)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2)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e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3)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a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c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5)本企业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6)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5.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11)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2)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c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d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e保证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保证所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f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6.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及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奥瑞金关联方因作为本企业合伙人所缴纳对本企业出资外,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企业与包括本企业合伙人、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12)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e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a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c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4)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二)本次认购对象的委托人(合伙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民加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企业认购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本企业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本企业用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金缴付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内。

(6)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奥瑞金。

(8)本企业将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确保按照本承诺函第5条内容及时、足额将本企业用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缴付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内,同时确保促使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华彬加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企业将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确保本企业按照本承诺函第5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公司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公司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公司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8)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确保本公司按照本承诺函第5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公司系奥瑞金副董事长、奥瑞金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周原和奥瑞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陶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周原为控股股东。本公司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除周原、沈陶以自有资金或家庭积累资金对本企业出资或协助本企业合法筹集资金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除本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公司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周原(董事)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堆龙九瑞”)的股东,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系奥瑞金副董事长、奥瑞金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除部分资金源于家庭积累资金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足额缴纳对堆龙九瑞的出资,并且协助、促使堆龙九瑞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进而确保并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10)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沈陶(董事、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堆龙九瑞”)的股东,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足额缴纳对堆龙九瑞的出资,并且协助、促使堆龙九瑞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进而确保并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10)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王冬(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玉飞(副总经理)、高树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中革(监事会主席)、马斌云(监事)、吴多全(副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年5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章良德(骨干)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颖(骨干)、张文彬(骨干)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的两位自然人股东茅智华、陈昊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人出资设立的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博锐奇”)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西藏博锐奇的股东,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西藏博锐奇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

(2)本人资金来源均系家庭积累、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资金,本人资产状况良好,本人确认并将确保西藏博锐奇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支付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款,且相关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西藏博锐奇就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除本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承诺将促使西藏博锐奇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4)若届时西藏博锐奇资金状况无法满足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本人将以股东借款或其他投入方式确保西藏博锐奇具备充足资金参与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协助、促使西藏博锐奇以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确保西藏博锐奇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的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承诺函;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4.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股东)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

证券代码: 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6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公司申请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16139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应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马斌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92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15年6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马斌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92号):

2015年4月29日,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15年一季报,马斌云的配偶孟英在公司一季报披露前30日内,2015年4月8日和4月9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300股,交易金额为590,8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认真查找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北京证监局监管谈话所提出的问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认真学习,针对相关问题逐条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落实措施,进行认真整改。

(1)加强执行公司内部相关管理细则

整改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监高及其相关人员、相关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解读,加强认识,严格执行。在董事长的指导下,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组织落实《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员工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细则》的制定。该细则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公司的内部规范运作制度体系,严格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尤其强调前述人员买卖计划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2)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整改情况: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公司监事孙亚莉、马斌云均于2015年6月18日参加了2015年北京辖区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作为董监高人员的责任感和履职水平,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奠定思想基础。

同时,公司也形成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学习、交流机制,定期对相关政策与规定进行内部培训。公司将加强对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学习培训工作,每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到熟悉规则,自觉自律、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

董事长高度重视此次整改,严格督促各项计划有序有效实施。就《监管函》关注事项,多次对董监高人员强调和要求,要加深对董监高及近亲属买卖股票、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认识。

公司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调查、核实以及整改,并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细化制度流程,加强执行力度;完善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的效率和水平,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6)6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16年2月3日,申请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6)6号:

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永新股份”16,794,810股,占“永新股份”总股本的5.16%。

在买入“永新股份”股份达到5%时,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永新股份”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情形。深交所决定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对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永新股份”股份。

2.自查情况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自查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对永新股份的增持行为,并学习研究《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细致分析了造成交易违规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一致行动人涉及的主体较多,在敏感日期的股票交易过程中沟通不够充分及时,信息出现偏差。

具体情况为,截至2015年7月7日收盘,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永新股份64,481,553股,占比为19.7943%。根据公司与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计划,7月8日将继续增持至20%并披露。在7月8日的交易过程中,各方的沟通交流有一定的时间差,在当日13:32-13:34之间,一致行动人五道口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分两笔购买了670,200股(占比0.2057%),使整体持股比例达到了20.0001%,但该一致行动人没有将此笔交易及时告知我方。我方交易人员在未得知具体信息时,为了实现当日增持至20%的目标,在14:58买入了700,000股(占比0.2149%),从而使持股比例达到20.215%,造成了此次异常交易情形。

在对相关事项自查后,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立即展开了后续措施,以防再次发生类似违规事件,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学习,吸取教训。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负责人、相关交易操作人员共同对历次交易以及历次信息披露进行了仔细的复盘研究,并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照监管规定对每笔交易行为进行梳理,重点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研究并吸取教训。

(2)加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充分认识到及时沟通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沟通工具建立起实时沟通的机制,在制定股票交易计划、实施股票买卖行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进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时,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及时互相交流,保持各方的信息严格同步以及行动的紧密协调,确保相关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