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发行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发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东莞债”,代码112278。
4、发行总额:9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5]1604号文核准。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的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每年的9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债券担保: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评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6年5月13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本期债券评级上调至AAA。
13、转让服务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债权登记日:2016年09月09日。
2、除息交易日:2016年09月12日。
3、债券付息日:2016年09月12日。
三、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每1000元派发利息36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截止2016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9月9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9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至相应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率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中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韩莎莎
联系地址: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1号
联系电话:0769-22118918
传真:0769-23321853
邮编:523000
2、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张娜伽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电话:021-23153582
传真:021-23153519
邮编:2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编:5180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